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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工商合〔2008〕4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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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工商局 省企业信用促进会
关于开展湖北省第九届“守合同重信用”
企业认定活动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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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工商局,省企业信用促进会各办事处,各市(州)企业信用自律组织及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促进企业信用建设,营造“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信用氛围,形成良好的市场竞争和交易秩序,根据《湖北省合同监督条例》有关规定,省工商局、省企业信用促进会定于2008年开展湖北省第九届“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条件
湖北省第九届“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开业满3年;
(二)设有合同管理机构,有合同管理人员,有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
(三)按规定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和实施格式条款备案,提供的格式合同无不平等或歧视合同当事人的条款;
(四)合同履约率达到100%(因不可抗力、对方违约或与当事人协商变更、解除合同的除外);
(五)依法解决合同纠纷,执行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
(六)工商年度检验合格,企业分类监管级别为A级;
(七)纳税信誉为A级或被评为“先进纳税企业”,无拖欠税费行为;
(八)银行信用为A级,无拖欠银行贷款行为;
(九)产品或服务符合国家节能减排和环保规定;
(十)安全生产设施完善,遵守安全生产规定;
(十一)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为员工购买劳动保险;
(十二)无工商行政管理和其他执法机关行政处罚案件;
(十三)无拖欠工程款和员工工资行为;
(十四)无其他失信或欺诈行为。
二、认定程序
(一)企业自评申报
申报单位对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条件自评,得分在90分以上的,填写《湖北省第九届“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公示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申报,按附件所列材料清单提交文件资料。《申请表》可到属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企业信用自律组织领取,也可在省工商局门户网站(网址:www.egs.gov.cn)或省企业信用促进会网站(网址:www.xycjh.cn)下载。
(二)受理
1.县(市、区)工商局受理本级登记企业的申报,同时也可受理住所在本地企业的申报,于4月1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市、州工商局。
2.市、州、直管市、林区工商局或企业信用自律组织受理本级登记企业的申报,同时也可受理住所在本地企业的申报,于5月31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省工商局合同处。
3.省企业信用促进会受理省工商局登记企业及中央在汉企业的申报。
(三)审查
1.受理企业申报应进行初审,对开业不满3年或自评得分不满90分的,不予受理。
2.市、州、直管市、林区工商局或企业信用自律组织对辖区申报的企业组织审查。省企业信用促进会对省工商局登记企业及中央在汉企业组织审查。审查要广泛征求本级相关部门和行业组织的意见(见申报表),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并签批意见。审查发现存在不符合条件的,终止其认定程序,通知该申报企业,提出改进意见;符合条件的,向上一级推荐。
3.省工商局、省企业信用促进会抽查。抽查采取暗访形式进行,抽查发现不符合条件的,终止其认定程序,向报送单位反馈情况。抽查工作于6月30日前完成。
4.省工商局、省企业信用促进会征求省直相关部门、机构的意见。省直相关部门提出存在失信行为的,终止其认定程序,向有关市州及申报企业反馈情况。
(四)公示
在省工商局门户网站及省企业信用促进会网站上公示拟认定的企业名单,征求社会意见。公示期间收到投诉意见的,省工商局及省企业信用促进会组织核查,经查为不符合条件的,终止其认定程序,向申报企业反馈情况。公示、核查工作于7月30日前完成。
(五)认定和公布
省工商局、省企业信用促进会理事会对通过公示的企业进行审议认定,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
三、表彰与推介
(一)向被认定的企业颁发牌匾、证书;
(二)在省工商局门户网站和省企业信用促进会网站上发布公告;
(三)推荐优秀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申报省政府表彰;
(四)推荐部分优秀“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申报第五批全国“守合同重信用”单位;
(五)在媒体上开设专栏,宣传“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四、有关要求
(一)全省各级工商局及企业信用自律组织要高度重视“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活动,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圆满完成推荐审核工作任务。
(二)严格认定标准,确保“守合同重信用”活动质量,不断提高“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信力。
(三)加强对“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档案和信用数据库,制定“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激励措施,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在年检、变更登记、商标注册、抵押登记等方面提供便利。
(四)加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宣传,不断扩大“守合同重信用”创建活动的社会影响。
二OO八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