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用人单位及参保职工:
鉴于有关部门已发布了2007年度劳动工资统计年报数据“城镇职工年人均工资”和“城镇企业职工年人均工资”,而没有公布“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根据国务院国发[2005]38号和省政府鄂政发[2006]42号文件规定,已公布的两项数据不能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待遇的依据。为了确保广大参保职工到龄退休后的待遇不受较大影响,参照省级统筹单位的处理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在我市城区(不含夷陵区)参保的2008年1月以来到龄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待遇,暂按上上年度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待有关部门公布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后,再重新计发并补发到位。
特此公告
宜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8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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