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入学注籍
新生入学应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依据当年计划生育管理和户籍管理资料,对辖区内的适龄儿童发给《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依法送子女上学。
小学招生应按户籍区域划片,学生就近免试入学。外来流动儿童要依法就近安排就读,并给予学籍,编排学号。
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应入学。条件不具备的地方,可实行隔年招生,但不得超过7周岁。
丧失学习能力的儿童可免于入学。但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要提出申请,经乡镇教育行政部门和县级医院检查认定,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报县(市、区)教育局备案。凡属听力语言残疾及弱智儿童(未丧失学习能力)应进入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或入学随班就读。
凡接受入学通知书的适龄儿童,逾期不到校者,学校应将其名单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当地人民政府应依法督促其入学。学校不得拒绝办理其入学手续。
小学适龄儿童入学后,县(市、区)教育局要统一规定反映年度、乡(镇)、学校、顺序的统编学号,严格学籍管理,并建立《小学学籍管理卡》,学籍卡、学号、学生完全相符后,报乡(镇)、区教育主管部门验印,即取得学籍。学籍一经确定,除转学、结业、毕业或死亡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取消其学籍。
转学
在籍适龄儿童因其家长工作调动、家庭迁居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转学者,由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出示家长单位证明和公安部门户口迁移证明或户口簿,填写转学联系单,经转入学校和乡(镇)、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发给《转学许可证》。迁出学校凭《转学许可证》开出《转学证》。转学一般只限于新学期开学前两周内联系办理。对于中途转学者要从严控制。
属正常转学的学生,户口所在地的学校应予以安排,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接收的转学生,只能编入相应年级就读,不得随意升、留级。
转入学校要凭《小学生学籍档案》和《宜昌市小学生素质报告书》等有关材料,接受转入学生。
升学
小学建立义务教育素质报告制度,取消学生成绩通知制度(含小学毕业升入初中)。学生升级每学年举行一次。
凡在小学受完六年义务教育的学生,统一发给《完成义务教育证书》,不再发毕业证书。《完成义务教育证书》由省教委统一印制,县(市)教育局统一征订,乡镇教育行政部门盖章验印,学校负责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