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宜府办发[2003]63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采购活动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有关事项的通知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宜昌市行政服务中心运作方案》(宜府发[2003]21号文)有关规定,现将政府采购活动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3年7月1日真起,市政府采购中心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受托进行的各种集中采购活动(含货物类采购、服务类采购和工程类采购),必须在行政服务中心指定的地方进行,市行政服务中心对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活动的各个环节,实行全过程监督。 二、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且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无论是否列入当年政府采购计划,都必须依法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政府采购采用扫投标方式进行的,依照《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 三、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采购当事人要严格实行政府采购各项法律、法规,不得互相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它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它供应商参与竞争。 四、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市财政局要加强对政府采购和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的管理。市审计局要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市监察局要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它人员实施监察。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举报电话,电话号码为:6851559。 五、市行政服务中心将邀请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市纪检监察特派监察员、新闻媒体等对进入行政服务中心的集中采购活动进行监督。 二00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