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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服务证》《生育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程序

发布时间:2007-10-24 字体:【

        根据《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鄂计生政〔2003〕2号文件精神,为严格依法行政、规范管理、方便基层、服务群众,现将《生育服务证》、《生育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简称“三证”)办理程序规范如下。

  一、《生育服务证》办理程序
  1、《生育服务证》一般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夫妻一方因婚姻关系而形成的事实迁移的,在对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的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

  宜昌市城区内人户分离人员中,有工作单位的(包括国家机关及各类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先由其单位或单位所在的社区居委会(村)出具婚育状况证明,然后在单位所在的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证》;无工作单位的及个体工商户,先由其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村)出具婚育状况证明,然后在户籍所在的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证》。

  2、需携带资料:结婚证、夫妻双方身份证或户口簿、夫妻近期免冠(2寸)合影照片。

  二、《生育证》办理程序

  1、由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或者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双方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并填写《生育第二个子女申请审批表》或《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经双方所在单位审查签章,逐级上报;乡镇、街办计生办应在10日内予以审查,签署意见;县级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生育的决定,批准生育的,发给《生育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2、需提供办证的相关资料

  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1)农村独女户,需提交夫妻双方及独生女三人户口簿复印件;夫妻2寸合影照片3张;群众座谈意见或公示情况。

  (2)再婚夫妻,需提交一方或双方离婚协议书(判决书)或丧偶证明(由所在单位、村居委会出具);结婚证、原有小孩户口和有关复印件;全家2寸合影照片3张;群众座谈意见或公示情况。

  (3)第一个子女为残疾人的,需提交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全家2寸合影照片3张,群众座谈意见或公示情况。

  (4)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又怀孕的,需提交收养公证书或有关证明及孕检证明;全家2寸合影照片3张。

  (5)夫妻为归国华侨、出国留学人员,需提交省民政厅及省、市公安、侨务、外事部门出具的有关户籍、婚姻、生育等证明及复印件。

  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专指三孩):

  需提供一方丧偶的有关证明(包括死亡者姓名,单位,死亡原因及时间,由所在单位、村居委会出具)及另一方无子女的证明;群众座谈意见或公示情况。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计划生育部门不予审批,已审批或发证的,应予撤销审批,并收回已发证件或宣告无效。

  (1)申请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条件的;

  (2)按照省《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不得再生育的;

  (3)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婚育、年龄等相关事实的;

  (4)申请人违反法律法规收养或送养子女的;

  (5)申请人未能按要求提供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或被要求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又不说明情况的;

  (6)工作人员超越职权,徇私舞弊审批发证的。

  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程序

  1、申请条件

  (1)只生育一个子女,尚有生育能力(女方在49周岁以内)而不再生育的。

  (2)生育了两个或两个以上孩子的夫妻,因子女夭折,只剩下一个孩子,按《条例》规定可以生育,尚有生育能力(女方在49周岁以内)而不再生育的。

  (3)夫妻一方不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4)再婚夫妻双方或一方原只有一个子女符合《条例》规定可再生育而不生育的。

  2、办理权限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登记办理。

  3、办理程序

  (1)夫妻双方提出申请,由女方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登记表一式三份。

  (2)夫妻双方单位审查,签字盖章。

  (3)由女方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凭申请人的申请表(一式三份)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为其代办领证。

  (4)批准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将办证人申请表及时反馈夫妻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凭此表,按《条例》规定给予奖励和优待。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收回或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申请生育并获得批准的;

  (2)违法生育第二个或第二个以上子女或非法收养子女的;

  (3)再婚家庭已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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