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抓好宜昌市政府督办件办理工作的目标考核管理,提高办理工作质量和效率,确保政令畅通,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内容 (一)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下发的督办通知办理情况; (二)中央、省、市领导批示交办件办理情况。
二、考核对象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昌开发区管委会; (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三、考核原则 (一)客观、公平、公正; (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四、考核方式 宜昌市政府督查室建立督办件办理工作台帐,详细记录每件办理工作情况。年终,市政府督查室按照工作记录对各考核单位进行综合计分。
五、计分办法 (一)各考核单位基本分值100分,完成任务的加分,最高加满30分;未完成任务的减分,直至减完基本分值,不计负分。 (二)具体考核计分标准 1、未按时领取督办件的每件扣10分。 2、遗失督办件的每件扣10分。 3、规定期限内办理完毕的每件加2分;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完毕,且无正当理由的每件扣10分。 4、办理结果达到规定要求的每件加2分;办理结果未达到规定要求,且无正当理由的每件扣10分。 5、未按时报送落实情况报告的每件扣10分。 6、报送文书不符合规范的每件扣5分。 7、报送的内容事实清楚、内容完整、针对性强的每件加2分;报送内容事实不清、内容不完整、针对性不强的每件扣10分。 8、报送内容弄虚作假的每件扣20分。 (三)年度没有督办件办理工作任务的得基本分100分。
六、考核结果利用 将各考核单位计分结果作为评选年度督查工作先进单位和考核对象“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任务”目标考核计分依据。计分结果作为评选督查工作先进单位的依据时,分类按得分多少确定先进单位;计分结果作为目标考核计分依据时,各考核单位得分超过100分的,目标考核按100分计,未超过100分的,据实计分。各考核单位目标考核计分结果经市政府办公室确认后提交市目标管理办公室审核,按规定的系数计入该单位年度工作目标综合考核总分。
本办法由宜昌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