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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中入学、转学、升学政策规定介绍

发布时间:2007-10-22 字体:【

新生入学

 

普通高中新生入学应按市、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招生规定,在户口所在地参加升学考试,从德、智、体等方面进行全面衡量,实行择优录取。

 

学校应凭学生档案按计划招生,经市教委批准后,由招生学校发给经市教委验章的《宜昌市普通高中录取通知书》,学校不得随意突破计划,扩大招生(标准班额为45人)。

 

新生应凭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新生到校四周内,经复查检验合格,取得正式学籍。

 

新生入学后,必须取得相应的省编学号及学号卡片,否则不承认其学籍。学号一经确定,应保持不变,直至学生毕业。如发现有伪造证件,冒名顶替,或其他不符合入学条件等情况者,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转学

 

学生因家长工作调动,家庭迁居,户口变动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转学,应持有接收和转出学校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接收和转出证明,经市教委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转学一般只限于新学期开学前后两周内联系办理,对于学期中途转学的要从严控制。

 

学生办理转学手续时,应持有家长单位证明,公安部门户口迁移证明等资料。

 

普通高中转学一般只限于同级同类学校之间互转。非重点高中不得转入重点高中,重点高中可以转入一般高中;非全日制普通高中不得转入全日制普通高中。省内符合正常转学条件的学生转学,学号随转;外省转入的普高学生,并有该生原校类别的证明后,安排在同类高中学校就读,其学号由市教委在省下达的机动学号中解决。

 

同城市内、县(市)内一般不准转学。

 

正常转学的学生,由户口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按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就读学校。学生只能编入相应年级就读,不得随意升、留、降级。

 

普通高中新生,未获得正式学籍者,不办理转学手续。任何学校不能接受非正常转学学生插班就读。

 

升学

 

学生修业期满,经毕业会考、考核、考查、德、智、体等方面均达到合格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文化课和体育成绩不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并注明不及格学科,于次学年参加相应的补考,补考合格者,换发高中毕业证书。补考仍达不到合格条件者,不再换发毕业证书。德育不合格者,应缓发毕业证书,待重新考核合格后,发给毕业证书。

 

毕业考试、考查学科成绩合格标准以省会考办要求为准,体育合格标准按鄂教体卫[1998]007号文件执行。

 

学校不得擅自缩短学制,让学生提前毕业。参加经国家批准的高校少年班考试的学生,按国家文件办理。

 

普通高中毕业证书必须在市教委审定、编号、验章方可生效。省级重点中学高中毕业证书由市教委审核编号后,由省教委验印。

            

  普通高中毕业证书必须使用省统一印制的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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