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省属单位转移接续关系人员:
根据鄂政办发[2002]34号文件精神,为切实维护在宜中省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养老、医疗保险待遇的权利,理顺现有的社会保险关系。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已办理托管人员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办法
1、已在我市办理社会保险委托管理缴费人员,从2008年起,可以选择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我市接续或直接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费两种方式。
2、由于省职工平均工资高于我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职工转移到我市接续关系后,养老保险待遇与省相比有差距。因此,转移到我市接续关系的职工必须作出书面申报并报原单位和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3、选择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我市接续的人员,需到原单位填写《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报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原单位每月30日将《申请表》汇总后交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15个工作日后,职工本人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接续缴费手续。
4、继续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本人提出申请后,我市将委托管理期间代收的社会保险费,按政策转移到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二、中省在宜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办法
1、中省企业批量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由原单位统一组织填写《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及《职工申请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基本情况汇总表》,报市社会保险基金征收稽查处审核;审核通过后,原单位到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保关系转移手续;原单位将职工缴费信息及基金转移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后,职工个人即可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并缴费。
2、企业非批量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由本人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3、不愿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到我市的人员,可继续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费。
三、关于待遇享受
社会保险关系已转入我市的人员,按本市的标准及相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依法享受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待遇。选择将养老保险关系继续保留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按有关规定,只能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不能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宜昌市社会保险基金征收稽查处 2008年5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