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局> 目录内容
目录内容

2007-08-16 11:31:46访问次数:

宜昌市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目录

 

    

一、机构职能.... - 2 -

1.1领导分.... - 2 -

1.2内设机构.... - 3 -

1.3职能科室... - 4 -

1.4工作规则... - 9 -

二、政策... - 9 -

2.1法律... - 9 -

2.2行政... - 10 -

2.3地方性法规... - 10 -

2.4规章... - 10 -

2.5规范性文件... - 11 -

2.6司法解释... - 12 -

三、规划计划... - 13 -

3.1发展规划和计划.... - 13 -

3.2工作总结和要点.... - 13 -

3.3统计数据和分析.... - 13 -

四、业务工作... - 14 -

4.1行政许可.... - 14 -

4.2专业机构审批事项.... - 26 -

4.3行政复议诉讼事项.... - 26 -

4.4审批表格下载.... - 26 -

4.5专业机构文件.... - 27 -

五、其他... - 27 -

5.1部门工作动态.... - 27 -

5.2财务经费使用.... - 27 -

5.3单位建设.... - 27 -

5.4招考、录用公务员情况.... - 27 -

5.5问题解答.... - 27 -

一、机构职能

1.1领导分工

党组书记皮玉发同志,负责党务工作,分管组织人事。

党组副书记、局长郑兴华同志,主持行政全面工作,分管财务、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党组副书记、副局长谭平同志分管规划、耕地保护和土地开发整理工作,联系开发区、猇亭分局。

党组成员、副局长魏建功同志,分管机关管理(办公室)、机关党委、地籍管理科(土地调查办公室)、规划队及信息中心工作,联系西陵分局。

党组成员、副局长、总工程师刘明忠同志,分管地矿行政管理和地环行政管理工作,联系点军分局。

党组成员、副局长陈育林同志分管土地利用、土地储备中心、土地交易中心及行政服务窗口工作,联系伍家分局。

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周泽善同志,分管纪检、监察工作。

党组成员、市国土执法监察支队支队长刘文同志主管执法监察支队全面工作,分管政策法规与执法监督科及机关工会工作。

 

1.2内设机构

1.3 职能科室
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有关文件的起草、重要会议的组织、重大事项的报告、文电处理、秘书事务、信息综合、网络管理、新闻宣传、档案、保密、保卫、信访、接待等工作。
政策法规与执法监督科:
       (1)组织起草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管理和地质环境管理、地质遗迹保护的地方性文件草案;
       (2)组织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办理有关行政复议事宜和行政案件应诉工作;
       (3)负责综合性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政策的调研;
       (4)对执行和遵守国家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拟定土地执法监督和违法案件查处的规定;
       (6)监督检查土地规划、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和矿产资源资产处置及土地使用权交易等行为;
       (7)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和矿产品运销环节的监督管理;
       (8)依法查处县(市)重大土地、矿产违法案件;
       (9)负责查处市城区的土地矿产违法案件。
规划管理科:
组织落实全市和重点地区国土综合开发整治的政策措施,编制全市性及区域性的国土规划、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地质勘查、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编造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建议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土地开发、复垦、整理等专项规划和县(市、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建设用地进行预审;负责全市国土资源管理的综合统计工作。
财务管理科:
对直属单位的财务和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承担上级和市财政拨付的国土资源工作经费、耕地开垦专项资金和其他资金的财务管理工作;对国土资源管理系统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财务监督管理;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和使用进行监督;负责局机关财务及资产管理等工作。
耕地保护科:
组织实施耕地特殊保护、耕地开发、农地保护、土地整治、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复垦等有关法规政策;指导土地用途管制;负责基本农田保护、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的审报批工作;承办市城区的国家集体增量建设用地手续。
地籍管理科: 
拟定并组织实施地籍管理、土地调查、动态监测、地籍调查和统计的有关规定;组织地籍权属调查、土地证书年审工作;组织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和权属纠纷调处及权属管理工作;审核土地登记机构资格;指导管理地籍信息系统的建立与维护;承担或参与调处跨县(市、区)及又重大影响的土地权属纠纷;承办市城区、草埠湖管理区的日常地籍工作。
土地利用科:
拟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储备、招标、拍卖管理实施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负责土地资产和土地市场管理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国有土地划拨使用目录指南;实施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办法;负责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参与组织审核审定B级土地评估机构资质;负责确认土地评估价格;承担县(市)具体项目供地的审核报批和管理工作;承办市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处置工作。
矿产资源管理科:
依法编制全市矿产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规划;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依法合理分配矿产资源;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储量的登记和统计;参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的资质管理和评审结果的认定;参与矿山建设项目可行性的审查;负责全市压覆矿产的审核审批;依法进行本市采矿权审核登记,参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审定;负责全市矿产资源管理次序的整顿,参与调处重大采矿权属争议、纠纷;负责全市矿产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依法征收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实施稽查;参与组织全市矿产资源调查及评价,参与编制全市地质勘查中长期规划和地质勘查计划;参与地质勘查单位资质审核;负责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调处地质勘查争议、纠纷,依法参与探矿权审核登记;参与确认探矿权、采矿权评估;依法管理探矿权、采矿权的流转。
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科:
1、负责宣传、贯彻执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法规政策、标准、规范。负责组织实施全市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工作,维护全市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信息系统。
2、开展矿产资源供需形势分析,拟订全市矿产资源政策和发展战略,编制矿产资源勘查、总体规划,矿业权设置方案,拟定重要矿种年度开采计划。
3、负责全市建设项目压覆矿产的审核和审批,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矿产资源检测、核查工作。
4、矿区范围申请的审核和审批工作。
5、拟订全市地质资料、矿业权档案管理办法和标准,负责全市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利用和监督管理,负责矿业权档案管理。
6、对地质勘查单位,有关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进行管理。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储量评估师、矿业权评估机构、矿业权评估师的监督管理。
7、对矿业权评估进行监督管理,审核确认采矿权价款评估结果。
8、负责全市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管理;对矿产资源补偿费资助项目进行初审。参与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产地的管理,对各级地质勘查基金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9、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矿产开发管理科:
1、参与拟订完善与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法规配套的有关规定、规范、制度并组织实施;提出关于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政策的建议。
2、配合有关科室(部门)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宣传、培训、政策调研等工作。
3、依法对申请的探矿权审核;依法对申请的采矿权进行审核和审批;负责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的出让工作;负责采矿权变更、延续(保留)、注销的审核和审批。
4、开展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依法调处探矿权、采矿权纠纷。
5、负责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设立和撤销初审工作。
6、负责矿产资源开采资质审查与管理。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及保护的监督管理和审核或审批。
7、负责收取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依法确认应收缴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负责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的审核。
8、负责全市探矿权、采矿权年度检查工作;负责全市勘查、矿产督察员队伍管理;参与对破坏浪费矿产资源案件的查处。
9、负责组织全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年报工作;负责矿产综合统计工作,负责管理全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信息系统。
10、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地质环境管理科:
参与并组织全市地质调查;组织编制全市(三峡库区)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地质灾害防治预案;组织拟定和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地质遗迹等地质资源保护管理办法;对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依法调处地质灾害责任纠纷。依法对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全市(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勘查、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负责全市矿山地质环境评价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审查与审定。
人事教育科:
负责局机关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协助有关部门考察下级国土资源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提出任免建议方案;组织干部培训工作;承办全市国土资源系统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的评审和科技干部的管理工作;收集、整理国内外国土资源管理科技信息和情报资料,编制国土资源科技工作规划,对重大科技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参与国土资源相关科技成果的申报和推广;组织有关国土资源方面的合作与交流;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机关党委:
一、负责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组织和局党组织的决议,研究制定局机关党建工作规划、计划、制度和措施,并组织实施;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用。
二、负责组织党员学习政治理论,学习科学、文化、法律、经济和国土资源业务知识。
三、负责对党员进行管理,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四、负责对党员进行监督,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五、负责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六、负责局机关的文明创建工作。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维护干部职工的合法权益,解决机关干部职工的实际困难。协助做好行政工作,推进机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创建工作。
七、协助局党组管理机关党组织和群众组织的干部;配合人事教育科对机关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对机关干部的任免、调配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支持其依照各自的规章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九、在局党组和市直机关工委的领导下,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建工作。

纪检监察室: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其人员编制在局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内单列。
3、直属单位
宜昌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国土资源的法律法规;受市国土资源局的委托,监督检查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受理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依法调查处理城区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案件;承办各县(市)、夷陵区的重大案件以及部、省直接交办的案件;对县(市)、夷陵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业务进行指导;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宜昌市地质环境监测站
    对各县市区地质灾害监测提供指导和业务培训,为市人民政府提供地质灾害监测信息;为宜昌三峡库区地质灾害监测和预警提供技术支撑,并编制市地质灾害防灾预案建议;负责夷陵区库区重点地质灾害监测和监测系统日常管理与维护以及群测群防监测点的技术管理指导;对全市突发性地质灾害进行调查,为当地政府提出防治措施的建议;及时向市国土资源局汇报全市地质灾害调查和监测情况,并向省地质环境总站报告。
宜昌市土地储备中心
    根据市土地收购储备管委会提出的收购计划,对企事业单位需盘活的存量土地和其他需调整的城市存量土地适时进行收购;根据土地利用和城市总体规划及市场需求,适量储备土地,为增强政府对土地供应的调控力度服务;管理由市政府依法收回的违法用地、闲置抛荒土地及无主土地(即无合法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并纳入储备土地范围;加强与各金融机构的配合,多渠道、多用途筹措资金,并管理、运作好土地收购、储备的资金;做好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工作,做好对收购、储备土地的资金测算平衡、招商洽谈以及投放市场的前期准备,并协助做好土地出让的其他准备工作;同时要搞好综合统计,定期向市土地收购储备管委会报告运作情况;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宜昌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
受市国土资源部门委托承办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业权出让的招标、拍卖以及挂牌交易的事务性工作;根据市国土资源局的委托审查土地交易、矿业权交易入市申请,负责交易鉴证、成交确认、代收代缴土地税费等工作;受转让人、出租人委托,组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的转让、租赁的招标、拍卖和挂牌交易活动;收集和发布土地交易信息和矿业权交易信息,提供有关法律和其他信息咨询服务;法律法规规定和市国土资源局委托的其他事项。
宜昌市土地整理中心
宜昌市土地勘测规划队
宜昌市国土资源局西陵分局
宜昌市国土资源局伍家分局
宜昌市国土资源局点军分局
宜昌市国土资源局宜昌开发区分局
宜昌市国土资源局猇亭分局
各国土资源分局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宣传贯彻实施国家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方针、政策和《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执行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其他专项规划。
(3)依法保护耕地和矿产资源,实施基本农田保护和土地用途管制;组织实施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确保耕地占补平衡。
(4)负责国土资源调查、统计和动态监测工作。
(5)负责日常地籍管理,承办土地登记的相关工作。
(6)负责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租赁和村(居)民个人建房用地管理;承办农用地转用和建设用地的征收、征用、划拨及出让、转让的有关工作。
(7)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和地质灾害防治的相关工作。
(8)协助做好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负责信访工作和土地纠纷、矿业权纠纷及地质勘查争议的调处工作。

1.4、工作规则


二、政策法规
2.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2.2、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土地复垦规定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土地调查条例
2.3、地方性法规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湖北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
湖北省地质矿产勘查管理条例
湖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
湖北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

2.4、规章
部门规章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
国土资源部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违反矿产资源法规行政处罚办法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
划拨用地目录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
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矿产资料登记统计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信访规定
土地登记办法
政府规章
湖北省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暂行办法
湖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
湖北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
湖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办法
湖北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
湖北省矿产储量管理规定
湖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湖北省非国有矿山企业储量管理办法
湖北省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
湖北省矿产品运销监督管理办法
湖北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湖北省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试行办法

2.5、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严格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65号)
省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出让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的通知(鄂政发〔2001〕80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问题的通知(鄂政发〔1996〕74号)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土地产权交易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鄂土资发〔2001〕216号)
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75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204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
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的通知(国土资发 〔2006〕 296号)
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
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 277 号)
2.6、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三、规划计划

3.1、发展规划和计划
2001—2010年湖北省宜昌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1997—2010年湖北省宜昌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006-2020年宜昌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指标
3.2、工作总结和要点
2005年宜昌市国土资源公报
2006年宜昌市国土资源公报

3.3、统计数据和分析
2004年变更平衡一览表
宜昌市未上表矿产资源
宜昌市上表矿产资源

四、业务工作
4.1行政许可事项
(一) 项目名称:使用国有土地许可
填报单位:土地利用科  
填报人:张建设 
主要负责人:向隆武 
填报日期:2007.6.14 
联系电话:6733708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湖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45号)、《国土资源部划拨供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
申报条件:单位和个人 
申报材料:用地单位申请;2、法定代表资格证明书、身份证及复印件;3、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及复印件;4、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5、双方协议和拍卖成交确认书;6、房屋所有权合法凭证及复印件;7、发改委、规划等相关部门下达的文件、图件;8、原土地使用证、房屋转让协议;9、市土地储备中心工作函;10、涉及法院判决的土地使用权和破产企业的,提交判决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11、建设用地预审;12、其它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收费依据及标准:(1)(国发[2004]28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45号)
(2)收费标准:按市场价的45%交纳土地出让金
备注:需要征求规划意见和进行招拍挂的土地,时间不在承诺范围内.
注:需要细化的项目,可作为子项分别填写,并将项目的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承诺时限细化,同时在备注栏中注明。

(二)项目名称: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批     
填报单位:土地利用科  
填报人:张建设 
主要负责人:向隆武 
填报日期:2007.6.14 
联系电话:6733708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申报条件:单位和个人 
申报材料:1、用地单位申请;2、法定代表资格证明书、身份证及复印件;3、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及复印件;4、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5、双方协议和拍卖成交确认书;6、房屋所有权合法凭证及复印件;7、发改委、规划等相关部门下达的文件、图件;8、原土地使用证、房屋转让协议;9、市土地储备中心工作函;10、涉及法院判决的土地使用权和破产企业的,提交判决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13、其它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收费依据及标准:(1)(国发[2004]28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45号)
(2)收费标准:按市场价的45%交纳土地出让金。 
备注:需要征求规划意见,时间不在承诺范围内.
注:需要细化的项目,可作为子项分别填写,并将项目的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承诺时限细化,同时在备注栏中注明。

(三)项目名称:划拨土地使用权     
填报单位:土地利用科  
填报人:张建设 
主要负责人:向隆武 
填报日期:2007.6.14 
联系电话:6733708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划拨供地目录》 
申报条件:符合划拨供地目录的单位和个人 
申报材料:1、用地单位申请;2、法定代表资格证明书、身份证及复印件;3、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及复印件;4、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5、双方协议和拍卖成交确认书;6、房屋所有权合法凭证及复印件;7、发改委、规划等相关部门下达的文件、图件;8、原土地使用证、房屋转让协议;9、市土地储备中心工作函;10、涉及法院判决的土地使用权和破产企业的,提交判决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11、建设用地预审;12、其它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收费依据及标准:
备注:需要征求规划意见和公示,时间不在承诺范围内
注:需要细化的项目,可作为子项分别填写,并将项目的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承诺时限细化,同时在备注栏中注明。


(四)项目名称: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     
填报单位:土地利用科  
填报人:张建设 
主要负责人:向隆武 
填报日期:2007.6.14 
联系电话:6733708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湖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45号) 
申报条件:符合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单位和个人 
申报材料:1、用地单位申请;2、法定代表资格证明书、身份证及复印件;3、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及复印件;4、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5、双方协议和拍卖成交确认书;6、房屋所有权合法凭证及复印件;7、发改委、规划等相关部门下达的文件、图件;8、原土地使用证、房屋转让协议;9、市土地储备中心工作函;10、涉及法院判决的土地使用权和破产企业的,提交判决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11、建设用地预审;12、其它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收费依据及标准: 
备注:需要征求规划意见,时间不在承诺范围内.
注:需要细化的项目,可作为子项分别填写,并将项目的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承诺时限细化,同时在备注栏中注明。


(五)项目名称: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     
填报单位:土地利用科  
填报人:张建设 
主要负责人:向隆武 
填报日期:2007.6.14 
联系电话:6733708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湖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45号) 
申报条件:符合办理国有地使用权补办出手续的单位和个人 
申报材料:1、用地单位申请;2、法定代表资格证明书、身份证及复印件;3、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及复印件;4、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5、双方协议和拍卖成交确认书;6、房屋所有权合法凭证及复印件;7、发改委、规划等相关部门下达的文件、图件;8、原土地使用证、房屋转让协议;9、市土地储备中心工作函;10、涉及法院判决的土地使用权和破产企业的,提交判决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11、其它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收费依据及标准:(1)收费依据:(国发[2004]28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45号)
(2)收费标准:按市场价的45%交纳土地出让金
备注:需要征求规划意见,时间不在承诺范围内。
注:需要细化的项目,可作为子项分别填写,并将项目的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承诺时限细化,同时在备注栏中注明。


(六)项目名称:改制企业土地资产处置审核    
填报单位:土地利用科  
填报人:张建设 
主要负责人:向隆武 
填报日期:2007.6.14 
联系电话:6733708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号) 
申报条件:符合企业改制的单位 
申报材料:1、申请;2、提交土地资产处置方案;3、营业执照;4、法人身份证明书复印件;5、国有土地使用证或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资料;6、有关部门对改制企业的批示;6、成交确认书,7、需要办理土地出让手续要求提供相关手续。收费依据及标准:(1)收费依据:(国发[2004]28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45号)
(2)收费标准:按市场价的45%交纳土地出让金。
备注:征求规划意见和进行招拍挂的土地,时间不在承诺范围内。
注:需要细化的项目,可作为子项分别填写,并将项目的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承诺时限细化,同时在备注栏中注明。


(七)项目名称:使用集体建设用地许可     
填报单位:土地利用科  
填报人:张建设 
主要负责人:向隆武 
填报日期:2007.6.14 
联系电话:6733708
设立依据:根据《土地管理法》和《湖北省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试行办法》
申报条件:单位和个人 
申报材料:1、集体土地所有证或者其他土地权属证明文件;2、建设用地批准文件;3、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等合同。4、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证明文件;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6、其他有效 
收费依据及标准:收费,暂无标准。
备注:属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项目,需要按招拍挂程序办理,时间不在承诺范围内。
注:需要细化的项目,可作为子项分别填写,并将项目的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承诺时限细化,同时在备注栏中注明。

(八)项目名称:临时用地审批     
填报单位:耕保科  
填报人:王德新 
主要负责人:王德新 
填报日期:2007.6.14 
联系电话:6754309
设立依据: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申报条件:需要临时用地的单位和个人 
申报材料:1、建设单位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临时使用土地申请文件,提供建设用地申请表;2、相关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3、项目建设项目的立项核准文件和初步设计文件;4、涉及城市规划林业、环保等审查内容的,附相关部门审查意见;5、占地前告知书及送达的回执、听证回执或听证笔录;6、被占地村组、农户及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对实物指标的确认证明材料;7、签订临时用地协议的证明材料。
收费依据及标准 :1、征地管理费:土地补偿费的1.1-3.6%,特殊情况收4%(鄂价房地字[1995]44号),涉及住房建设的收70%(鄂价房服[2002]47号);2、土地复垦费:采矿、烧制砖瓦破坏土地15000-22500元/公顷,废弃地:12000-15000元/公顷,废弃工程:9000-12000元/公顷(省政府令第84号、鄂政发[1999]52号)。
备注:需要征求规划意见,时间不在承诺范围内。
注:需要细化的项目,可作为子项分别填写,并将项目的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承诺时限细化,同时在备注栏中注明。


(九)项目名称:农用地转用审核(批)     
填报单位:耕保科  
填报人:王德新 
主要负责人:王德新 
填报日期:2007.6.14 
联系电话:6754309
设立依据: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十九条、二十条、二十一条、 
申报条件:需要申请农用地转用的用地的单位和个人 
申报材料:1、市、州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关于农用地转用的审查意见(涉及报省审批的农用地转用);2、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关于农用地转用申请;3、建设单位向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农用地转用申请文件;4、建设用地预审意见;5、农用地转用计划批准书;6、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7、拟占地权属汇总表;8、建设项目的立项核准文件、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9、在地质灾害易发区用地的项目,附地质灾害评估报告审查意见;涉及压覆重要矿床的用地项目,附压覆重要矿床的用地项目,附压覆重要矿床评估报告及审查意见(不在地质灾害易发区、不涉及压覆矿床的用地项目,附市(州)、县国土资源部门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10、涉及城市规划、林业、环保等审查内容的,附相关部门审查意见; 11、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授予权的设区的市(州)对补充耕地的验收文件;12、耕地地开垦费缴纳凭证和代其补充耕地单位的证明;13、征前告知书及送达的回执、不要求听证的回执或听证笔录;14、被征地村组农户及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对实物指标的确认证明材料;15、征地协议(对于线性工程项目,以县为单位,提供一至两份征地协议,并附已签订征地协议的村组名称、用地面积、补偿标准等确认表);16、县级人民政府关于征地安置补偿情况的承诺说明。
收费依据及标准:国发[2004]28号、省政府令第182号、财综字[1999]117号、财综[2002]93号、《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鄂价房地字[1995]44号、鄂价房服[2002]47号、鄂价房地[1996]403号、鄂财综发[2000]3号、鄂价房服[2002]47号、鄂政发[1999]52号、宜市发[1995]6号
1、征地管理费:征地总费用的1.1-3.6%,特殊情况收4%(鄂价房地字[1995]44号),涉及住房建设的收70%(鄂价房服[2002]47号),农村村民个人建房免收;2、不可预见费:征地总费用的2-4%(鄂价房地[1996]403号、鄂财综发[2000]3号、鄂价房服[2002]47号);3、耕地开垦费:土地补偿费的1-2倍,征用基本农田取最高倍数(《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鄂政发[1999]52号、国发[2004]28号);4、水利建设基金:城区耕地1500元/亩、非耕地1000元/亩;县市耕地500-1000元/亩、非耕地300-500元/亩(省政府令第182号)5、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城区24元/平方米;县市7-10元/平方米(财综字[1999]117号、财综[2002]93号);6、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菜地1.8万元/亩、鱼塘2万元/亩(宜市发[1995]6号)。
备注:上报省厅不在承诺范围内
注:需要细化的项目,可作为子项分别填写,并将项目的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承诺时限细化,同时在备注栏中注明。

(十)项目名称: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初始、变更、抵押、注销)审核填报单位: 地籍科      
填报人:张欣       
主要负责人:张欣      
填报日期:2007.06.12       
联系电话:6742573
设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的,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抵押登记。” 
申报条件:1、申请者应当是有资格使用或拥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2、申请者必须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土地登记申请可以代理,代理人可以是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3、申请者属本登记区范围内的土地使用者、所有者或他项权利者;4、申请者向土地登记机关申请土地登记,必须以书面形式申请,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5、变更土地登记和他项权利登记通常采用共同申请的方式。 
申报材料:一、初始土地登记。1、土地登记申请表;2、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3、土地权属证明文件;4、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资格身份证明;5、工商执照等证明文件。二、变更登记。1、土地登记申请书和申请表;2、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3、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4、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划拨方式(1)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用地红线图;(2)预登记资料;(3)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出让方式(1)《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其他方式(1)有关合同、协议;(2) 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工商执照等;(3)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三、他项权利登记。1、国有土地使用证;2、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3、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抵押合同;4、法人身份证明、工商执照等相关证明文件。
收费依据及标准:收费依据: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1990〕国土〔籍〕字第93号)     收费标准: 1、党政机关、团体土地使用面积在2000㎡(含)以下每宗地收200元,每超过500㎡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700元。2、企业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含)以下每宗地收100元,每超过500㎡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0000元。3、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党政机关、团体收费标准;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5000㎡(含)以下每宗地收300元,每超过500㎡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10000元;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企业收费标准。4、城镇居民住房用地面积在100㎡(含)以下每宗地收13元,每超过50㎡以内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0元。5、农村居民生活用地面积在200㎡(含)以下每宗地收5元,200㎡以上每宗地收10元。土地注册登记、发证:个人每证5元,单位每证10元,“三资”企业和其他用国家特制证书每证20元。
备注:
注:需要细化的项目,可作为子项分别填写,并将项目的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承诺时限细化,同时在备注栏中注明。

(十一)项目名称:申请划定矿区范围标准    
填报单位:矿管科      
填报人:杨建康       
主要负责人:陈泽云       
填报日期:2007.6.13       
联系电话:6775439
设立依据:文件名称及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四条:“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湖北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理》;
申报条件:1、采矿权申请人必须满足相应的资质条件;2、采矿权申请人必须具有民事法律要求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3、采矿权申请人应当提交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申报材料: 1、矿区范围申请登记书;2、地质勘查报告;3、地质勘查报告的评审意见和备案文件;4、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收费依据及标准: 
备注:
注:需要细化的项目,可作为子项分别填写,并将项目的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承诺时限细化,同时在备注栏中注明。

(十二)项目名称:采矿权审批(砂石、粘土及储量规模在小型以下的其他零星小矿)  
填报单位:矿管科      
填报人:杨建康       
主要负责人:陈泽云       
填报日期:2007.6.13       
联系电话:6775439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湖北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开采第十条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其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由市(州)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申报条件:1、采矿权申请人必须满足相应的资质条件;2、采矿权申请人必须具有民事法律要求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申报材料:1、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储量报告及评审备案说明;2、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审批文件;4、开发利用方案的安全认定文件;5、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6、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审批文件;7、矿山地环评报告及审查文件;8、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审核意见。 
收费依据及标准:(1)收费依据:(国务院令第241号);(2)收费标准:采矿登记费:大型500元/个,中型300元/个,小型200元/个(价费字[1992]251号);采矿权使用费1000元/平方公里/年;  
备注:上报省厅,时间不在承诺范围内
注:需要细化的项目,可作为子项分别填写,并将项目的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承诺时限细化,同时在备注栏中注明。

(十三)项目名称:采矿权变更登记(变更矿区范围、变更主要开采矿种、变更开采方式、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     
填报单位:矿管科      
填报人:杨建康       
主要负责人:陈泽云       
填报日期:2007.6.13       
联系电话:6775439
设立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权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变更矿区范围的;(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三)变更开采方式的;(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
申报条件:1、采矿权人必须满足相应的资质条件;2、采矿权人必须具有民事法律要求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3、转让采矿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该共同申请;
申报材料: 1、变更申请登记书;2、交验工商执照原件,提交工商执照复印件;3、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及相关图件;5、储量报告及评审备案文件(变开采矿种注范围),开发利用方案及评审备案文件(变开采方式注范围),地环评及评审备案文件,开发利用方案的安全认定文件;6、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收费依据及标准:(1)收费依据:(价费字[1992]251号);(2)收费标准:100元/个; 
备注:上报省厅,时间不在承诺范围内。
注:需要细化的项目,可作为子项分别填写,并将项目的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承诺时限细化,同时在备注栏中注明。

(十四)项目名称:采矿权注销登记核准    
填报单位:矿管科      
填报人:杨建康       
主要负责人:陈泽云       
填报日期:2007.6.13       
联系电话:6775439
设立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六条:“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前,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湖北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 
申报条件:1、采矿权人必须满足相应的资质条件;2、采矿权人必须具有民事法律要求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3、采矿权人申请注销采矿权登记时,要说明注销原因; 
申报材料:1、注销申请登记书;2、采矿权许可证正、副本原件;3、工商营业执照;4、储量结算报告、评审意见及认定文件;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6、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收费依据及标准:(1)收费依据:(价费字[1992]251号);(2)收费标准:100元/个; 
备注:
注:需要细化的项目,可作为子项分别填写,并将项目的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承诺时限细化,同时在备注栏中注明。

(十五)项目名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填报单位:规划科  
填报人:闵泽臣 
主要负责人:谭平 
填报日期:2007.06.12 
联系电话:6774482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申报条件:已取得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建设用地单位 
申报材料: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和预审申请表,预审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拟建项目基本情况、拟选址情况、拟用地总规模和拟用地类型、补充耕地初步方案等;2、建设项目预审用地面积一览表;3、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应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项目建议书批复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合一的,只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4、提供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平面布置图、标准项目用地范围的1/1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5、单独选址项目应提供有资质单位出具的矿产资源压覆评估报告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其确认(或备案)文件;6、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分析报告(含规划修改方案)的论证(评审)意见和规划修改方案的听证会纪要;7、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进行用地预审受理和初审的建设项目,在报上级国土资源部门预审确认时,除提交上述第3、4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初审意见及其要求确认初审意见的文件;8、以上材料呈报一式四套(图件资料较多的,图件资料按A3幅面单独成册,装订一套呈报)。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备注:上报省厅不在承诺范围内
注:需要细化的项目,可作为子项分别填写,并将项目的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承诺时限细化,同时在备注栏中注明。

4.2专业机构审批事项

4.3行政复议诉讼事项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第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1、对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拆除违法建筑、没收违法建筑或者非法采出的矿产品、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责令交还土地、责令停止开采、责令停产整顿、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查封、扣押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对有关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的变更、中止、撤销、注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土地他项权利的决定不服或者对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行为不服的;
  5、认为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征收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6、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审批、登记有关事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
  7、认为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4.4审批表格下载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表
建设用地申请表

4.5、专业机构文件
宜昌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督办制度
宜昌市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举报受理制度

五、其他
5.1部门工作动态
宜昌市国土资源局简报2008年第一期
宜昌市国土资源局简报2008年第二期
宜昌市国土资源局简报2008年第三期
宜昌市国土资源局简报2008年第四期
宜昌市国土资源局简报2008年第五期
宜昌市国土资源局简报2008年第六期
宜昌市国土资源局简报2008年第七期
宜昌市国土资源局简报2008年第八期

5.2财务经费使用
5.3单位建设
5.4招考、录用公务员情况
5.5问题解答

二〇〇八年八月七日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