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6月6日省政协九届第55次主席会议通过)
为了加大提案督办力度,提高办理质量,根据全国政协《提案工作条例》和省政协《提案工作条例》关于加强重点提案督办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 督办提案的目的
选择重点提案提请主席、副主席督办,旨在重点办理,取得实效,推动提案办理工作,充分发挥提案在履行政协职能中的重要作用。
二、督办提案的原则
1、围绕中心,关注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2、讲求实效,注重落实。
3、发扬民主,加强协商。
三、重点提案的基本条件
1、在履行政协职能中体现重要作用的提案。
2、涉及当前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主要方面和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的提案。
3、建议合理,操作性强,办理工作当年可以启动的提案。
4、其他内容重要或特殊的提案。
四、重点提案确定的程序
每年省政协全体会议结束后,提案委员会在认真阅研提案,征求省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有关人民团体、省政协专委会和政协委员以及相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选择若干件重点提案,拟定主席、副主席督办的《建议方案》报主席会议。然后,经主席会议审定,并明确督办各件重点提案的领导。主席会议通过的有关事宜入《主席会议纪要》。
五、督办提案的目标
总的目标是:积极采纳,认真办理,注重协商,务求实效。由于每件提案所提问题和建议不同,采纳与落实应有具体的目标要求。
采纳提案一般有四种形式:(1)采纳全部建议;(2)采纳部分建议;(3)认可问题提得比较准,而通过别的办法解决问题;(4)认为提出的观点或思路可资借鉴。
落实提案一般有六种形态:(1)制定或写进了文件与法规;(2)作出了决策和部署;(3)加强了规范和管理;(4)编制了规划,完善了思路;(5)实施了实际事项,确定了项目意向;(6)决定权在上级的,向上级主管部门写出了报告。
六、督办提案的程序
督办提案确定后,提案委员会适时召开由提、办双方参加的会议,协商办理意见和措施,并形成督办工作方案。
将督办工作方案,报请分工督办的主席审定。
将分工督办的主席审定的方案反馈给有关方面,待取得一致意见后,适时开展督办工作。
督办工作具体时间一般安排在承办单位答复后至年底前。特殊情况下,也可安排在第二季度。
七、督办提案的形式
根据提案内容和提案所涉及的工作特点,确定督办形式。
一般形式有:
1、组织提案者和相关人员,召开协商督办座谈会,听取承办单位办理工作汇报。
2、组织提案者和相关人员,进行实地视察,现场协商督办。
3、组织提案者和相关人员,对提案所涉内容先行调研,深化提案建议,然后召开协商督办会或开展现场督办活动。
可视情开展其他形式的督办活动。
八、督办工作的组织领导
重点提案的督办工作由主席会议统一领导,办公厅综合协调,提案委员会组织实施。
1、每件重点提案的督办工作在分管督办主席的领导下进行,提案委员会分工一名副主任负责督促落实。
2、参加督办的人员由分管督办的主席、提案提出单位领导、政协委员和提案委员会领导等组成,也可视情邀请有关单位或专家、学者参加。
3、对提案的办理情况由提案委员会组织跟踪检查。
4、宣传部门组织新闻单位对督办活动和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进行报道,扩大提案的社会影响。
(鄂协发[2007]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