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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变更、校验办理

发布时间:2007-10-24 字体:【

        一、办事流程: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审批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申请单位向审批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供规定提交的材料。
  (二)发证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签署审查意见。
  (三)对材料审查符合要求的,由发证部门组织3-9名专家和管理人员按照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颁布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实地考察、核实,并对执业人员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进行抽查考核,并提出书面评审意见。
  (四)发证部门根据评审结果、服务需求等情况作出是否准予执业及批准执业项目的决定,对准予执业的单位进行注册登记,颁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及副本,并在《许可证》上载明获准开展的项目。对不准予执业的,将评审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通知申请单位。

  二、申报材料:
  (一)申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填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申请表》;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或《条例》实施前已取得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
  5、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6、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科室设置情况;
  7、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及主要技术骨干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任职履历证明复印件;
  8、设备清单;
  9、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规章制度;
  10、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它材料。

  (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项目、床位数的,必须在变更前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变更申请表》;
  2、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4、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它材料。
  申请增加服务项目的,按规定办理变更服务项目登记。

  (三)办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校验手续需提供以下材料: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校验申请表》;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校验期内工作报告;
  4、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承诺时限: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审批时限:在收到申请单位提交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证工作。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申请办理校验时限: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校验期为3年。发证部门每3年进行一次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发证部门申请办理校验手续。发证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收到全部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校验。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变更事项办理时限:发证部门在受理变更申请后, 依据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变更或者不予变更的决定。核准变更的,换发《许可证》,并在副本上作相应记录。

  四、收费标准:
  零收费。

  五、联系方式:
  0717-624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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