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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7-03 字体:【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的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三十日

        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及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使之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政协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通知》(国办发〔1997〕3号)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议,是指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书面建议,包括经大会主席团决定转为建议处理的议案。

本规定所称提案,是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和其他界别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统称提案者),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向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委员会(提案审查委员会)审查立案,交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人大代表提出建议,是代表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重要形式,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代表的一项重要权利。

提案是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一个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一种重要载体,是协助人民政府机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一条重要渠道。

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这一基本政治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各级人民政府履行宪法和法律的具体体现,是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的必然要求,是改进政府工作、实现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的有效途径,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

第四条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尊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为积极推进全省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构建和谐湖北服务。

第五条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的领导。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和相关机关工作人员要不断增强公仆意识、法制意识和民主意识,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

  第二章办理范围和职责

第六条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中央驻鄂单位和有关机关、组织,均有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责任和义务。具体承办范围:
(一)承办全国和省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提出的、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交省人民政府办理的建议;
(二)承办全国和省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各单位在本级政协全体会议或闭会期间提出的,经本级政协提案委员会(提案审查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省人民政府办理的提案;
(三)承办上级交办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在省长领导下,确定一名副省长分管。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是省人民政府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和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省政协有关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的政策和规定,制订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机关、组织和下级人民政府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协调处理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会同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和省政协提案委员会提出需重点处理的建议和提案,督促有关承办单位抓好落实;
(四)办理须由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办理的建议和提案;
(五)加强与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和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及各承办单位的联系,加强与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联系,听取建议人和提案者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组织承办单位认真总结办理工作,交流、推广办理工作先进经验;
(七)开展业务培训,提高办理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
(八)代表省人民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年度建议办理工作,向省政协常委会通报年度提案办理工作;
(九)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建议和提案办理的宣传报道工作。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他承办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的政策和规定,办理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或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省政协提案委员会交办的建议和提案;走访建议人和提案者,听取他们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制订本单位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的制度,向交办单位报送办理工作进度和总结。

  第九条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要认真办理省人民政府交办的涉及本地区工作的全国和省人大代表建议、全国和省政协提案,切实做好本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的指导、检查、督促和协调工作。

  第三章办理原则

  第十条坚持依法办理的原则。办理建议和提案,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结合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实际要求,充分尊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办理建议和提案,必须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要树立全局观念,正确处理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近期利益和长远利益以及部门之间、地方之间、地方与部门之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坚持注重实效的原则。办理建议和提案,要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突出解决好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大事,抓紧解决好代表和委员及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努力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让代表和委员满意,让人民群众受益。

  第四章组织领导

  第十三条各承办单位应把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确定一名领导分管。各承办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办理重点建议提案,亲自审定重点建议提案的复文,亲自督促检查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的落实情况。分管领导负责对办理工作进行组织部署、检查督促,对答复意见审核把关,组织现场办理活动和与建议人、提案者见面工作,确保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有序、高效进行。

  第十四条各承办单位应根据办理工作任务量,设立或明确办理工作机构和人员,建设一支相对稳定、素质较高的办理工作队伍。要建立健全办理工作网络,加强上下级政府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和承办单位内部各个机构之间的联系和沟通,形成各司其职、联合办理、互相配合、协调高效的办理工作机制。

  省人民政府及各承办单位要为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

  第十五条积极推进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网络化建设,运用建议和提案办理网络管理系统,逐步实现网上办理、网上督办,公布办理进度,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动态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第五章办理程序

  第十六条收集和分办。
(一)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和省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应组织力量,协助做好建议和提案的收集、登记、整理、分类、分办等工作,根据建议、提案的内容和相关单位的职责确定承办单位。
(二)建议和提案的办理根据需要分为独办、分办、会办三种方式。建议、提案只需一个单位单独办理的为独办;需要两个以上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办理的为分办;需要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为会办。对会办件交办单位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

  第十七条交办和接收。
(一)每次省人民代表大会和省政协全体会议闭幕后,由省人民政府会同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协联合召开建议提案交办会,向各承办单位交办省人民代表大会和省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和提案,省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对办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各承办单位分管领导应到会承接办理任务。
(二)省人民代表大会和省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和提案,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或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向承办单位发书面通知交办。
(三)承办单位对本单位办理的建议和提案,要认真进行清点和核对,办理签收手续。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建议和提案,接收单位应在收到建议和提案10个工作日内,填报交办回执单,向交办机关说明理由,提出调整建议,经交办单位同意后退回,由交办机关重新确定承办单位。承办单位不得擅自处理或自行转办。

  第十八条承办。承办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做好建议和提案的办理和答复工作,做到办复率100%,与建议和提案主要提出人见面率100%,首次书面反馈意见满意和基本满意率95%以上。
(一)承办单位接收建议和提案后,要逐件研究分析,联系本单位工作实际,认真研究办理工作方案,提出办理工作计划、进度安排和工作要求,办理工作量较大的单位要召开交办会,将办理任务落实到具体承办处室和工作人员。
(二)承办单位在办理工作中要加强与建议人和提案者的沟通、联系,在办理前与建议人和提案者见面,准确理解其建议和提案的意图和要求,办理中或办理后,征询其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对代表或委员联名提出的建议或提案,承办单位应与领衔的代表或委员见面;对党派、人民团体及政协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提案,应由承办单位的负责人与之见面,听取意见。
(三)对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省政协确定的重点建议和提案,承办单位要按要求重点办理;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建议和提案,承办单位可组织专家、学者讨论办理工作方案;对建议和提案中提出的特殊、紧迫问题,承办单位应列为急件尽快办复;建议和提案所提问题涉及国家秘密的,承办单位应当做好保密工作。
(三)对建议和提案提出的问题,凡是应该解决并有条件解决的,必须抓紧解决;因条件所限短时期内不能解决的,应纳入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因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不许可或受其他条件限制,目前不能解决的,要实事求是地解释原因;属于上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职权范围的意见和建议,应向建议人或提案者说明情况,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反映。
第十九条答复。答复是办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把好政策法律关、业务关、文字关、格式关、时限关。
(一)答复期限。对所承办的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提案,承办单位应当自建议、提案交办之日起5个月内,将办理情况予以书面答复建议人、提案者。对问题复杂在规定期限内答复有困难的,在报经交办单位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先向建议人或提案者说明情况,然后再作正式答复,正式答复最迟不得超过8个月。
(二)独办和分办的建议或提案,各承办单位应当针对建议或提案所提的问题和建议,结合本单位工作职责,将办理情况直接分别答复建议人或提案者。内容相同的建议和提案,承办单位可以并案办理,但应分别答复建议人和提案者。
(三)会办的建议或提案,主办单位应主动与会办单位协商,会办单位应积极配合,在收到建议或提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将会办意见提交主办单位;主办单位汇总各会办单位的意见后,提出办理意见统一答复建议人或提案者,并将复文抄送会办单位;主办单位与会办单位意见不一致的,主办单位要积极与会办单位沟通、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作出答复;必要时,会办单位可与主办单位共同听取建议人或提案者意见,联名书面答复。会办单位不直接答复建议人或提案者,但可与建议人、提案者沟通、联系。
(四)向建议人和提案者作出答复的应是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或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省政协提案委员会直接交办的承办单位,承办单位不得交其内设机构或下属单位直接答复建议人或提案者。
(五)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办的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提案,承办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将办理意见报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综合汇总,报省人民政府领导审定后答复建议人和提案者,各承办单位不需直接答复建议人或提案者。
(六)答复行文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符合工作实际,做到事实准确、内容完整、语气诚恳、行文流畅。答复要有针对性,对建议和提案所提意见、建议应逐条明确回答,不得答非所问、敷衍塞责。办理中需要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问题,承办单位应按隶属关系及时向上级请示、报告,但不得以请示、报告代替答复。为了向建议人和提案者进一步说明情况,承办单位可在复文时附有关文件供其参考。
(七)复文应使用单位公函纸,按照规定的格式行文,由承办单位分管领导审签,加盖单位公章,并附上承办单位主管领导和经办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八)办结分类。根据办理结果的四种分类情况,承办单位应在复文首页右上角分别标明类别:
1.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或已通过其它途径解决的,用“A”标明;
2.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已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用“B”标明;
3.所提问题因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需待以后解决的,用“C”标明;
4.所提问题留作参考或不可行、承办单位须作解释说明的,用“D”标明。
第二十条审核。建议和提案的复文必须经承办单位领导和有关处室审核把关。复文由经办处室起草后,先送处室负责人初审,再送办公室(秘书处)负责人核稿,最后报承办单位分管领导审定签发。重要复文须经承办单位主要领导或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审核的内容是: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建议或提案所提出的问题是否逐条回答,应解决的问题是否解决,已承诺或列入规划解决的事项是否抓紧落实,暂不能解决或不能采纳的事项是否解释清楚,文字表述是否准确、实在,复文格式是否规范。
第二十一条复文的寄送。
(一)承办单位应及时将复文寄送建议人和提案者。对代表或委员联名提出的建议或提案,复文应标明领衔代表或委员,并寄送联名的每一位代表或委员;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复文寄送提案单位;界别、小组提案,复文寄送召集人。
(二)承办单位在向建议人或提案者寄送复文的同时,各附寄一份《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以便建议人和提案者反馈对办理工作的意见。
(三)承办单位须将建议复文抄送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2份,提案复文抄送省政协提案委员会2份;所有复文均须抄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份。
(四)省人民政府承办的全国人大代表建议的复文须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省人大常委会;承办的全国政协提案复文须抄送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所有复文均须抄送国务院办公厅。
第二十二条跟踪落实。承办单位向建议人和提案者作出答复后,对答复中承诺的事项要认真兑现,对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事项要制订明确的落实计划和当年工作目标,并抓紧落实。办理工作有了一定进展或情况发生变化的,承办单位应及时向建议人或提案者作出补充答复,并抄送交办部门。对往年承办建议、提案的未落实事项,也应跟踪办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每年年底会同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和省政协提案委员会,有重点地督查建议、提案的跟踪落实情况。
第二十三条总结。承办单位应在每年8月底以前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报送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总结,并抄送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和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内容包括建议和提案提出的主要问题的处理情况,办理工作措施、经验和取得的成效,办理过程中征求建议人和提案者意见的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工作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存档。承办单位在当年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结束后,应根据文书立卷、归档的有关规定,及时将有关办理材料立卷和归档,以备查阅。
第六章办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承办工作责任制度。各承办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制度,实行承办单位主管领导、经办处室负责人和具体承办人员分级负责制。要严格办理程序,在建议和提案的接收、登记、分办、承办、催办、审核、答复、见面、落实、总结、奖惩、存档等各个工作环节实行定领导、定人员、定任务、定时限、定标准,对办理进度、答复率、见面率、落实率、满意率进行量化考核,将办理工作情况列入单位目标管理和个人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进行考核。
第二十六条检查督办制度。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要会同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和省政协提案委员会,采取电话联系、下发催办督办通知书、编发办理建议提案工作通报、到承办单位和工作现场检查、召开专题会等形式,加强对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全面、准确地掌握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情况,及时协调和帮助解决办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承办单位也要做好内部督办工作。
第二十七条与建议人和提案者联系制度。各承办单位要加强与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及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联系,采取登门走访、邀请建议人和提案者座谈、参加现场办理活动、电话联系、寄送资料等多种方式,征求他们对办理工作的意见,确保与建议和提案的主要提出人见面率达到100%。
第二十八条重点建议提案办理制度。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在对每年建议和提案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会同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和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将部分党和政府亟待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且具有可行性的建议和提案列为省重点建议提案,报送省人民政府领导阅批或领办,交由有关承办单位重点研究办理,并采取多种方式加强督办,促进落实。各承办单位都应确定本单位重点办理的建议和提案,由主要领导亲自负责研究办理,促进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深入开展。
第二十九条现场办理制度。对省和各承办单位确定的重点办理的建议和提案,应由承办单位负责人邀请建议人和提案者到工作现场,采取实地考察、专题调研、协商座谈等方式,征求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共商办理工作措施。对省重点办理的建议和提案,还应邀请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省政协有关领导到现场指导办理工作,推动重点建议和提案落到实处。
第三十条意见反馈制度。承办单位应采取与建议人和提案者见面、寄送《办理情况征求意见表》等多种方式,征求建议人和提案者对办理工作的意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应将建议人和提案者在《办理情况征求意见表》上反馈的意见,向有关单位通报。承办单位要虚心接受建议人和提案者的意见,不断改进办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对不满意件重新办理制度。建议人和提案者对建议或提案办理工作明确表示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在收到反馈意见后,主要领导应亲自过问,并提出重新办理的指导意见。承办单位或具体承办处室负责人要与提出不满意意见的建议人或提案者见面沟通,直接听取和交换意见,制订和落实改进工作的措施,对不满意件重新办理,在收到不满意意见两个月内再次作出书面答复,直至建议人或提案者表示满意或理解。
第七章奖惩
第三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将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作为对部门责任目标考核的内容之一进行考核。对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及各承办单位应给予表彰和奖励。每届省人大和省政协换届之际,省人民政府将会同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联合召开办理工作经验交流暨表彰大会,表彰和奖励本届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承办单位对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敷衍塞责或逾期不办,造成不良影响或代表、委员对其办理工作强烈不满的,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给予通报批评;对无故拒绝办理甚至对提出建议和提案的代表、委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将追究单位领导或承办人员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发〔1990〕33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可依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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