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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特别公告

发布时间:2008-08-15 信息来源:三峡日报字体:【

  2008年3月26日,我中心在《三峡日报》发出《宜昌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公告》,明确要求本市市区(含开发区)内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非企业用工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包括中央、省属在宜单位,下同),于4月8日至6月8日到主管地税机关所在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接受年审。至今仍有一部分企业和单位未参加和接受年审。在此特别公告:

  一、本市市区(含开发区)内所有尚未参加2007年度残疾人就业情况年审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非企业用工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务必于2008年8月31日前到其主管地税机关所在地的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所接受年审。其中主管地税机关为三峡分局的上述各用人单位,务必到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接受年审。

  二、凡在2008年8月31日前不参加和接受年审的上述各用人单位,我们将依据税务机关提供的计税工资人数和其他有关单位提供的在职职工人数,按用人单位安排残疾职工为零计算,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直接核定,地税部门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并依法加收滞纳金,直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本市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非企业用工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都应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和《湖北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规定,按照不少于在职职工总人数的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特此公告
                         宜昌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      
                         2008年8月 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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