宜昌市竞争性谈判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的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维护政府采购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直接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第三条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或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采购办批准,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第四条 实行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应当遵循下列基本程序: 1、方法申报。采购代理机构填报《宜昌市政府采购方式申报表》,报采购办批准实施。 2、成立谈判小组。经采购办批准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应由采购代理机构、有关专家、采购单位代表至少3人以上的奇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3、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合同的主要条款和技术标准必须经专家、采购单位审查同意,并签字确认。 4、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的供应商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5、实施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一切技术资料、价格或其它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6、报价。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最后报价及有关承诺。 7、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小组根据各个供应商的最后报价,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谈判纪要及确定成交供应商的理由报采购办认定备案。谈判纪要应由谈判小组所有成员签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将采购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第五条 实行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应当特别关注以下要素。 1、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包括供应商资质、履约能力、纳税纪录等情况。 2、货物来源渠道,对货物的来源渠道要心中有数,要保障采购人的知情权。 3、价格及其构成情况,包括总体报价、项目主体件和次要件的报价构成,必要时可以分开报价。 4、质量标准,包括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或服务遵循的质量标准,如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等。 5、售后服务承诺与措施。 6、交货时间、地点。 7、付款方式与时间。 8、未尽事宜的处理方式与解决途径。第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