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学生资助
资助对象:在宜昌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初中、小学和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1、享受城区低保家庭的学生。2、由市总工会核定的国有企业特困职工家庭学生。3、烈士子女、孤儿。4、困难家庭残疾学生。5、社会福利机构监护的学生。6、残疾人特困家庭子女。7、没有经济来源的单亲家庭子女。8、因受灾、疾病等导致不能维持基本生活家庭的子女。
资助内容:对符合上面条件的学生减免学杂费,对其中特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对特殊教育学校的学生减免学杂费,并免费提供教科书,对特困家庭住宿学生补助生活费。
资助程序:1、对低保家庭、特困家庭学生、烈士子女、孤儿、社会福利机构监护的学生和残疾人特困家庭子女,在开学时凭民政部门、市总工会等有关部门出据的低保证、特困证、烈士证、残疾证等相关证明经学校核实后直接减免学杂费。2、对在市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学生由学校直接减免学杂费,并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其中特困家庭的住宿生由学校审核后补助生活费。3、对没有经济来源的单亲家庭子女和因受灾、疾病等导致不能维持基本生活家庭的子女减免学杂费,对特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和对贫困住宿学生提供生活费补助,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单位证明(户口薄、所在居委会、村委会证明、民政部门、街道(乡镇)意见)→学校核实→公示→教育局和财政局审批,批准后予以减免,学生可先行入学。4、学校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学校将公示名单上报,小学报区教育局,由区教育局和区财政局审批;市直学校的上报市教育局,由市教育局和市财政局审批。
二、 高中阶段贫困学生资助
资助范围:宜昌城区市直公办普通高中就读的品学兼优的贫困学生(不含择校生)。1、享受城区低保的困难家庭子女,农村特困户家庭子女。2、由市总工会核定的国有企业特困职工家庭子女。3、烈士子女、孤儿。4、没有经济来源的单亲家庭子女。5、因受灾、疾病等导致不能维持基本生活家庭的子女。6、社会福利机构监护的未成年人。7、残疾人特困家庭子女。
资助标准: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学生进行资助,资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省定的计划生学费标准,对特殊困难的学生可适当补助生活费。
资助程序: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填写《宜昌市直城区高中学生资助申请表》,由学生家庭所在社区(村委会)、民政部门、学校核实情况,将拟资助的学生名单在校公示,报市教育局审批。
资助办法:各校按择校费收入总额3%-5%安排救助金,由市贫困学生资助中心将集中的救助资金发放给受助学生,资助工作原则上在开学后一个月内完成。
三、中职贫困学生资助
资助对象: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和职业技术学院附属的中专部和中等职业学校等。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经市(州)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注册、取得中等职业教育正式学籍的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含县级市、农业区)镇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城市残疾学生)。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年级学生通过工学结合、顶岗实习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
资助标准: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主要资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
资助对象认定程序:1、在县(含县级市、农业区)所属职业学校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可直接认定。2、在城市学校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中农村户籍和县(含县级市、农业区)及以下城镇非农户口的学生须持有本人户口本或户口迁移证认定。3、城市经济困难学生凭享受国家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证明(或学生残疾证明)认定。学生在校期间触犯法律、严重违反校纪校规或因其他原因学校认为不应资助者,培训班学员以及取得学籍但不在学校进行全日制学习的学生,不能认定为资助对象。
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与发放程序:
1、学生填写《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3、学校受理学生申请,对受助对象进行资格审查,确定资助名单;
4、学校将确定的资助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5、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见附件3)报至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学籍审查,然后报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审核意见报同级财政、教育、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并报上级财政、教育、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6、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在学生入学一个月内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可通过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或存折,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由财政部门直接将国家助学金发放给受助学生。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
◆我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具体内容
中等职业教育实行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以校内奖学金、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学校减免学费等为辅的资助政策体系。国家鼓励地方政府、行业企业和社会团体设立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奖学金,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提供助学贷款。
◆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的学校
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的学校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和职业技术学院附属的中专部和中等职业学校等。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经市(州)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注册、取得中等职业教育正式学籍的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含县级市、农业区)镇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城市残疾学生)。
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年级学生通过工学结合、顶岗实习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
在教育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时注册中等职业教育学籍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只能向一个部门申请资助。综合高中班分流到中等职业教育的非毕业年级学生,可从分流之日起申请资助。
◆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
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
◆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与发放程序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从每年9月份开始按月发放。具体流程如下:
①学生填写《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②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③学校受理学生申请,对受助对象进行资格审查,确定资助名单;
④学校将确定的资助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⑤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拟资助学生名单报有关部门审批;
⑥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或存折,并在学生入学一个月内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由财政部门直接将国家助学金发放给受助学生。
四、 高校贫困学生资助
(一)社会救助
为做好贫困大学生助学工作,使更多的贫困大学生走进校园,完成学业。宜昌市贫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长期开展向社会募捐活动资金救助贫困大学生,并将根据募集到的金额确定每年资助人数。
资助对象:为宜昌市所辖县市区应届高中毕业生,被第二批以上高等院校本科录取,品学兼优,家庭贫困,无力支付首次入学费用的特困生。贫困情况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家庭收入低,生活困难。城镇为当地低保特困家庭子女,无收入来源和能力支付首次入学费用;农村家庭人均年收入在贫困线以下,无收入来源和能力支付首次入学费用。2、因天灾人祸,家庭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生活来源的。3、家庭困难的烈属子女及没有经济来源的孤儿。4、残疾人特困家庭子女。
资助程序:1、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宜昌市贫困大学新生资助申请表》。2、学校推荐候选人,学生家庭所在居委会、村委会或单位签署意见,学校核实情况签署意见,报市县区教育部门、民政部门审核。3、县市区教育局和市直学校按分配名额推荐人选,将推荐对象的情况介绍、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加盖高中毕业学校章)及申报表上报市贫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4、市贫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县市区和市直学校上报的材料,审核确定救助学生对象,在媒体公示后实施资助。
资金渠道:社会救助。
(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学生可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三)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学生;(四)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五)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主要政策:(一)贷款额度。每个借款人每年申请的贷款原则上不超过6000元,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贷款实行一次申请、分年发放。已经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同一学年内不得再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已经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同一学年内不得再申请生源信用地助学贷款。(二)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硕士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款期限。(三)贷款利率及利息。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执行,不上浮。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利息全部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四)还款时间及方式。学生在校及毕业后两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金。(五)贴息及风险补偿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建立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按当年贷款发生额的15%确定。考入中央所属高校的学生,其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承担。考入地方高校的学生,跨省就读的,其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承担;本省就读的,贷款贴息由省财政负担,风险补偿由中央和省各承担50%。风险补偿金若超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超出部分由国家开发银行省分行奖励给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若低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不足部分由国家开发银行省分行和县级财政部门各分担50%。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继续按原办法执行,此前已签订合同学生的贷款发放、贴息、还款办法继续按原规定执行。
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流程说明:1、借款学生在县资助中心领取《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填写个人信息,到村委会进行审查并加盖公章。2、借款学生及其共同借款人持申请表、借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合法有效身份证明(户口本或身份证等)原件及其复印件、高校录取通知书(在读生为学生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到县资助中心提交申请。县资助中心现场办理借款学生贷款申请,审查通过后在申请表上确认盖章。申请表一式二份,县资助中心保留一份存档,县资助中心预留一份并最终提交给国家开发银行。县资助中心对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学籍证明复印件存档。3、县资助中心组织借款学生及其共同借款人签订助学借款合同,并向借款学生提供合同回执,用于借款学生到高校报到时证明其已经取得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资格,以及用于高校填写借款学生学费、住宿费、高校账户信息和联系方式,加盖公章后确认该生已入学。合同签订后,县资助中心提示学生及时到县农信社办理开户手续。借款合同一式四份,其中正本三份,副本一份。借款学生保留合同正本一份(附回执),共同借款人保留合同副本一份。县资助中心存档合同正本一份,预留合同正本一份并最终提交国家开发银行。合同在国家开发银行审批并正式向省资助中心出具贷款审评确认函后生效。4、县资助中心汇总本县借款学生借款信息后分别向省资助中心和代理行提交《××县生源地国家助学借款申请汇总表》(电子件)。5、代理行根据学生申请,为借款学生开设个人账户。6、省资助中心收到县资助中心《××县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汇总表》后,将各县汇总表以及本省拟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借款总额提交国家开发银行××分行。国家开发银行落实相关资金安排。7、借款学生持生源地信用助学借款合同(含回执)到录取高校报到,由各高校填写回执。确认该借款学生报到,并按本校学费、住宿费收费额度填写要求划款额度。学费、住宿费划款总额如超过贷款额,按贷款额填写,不足部分由借款学生补足。8、借款学生将国家助学贷款回执(一式两份)邮寄回本人所在地的县资助中心。9、县资助中心将根据本县回执更新的《××县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汇总表》(包括电子件和加盖公章的纸质文件各一份),以及按汇总表顺序整理后的借款学生。申请审批表、借款合同、高校回执一并提交给省资助中心。10、省资助中心汇总本省各县汇总表及相关档案后,提交国家开发银行省分行。11、国家开发银行省分行贷款委员会对省资助中心汇总的贷款总额进行审批,并向省资助中心出具贷款审批确认函(附加盖公章的《××县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汇总表》)。12、省资助中心通过县资助中心向代理行提交贷款确认函及《××县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汇总表》)。13、代理行收到贷款确认函和《××县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汇总表》,按操作程序办理借款学生借款手续并代扣资金至各高校账户。14、学校收到上述款项后,向借款学生出具相应的收据或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