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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中小学收费项目及标准

发布时间:2007-10-22 字体:【

  一、义务教育收费标准

  1、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地区的小学和初中免收学杂费后,只能按鄂价费〔2006〕126号确定的“一费制”标准,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和寄宿生住宿费,严禁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其中,享受“两免一补”的学生只需交纳作业本费。29个国家和省扶贫开发重点县市农村中小学课本费明确为:初中70元/生.学期,小学35元/生.学期;作业本费明确为:初中10元/生.学期,小学5元/生.学期。

  2、城区享受“两免一补”的范围和对象仍按照宜教办发〔2007〕6号文件执行。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与所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同等政策。到指定的学校就读,手续齐全的,免收借读费。

  3、未纳入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地区,继续执行鄂价费〔2006〕126号文件确定的“一费制”收费办法。

  二、公办高中招生计划和收费标准

  各地各校应严格执行普通高中招生计划,严格控制班额。公办高中择校生仍执行“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的“三限”政策。全市省级重点(示范)高中、市(州)级重点(示范)高中、一般高中招收的计划生比例分别不得少于本校当年实际招生人数的70%、80%和90%;招收的择校生比例分别不得高于本校当年实际招生人数的30%、20%和10%。

  严格执行普通高中收费标准。计划生的学费标准为:省级重点(示范)高中和市(州)级重点(示范)高中每生每学期500元,一般高中每生每学期350元。择校生的学费标准为:省级重点(示范)高中三年学费最高不得超过2.5万元,市(州)级重点(示范)高中三年学费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一般高中三年学费最高不得超过1.5万元。省、市(州)级重点(示范)学校名单以鄂教财〔2006〕8号文为准。上述收费标准为全市最高限额标准,任何地方和学校不得突破。择校生按此规定缴纳学费后,学校不得再加收学费。

  三、特定对象收费项目及标准

  1、住宿费标准仍执行宜教办发〔2005〕48号文件,初中60元/生.学期,小学50元/生.学期(保育制小学60元/生.学期)。公寓式住宿仍按原批文执行。各县市区高中公寓式住宿费按报批的标准执行,非公寓式住宿费按初中住宿费标准执行。

  2、学校原则上不得向学生统一收取或预收伙食费,也不得要求学生统一在学校进餐。有住宿生的学校要办好学生食堂,由学生以购买餐票的方式进餐。有条件的地方和学校应购置设立刷卡售饭系统,学生以刷卡的方式进餐,其售饭系统由政府全额投资,按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入账,不得向进餐学生收取折旧成本费。学生食堂不得对外承包,只能采取保本核算的办法为学生提供服务。

  3、改制学校的收费仍按原批文执行。

  四、禁止乱收费项目

  1、除以上规定的费用外,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如教辅材料费、学具费、校服费、保险费、体检防疫费、自行车停放费等,其费用按照学生及家长自愿的原则,由提供服务的有关部门收取,学校不得参与或组织此类收费,不得从中牟利。学校不得以向学生摊派电影费的方式强制学生看电影。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到当地物价部门核准其收费标准。

  2、严格禁止任何部门、学校、教师以提高教学质量为由,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教辅资料和其它学习用品。一律不准教辅材料销售部门和其它商业服务机构进入校园推销教辅材料和其它商品。

  3、中小学校必须免费为在校学生提供足量、安全、卫生的饮用水,不得强行向学生提供纯净水(矿泉水、蒸溜水)、课间餐、豆奶(牛奶),并强制收取费用。

  4、严禁学校集体为学生补课,收取补课费。

  5、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电教(多媒体)费、小班费、试卷费、考试费、补考费、搭伙费等费用。

  6、严格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严禁中小学校以各种名目举办复习班、补习辅导班、实验班、实习班、特长班、提高班、晚托班等并收取费用。

  附件:宜昌市城区中小学收费项目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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