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的暂行规定》、《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及办理办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宜昌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以下简称建议和提案),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的组织管理。
第二章 办理范围和职责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承办下列范围的建议和提案: (一)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对政府工作提出的经同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交办的书面建议; (二)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在本级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对政府工作提出的经同级政协专门机构审核交办的书面提案; (三)上级机关交办的建议和提案。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办理建议和提案,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承办上级、本级建议和提案; (二)组织所属部门或单位承办建议和提案; (三)对所属部门或单位承办建议和提案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四)督促各承办部门或单位按照要求完成建议、提案办理任务; (五)协调有关承办单位共同做好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 (六)组织各承办部门或单位进行总结和交流,不断提高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水平。 (七)负责向交办单位报送办理工作进度和总结。
第三章 办理原则
第六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办理建议和提案,必须遵循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对建议和提案提出的问题,应当解决并有条件解决的,必须切实抓紧解决;因受条件限制在短期内不能解决的,应当纳入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因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或因受条件限制不能解决的,应当如实说明情况,取得代表或委员的理解。
第七条 坚持发展是第一要务和为人民办实事的原则。办理建议、提案应注重办实事、讲实效;分清轻重缓急,重点办好有利于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全局有重大影响和社会普遍关注的建议和提案。
第八条 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属于同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职权范围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室交有关部门办理;属于下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职权范围的,交由下级人民政府办理。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九条 交办。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在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应当协助做好建议和提案的收集、整理、分类、登记、批分等工作。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大会期间提出的建议和提案,由同级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办理意见,并会同人大常委会和政协联合召开会议交办。各承办单位负责人应到会承接办理任务。代表、委员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和提案,由交办单位向承办单位发书面通知交办。
第十条 承办。对交办的建议和提案,各承办单位要认真清点,逐条登记,并按规定填写回执单。如有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在收到后10天内将原件退回原交办单位并说明原因,不得自行转给其他单位。承办单位受理建议和提案后,应及时制定办理方案,把任务落实到具体承办单位和工作人员。承办5件以上建议提案的单位,应选择若干件重点办理的建议和提案作为示范,以推动本单位其他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
凡需要几个部门会同办理的建议和提案,由交办单位指定主办单位,主办单位应主动与会办单位协商办理,会办单位应积极配合。
第十一条 督办。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加强与承办单位的日常联系,掌握情况,督促办理。各承办单位内部应做好催办工作,确保办理任务按期完成。
第十二条 审核。各承办单位对建议和提案的答复,由本单位的负责人初审,送同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复核后,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
第十三条 答复。承办单位按下列规定对建议和提案进行答复: (一)以承办单位名义答复建议和提案,不得由其内设机构或下属单位答复。 (二)在规定时限内将办理结果直接答复代表或委员。对个别情况复杂、难以在规定时间内办复的建议提案,应向交办单位报告情况,经交办单位同意后,可先向代表或委员说明理由和办理经过,待办理工作结束后,再正式答复。 (三)涉及主办、会办的建议和提案,先由会办单位向主办单位答复,主办单位综合会办单位意见后再向代表或委员答复。 (四)办理结果应在答复件的右上角分四类标明:所提问题已经解决的标A;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计划逐步解决的标B;所提问题因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目前不能解决的标C;所提问题留作参考的标D。 (五)答复应按统一规定的格式和要求,打印并加盖单位印章。 (六)对联名提出的建议或提案,承办单位的答复应同时寄送每位代表或委员。 (七)办理建议的答复在主送人大代表的同时,应抄送同级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或代工委一式五份、同级人民政府办公室一式二份;办理提案的答复在主送政协委员的同时,应抄送同级政协办公室或提案委、同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各一式二份。 (八)办理过程中遇到需要请示、报告的问题,应按隶属关系及时向上级请示、报告。不得以请示、报告代替答复。办理省人大代表建议或省政协委员提案,承办单位应按规定时间将办理情况报送本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由本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审定后答复代表或委员,并报送省政府办公厅和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或省政协办公厅。
第十四条 总结。各承办单位在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结束后,应对办理工作进行总结,承办3件以上建议和提案的单位要向交办单位报送书面总结材料。各级人民政府在每年办理同级人大代表建议工作结束后,应写出办理情况总结,并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五章 办理制度
第十五条 承办工作责任制。各承办单位必须做到有领导分管、办公室和业务科室有专人承办,在分办、办理、催办、审核、答复、存档等各个环节,建立健全承办工作责任制。
第十六条 检查督办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及各部门必须加强对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采取重点抽查、召开座谈会、电话询问、发“催办单”等形式进行检查、督办,及时通报办理进度和情况。
第十七条 与代表、委员联系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及各承办单位应加强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系,采取走访或座谈等形式交流情况,共同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征求对办理工作的意见。代表、委员在同城的,必须当面联系;代表、委员在异地、不便当面联系的,可以通过电话、信函等形式进行联系。
第十八条 信息反馈制度。各承办单位在寄发建议和提案的答复时,应附送《征询意见表》,征求代表、委员对办理结果的意见。对不符合本规定要求或代表、委员不满意的答复,承办单位应重新办理后再行答复。
第十九条 跟踪办理制度。承办单位要切实加强已办复建议和提案的检查督促工作,对列入计划落实的建议和提案,当年要作好登记,督促按计划落实;对已经解决、正在解决的建议和提案,要认真检查验收,防止出现反复和落实不到位。
第六章 组织领导和奖惩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加强对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的领导,把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进行研究,认真组织办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对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负总责,全面领导并组织本单位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分管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组织、检查、督促本单位的办理工作。对作为重点办理的建议和提案,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应亲自办理。
第二十一条 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列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领导任期目标的内容之一进行考核。对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成绩显著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办公室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重视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无领导分管、无专人负责的; (二)交办的建议和提案拖延不办,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办理工作的; (三)敷衍应付,办理质量差,多次退回重办仍达不到要求的; (四)遗失建议和提案的; (五)拒绝承办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建议和提案的; (六)对提出建议和提案的代表、委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