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能: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拟定我市有关民族宗教事务管理的具体政策与规章,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二)组织开展民族宗教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掌握动态,提出政策性建议和意见。 (三)监督实施和完善我市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 (四)开展民族宗教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协调处理民族关系的重大事宜,促进各民族间的平等团结、互助合作,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负责组织和承办我市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五)分析我市民族地区的经济运行情况,研究提出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参与有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专项贷款、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管理;参与制定有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改革开放、经济发展规划;与有关部门共同推进和协调经济发达地区与民族地区对口支援、扶贫开发工作以及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六)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研究我市少数民族教育、文化、艺术、卫生、新闻出版等方面的特殊问题并提出相关意见,承办相关事务。 (七)积极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争取各项特殊照顾政策,协调和督促市直有关部门完善和落实国家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优惠政策;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调组织、统战、人事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使用工作;参与对少数民族代表人物和宗教界上层人士的政治安排。 (八)依法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各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利,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对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 (九)负责培训全市民族宗教工作干部;帮助宗教团体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 (十)承办宗教团体须由政府协助或协调的事务;协助县市区政府及时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重大问题;指导县市区民族宗教业务工作;加强同民族自治县、民族乡的联系。 (十一)组织接待民族宗教方面的学习、参观、考察等事宜,协助办理有关涉外事务。 (十二)承办上级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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