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入学注籍
新生入学按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招生规定,本着按户籍、居住区域划片招生,就近入学的原则,由小学或乡镇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当年毕业生名单。(城区由市教委会同区文教局作出“小升初”分配方案)交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
取消初中招生升学考试。
新生应凭入学通知书等有关证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到通知书指定的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凡持入学通知书等有效证件的学生,相应学校不得拒绝其办理入学手续。凡发给入学通知书的学生,逾期不到校者,学校应将其名单报告当地人民政府依法敦促入学。其特殊情况,需缓免入学者须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学校必须将入学新生按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如实注籍上报,严禁推迟和重复建档。
学校均不得办复读班,招收复读生。
转学
学生因家长工作调动、家庭迁居或其他特殊情况,在籍学生需要转学者,需征得转入学校同意,并签署接受函后,由转出学校出具转学证明按管理权限经批准以后方可以转学。跨县市区转学须经县、市教育局(城区由市教委)普教科批准。转学过程实行转学联系表制度。转学一般只限于新学期开学前两周内联系办理。对于学期中途转学,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家长或监护人单位证明或公安部门户口迁移证明,从严控制。
属正常转学的学生,户口、居住所在地的学校不得拒收。接受的转学生,只能编入相应年级就读,不得留级。
转入学校凭学生档案接受转入学生。
任何学校不能接受非正常转学学生插班就读。
升学
学生修业期满,经考试或考核,德、智、体等方面均达到合格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文化课成绩不合格者,发给九年义务教育完成证书。义务教育完成证书由省统一式样印刷,毕业证由市教委统一印刷。初中毕业证或义务教育完成证书必须由县市教委(城区由市教委)审定、编号、验印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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