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责:
(一)按照国家法律、政策和计划,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市统计工作,制定全市统计工作规章、统计工作现代化规划、统计体制改革方案和统计调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执行国家建立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统计指标体系和全国统一的基本统计制度,结合本市实际,完善和统一管理全市各项核算制度;制定地方统计调查制度;组织领导、协调、监督检查全市各部门、各县(市、区)的统计工作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统一组织管理全市统计标准、统计报表工作;审查各部门、各县(市、区)统计调查计划和调查方案。 (三)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全市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统一组织全市各部门、各县(市、区)的社会经济科技调查。 (四)收集、整理、提供全市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对全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监督、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五)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出版全市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向社会公众发布全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情况的统计信息。 (六)建立健全和管理全市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全市统计数据库体系,组织协调和统一管理全市各部门、各县(市、区)的统计数据库网络。 (七)统一管理县及县以上地方政府统计部门统计事业费;协助地方管理县(市、区)统计局正、副局长;受省主管部门委托,领导和管理全市城市、农村、企业调查队。 (八)组织指导全市统计干部专业理论知识教育和业务培训。 (九)组织、指导全市统计基层建设和统计基础工作,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并检查监督实施,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十)研究制定、完善全市经济效益、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和科技进步考核指标并 组织实施考核;对全市经济效益运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执行情况和科技进步状况开展调研和分析,向市委、市政府提出咨询建议;组织指导各县(市、区)经济效益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考核工作;参与市政府及市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工作。 (十一)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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