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解读

日期:2015-01-22 14:56来源:三峡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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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昌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163号,以下简称《规定》)于2014年12月29日发布,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为帮助公众更好地理解《规定》的有关内容和精神,市禁放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办公室就实施该《规定》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制定《规定》?《规定》出台的背景及意义是什么?

  答:(一)2008年,市政府颁布实施《宜昌市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31号),参考当时全国多数城市做法,将原来实施的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调整为“禁改限”。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城区建成区面积不断扩大,常住人口、车辆、高层建筑迅速增加,广大市民越来越关注居住生活环境和空气质量,过去划定的禁放区域已越来越不适应当前城市发展的需要,各方面要求扩大禁放区范围、在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呼声越来越高。(二)因各方面因素影响,近年来我市城区大气污染日趋严重,空气质量日趋下降,雾霾天气越来越多。扩大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除有利于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减少噪声污染外,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城区大气污染状况,改善城区空气质量。(三)为应对全国大范围内的雾霾天气,最近一年多来,武汉、南京、重庆、成都等城市均对过去的烟花爆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规定在主城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襄阳、荆州、黄石等城市也拟从2015年开始,实行主城区全面禁放。

  问:《规定》起草过程中,在征求意见方面做了哪些工作?

  答:根据市政府工作安排,市公安局在过去规定的基础上,拟定了“扩大禁放区范围”和“主城区全面禁放”两个方案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就两个方案书面征求“四大家”领导和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意见。各方在征求市人大代表、市民群众等意见后回复,同意实行主城区全面禁放。市公安局按照“主城区全面禁放”方案拟稿送审,市政府办公室就《规定》送审稿,书面征求了各区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及市安监、城管、环保、工商、质监、房管、供销社等部门意见,各单位均赞成在主城区实行全面禁放。

  与此同时,市政府法制办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收到的意见均赞成城区全面禁放,同时建议加大处罚力度,管住销售源头,加强宣传,做到人人皆知。

  问:《规定》即将施行,单位和个人需要做好哪些准备工作?

  答: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本规定。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及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被监护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