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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城区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问答

发布时间:2008-07-11 信息来源:三峡日报字体:【
        一、什么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参保城镇居民在患病时得到经济补偿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是进一步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实现人人享有医疗保障的目标,有效防止城镇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一项重大措施。
  
  二、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何意义?
  
  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水平不断提高,是人民生活质量改善的重要标志,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是实现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重要体现,是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是党和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党的十七大指出:加快发展社会事业,全面改善人民生活。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立,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要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卫生保健制度。
  
  省政府要求2008年在全省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6月底以前启动实施。市委、市政府把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列为今年为老百姓办实事的项目,迅速行动,出台了《宜昌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要求将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全体城镇居民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实现人人享有医疗保障的目标。
  
  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坚持低水平起步,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重点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2、坚持自愿参保,充分尊重群众意愿;3、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4、坚持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社会医疗救助相互衔接、协调发展。
  
  四、哪些人员属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
  
  《实施办法》规定:将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在城镇学校就读的农村户籍学生、城市规划区域内的被征地农民等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与长期进城务工农民工随住的非从业家属逐步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是多少?
  
  成年人(包括低保人员、重残人员、困难老人及一般居民中年满18周岁以上的人员)的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270元;未成年人(包括所有在校学生和一般居民中的18周岁以下的人员)的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20元(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收入水平和居民医疗消费需求调整缴费标准)。
  
  六、政府对城镇居民参加医疗保险的补助标准是多少?
  
  2008年政府对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补助标准是:1、低保人员及重残人员的医疗保险费,由政府全额补助;2、困难老人的医疗保险费,由政府补助220元;3、未成年人的医疗保险费由政府补助90元;4、一般居民的医疗保险费,由政府补助90元。
  
  七、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需提交哪些资料?
  
  城镇居民申请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需持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近期免冠一寸彩色照片4张,新生儿需出生证明及监护人一寸彩色照片4张,低保对象需提供《宜昌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重残人员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困难老人和三无人员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八、城镇居民如何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缴费手续?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度进行管理,一般居民的保险年度从当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校学生从当年10月1日起至次年9月30日止。每个保险年度开始之前两个月为居民参保登记、缴费期。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从6月份启动实施,2008年按7个月收缴医疗保险费,即:未成年人每人70元,成年人每人157.50元。扣除政府补助后,参保居民实际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是:未成年人每人17.50元,成年人每人105元(其中:困难老人缴纳29元),低保对象、重残人员不缴费。在校学生从9月份起参保,缴纳一个年度的医疗保险费,扣除政府补助后个人应缴纳30元。
  
  城镇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参保,到居住地所在社区统一登记缴费,学生在学校统一登记缴费。居民(学生)在社区(学校)缴费后,社区(学校)出具《宜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核定单》,社区(学校)按实际的归集金额到市征稽处办理缴费核定手续,并持市征稽处出具的《宜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审核单》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办理申报缴费手续,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经审核后向社区(学校)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并及时足额缴入国库。社区(学校)凭地税部门开出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到市征稽处进行到账处理,并向每个参保居民发放社会保险证或社会保障卡。劳动部门、地税部门将参保人员缴费情况在社区(学校)进行公示。如缴费个人需要《湖北省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据》的,可持社会保险证(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和《宜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核定单》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开具。
  
  参保居民的个人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社会保险证或社会保障卡遗失的,应及时到所在社区和学校办理变更和补发手续。
  
  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有什么区别?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形成覆盖全体公民的医疗保障体系,三项医疗保障制度有一定的区别。
  
  (一)参保范围不同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本市以下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均应参加。具体对象是:1、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及港澳台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2、国家机关;3、事业单位;4、社会团体;5、民办非企业单位;6、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居民;在城镇学校就读的农村户籍学生、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与长期进城务工农民工随住的非从业家属等均可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保范围:本市所有农业户口的人员。
  
  (二)筹资标准不同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按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9%缴纳医疗保险费(其中:单位缴纳7%,个人缴纳2%)。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按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确定,成年人为每人每年270元,未成年人为每人每年120元。各类人员参保时,政府给予相应补助。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按各县市区的经济发展和农民医疗消费需求确定,本市城区西陵区、伍家岗区、猇亭区、开发区按每人不低于120元的标准确定,点军区按每人不低于100元的标准确定。各级政府为每个参保农民给予一定的补助。
  
  (三)享受待遇不同 大致讲,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水平低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水平,高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待遇水平。
  
  十、参保居民怎样看病就医?
  
  参保居民因病住院和进行大病门诊医疗时,须持社会保险证或社会保障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定点医疗机构对出具社会保险证或社会保障卡的人员,确诊所患疾病符合《宜昌市基本医疗保险疾病质量控制标准》,且需住院治疗的应收治住院。患者住院期间应当预付部分医疗费用。
  
  低保对象实行惠民医院首诊制度,在惠民医院(含惠民窗口)诊治时还应提交经当年核定有效的《湖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因惠民医院条件所限或因专科疾病确需转往其他医疗机构诊疗的,由主治医生及时提出转院意见,经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公室同意,报市医保处备案,可转到惠民医院的对口转诊医疗机构或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十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及报销比例是多少?
  
  (一)参保居民的住院医疗费用符合居民医疗保险规定的部分,先由个人承担起付标准的费用。超过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居民医保基金按以下规定支付:
  
  1、在当地惠民医院(含惠民窗口)、一级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起付标准为100元,起付标准以上的甲类药品、一般诊疗项目、一般服务项目、一般设施费用,由医保基金支付70%。起付标准以上的乙类药品、特殊诊疗项目、特殊服务项目、特殊设施费用,由医保基金支付60%。其中“三无人员”在上述医疗机构住院,不设起付标准。低保对象在惠民医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享受惠民医院减免优惠后,医保基金再按以上规定的比例支付, 减免和报销之和不得低于80%。
  
  2、当地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为3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为150元,起付标准以上的甲类药品、一般诊疗项目、一般服务项目、一般设施费用,由医保基金支付60%。起付标准以上的乙类药品、特殊诊疗项目、特殊服务项目、特殊设施费用,由医保基金支付45%。
  
  3、当地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为5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为250元,起付标准以上的甲类药品、一般诊疗项目、一般服务项目、一般设施费用,由医保基金支付50%。起付标准以上的乙类药品、特殊诊疗项目、特殊服务项目、特殊设施费用,由医保基金支付40%。
  
  (二)参保居民因危、急、重症等情况在门诊实施紧急抢救后住院的,其紧急抢救费用并入住院医疗费用。
  
  (三)居民医保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及疾病质量控制标准,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大病门诊实行病种、费用定额管理。大病病种为:恶性肿瘤、帕金森氏综合症、严重精神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及处于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期、慢性肾功能尿毒症期。
  
  十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是多少?
  
  参保居民在每一个保险年度内,医保基金累计支付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30000元。
  
  十三、住院医疗费如何报销?
  
  参保居民住院时,按医疗规定交付一定数额的押金,出院时结清应由个人自付的费用,属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医院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十四、参保居民如何办理转诊?
  
  参保居民因病需转诊,原则上限于本地定点医疗机构,若确需转外住院,应经本地定点医疗机构会诊,并在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外住院医疗审批手续,转诊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现金支付。出院后凭《居民医疗保险转诊审批表》、住院病历、出院小结、费用明细和费用收据原件申请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经审核合格的,个人先负担10%,剩余部分再按在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就医的规定办理。未经批准转外住院或虽经批准转外住院,但其发生的医疗费用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医保基金一律不予支付。
  
  十五、参保居民外出期间发生急诊住院如何报销?
  
  参保居民外出期间发生急诊,需在当地住院治疗的,应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入院后7日内向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外诊登记手续,其住院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凭住院病历、出院小结、费用明细和费用收据原件到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并按在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就医的规定办理。
  
  十六、哪些医疗费用不能报销?
  
  参保居民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一)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治疗的;(二)自杀、自残的(三级以上智力残疾和精神病除外);(三)实施斗殴、酗酒、吸毒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所致伤病的; (四)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医疗事故等由他方承担医疗费用责任部分的;(五)生育费用;(六)按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
  
  十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和机关职能部门的职责有哪些?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社会保险基金征收稽查处负责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对象的资格审查、参保登记、信息变更、缴费核定、到账处理等工作;医疗保险管理处负责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基金支付、结算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编制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补助资金和工作经费预算方案,加强基金管理和监督。地税部门负责及时、足额征缴医疗保险费。民政部门负责低保对象和困难对象的认定,同时做好城镇困难居民的医疗救助工作。教育部门负责学生参保的组织、宣传、登记工作。残联组织负责重度残联人的身份确认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各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街道(乡镇)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负责辖区内参保居民的调查摸底、参保登记缴费工作。学校负责在校学生的参保登记及医疗保险费的统一代收工作。
  
  十八、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从什么时间实施?
  
  《宜昌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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