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解读——访市政协副主席、市财政局局长徐炜

日期:2016-03-14 08:57来源:宜昌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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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11日,宜昌市创立三峡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标志着宜昌市专项财政产业扶持资金正在被市场化的基金所取代,“资金”变“基金”,一字之差,背后却是宜昌支持产业发展思路的重大转变。就该项财政改革工作的关注热点,记者专题采访了市政协副主席、市财政局局长徐炜。

  问:作为一种创新性财政投入方式,设立三峡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的初衷是什么?

  答:“十三五”帷幕已经拉开,以建立现代财政制度为目标的财政改革,是整个宏大改革路线图的“先行军”,而财政扶持产业发展资金的市场化基金化,是财政改革的先手棋,其主要目的在通过政府引导与市场机制的有机结合,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问:设立三峡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将实现哪些绩效预期?

  答:三峡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建立后,将按照中央改革发展的总要求,结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新形势,遵循引导基金运营管理的规律和规范,立足宜昌市的实际情况,精准投入,科学管理,充分发挥政府与市场的协同效应,促进宜昌市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设立三峡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其资金分配方式由“补”改“投”,由原来的“资金”成了现在的“基金”,虽一字之差,但却是创新财政资金分配方式的重大改革,有利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促进全市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是转变政府行为方式,改革和简化行政审批,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大举措。

  多年来,政府对产业的扶持,一般采取财政资金补助、奖励、贴息等形式补给企业。基本流程是企业根据政府补助方向和要求,自主申报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下拨资金到企业。这种直补的方式存在明显的弊端。一方面,补贴资金是一次性的,不能循环使用,导致其使用效率不高。另一方面,整个过程中只是由政府组织专家审查企业提交的纸质文件,主管部门对于项目的真实性和技术水平等搞不清楚,以至于可能出现骗补的情况。

  由于补助资金零星分散,补助对象“点多面广”,主管部门还难以对企业是否依照规定使用补贴资金的行为进行监管。同时,也难以评估每一笔补贴资金的使用绩效。

  但改为“股权投入”后,情况则大有不同。由于基金运作脱离行政干预,纯粹交由市场决定,专项基金管理人对投资项目的调查更专业,更具体,审核更严格,日常监管更到位,这就确保了资金的安全性和绩效性,可最大限度地保证财政扶持资金用在刀刃上,充分发挥对宜昌市企业、产业的扶持作用。

  简单讲,就是能实现财政产业扶持资金“可放大、可循环、可评估,能精准投向”的绩效预期。“可放大”,就是能有效吸引社会资金的投入;“可循环”, (下转第三版)

  (上接第一版)就是变财政资金一次性使用为循环使用,且在使用过程中还会增值,从而让资金蓄水池越来越大;“可评估”,就是投入的财政资金使用得好不好,有没有达到产业扶持的预期,绩效是可以评估的;“可精准投向”,就是财政产业扶持资金能精准投向政府想要引导的重点产业和关键环节中去,减少随意性。

  问:政府三峡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的资金主要来源渠道有哪些?

  答:由市政府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其资金主要来源:市级预算安排支持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国家和省扶持宜昌产业发展的资金、其他政府性资金、引导基金投资退出的本金和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等。顾名思义,“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的根本在于引导和带动作用。“产业引导”,就是体现政府扶持产业的宏观意图,具体到本基金,其投资主要用于宜昌精细化工、食品生物医药、先进装备制造、新材料、文化旅游、现代物流、现代服务、现代农业及其它战略性新兴产业。

  问:实现基金的预期绩效关键在于领导和管理,在顶层设计都有哪些亮点?

  答:首先,管理制度和体制设计上就严格“市场化”。为此,去年10月,宜昌市出台了《宜昌市三峡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暂行办法》)。引导基金实行决策与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运行。产业引导基金与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合作,分别设立私募投资基金性质的专项基金。引导基金与其他出资人的资金应当同步到位,共享收益,共担风险。专项基金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所有权、管理权、托管权分离,基金设立、投资、管理、退出等按市场规则运作。也就是说,政府对引导基金的管理主要体现在通过“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加强对“基金管理人”的选择和“子基金”总体投资方案进行审核把关,是宏观的方向把控,而不过多干预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和“子基金”的运作,即资金具体落到什么项目上,全是市场化操作手段。

  其次,选择基金管理人有门槛。《管理暂行办法》明确,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或招标方式选择基金管理人,而要获得参选条件,必须具备规定的基金管理资质、从业经历和良好社会信誉。比如,要求原则上股权投资的经营管理规模不低于3亿元,且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等,这种进入门槛的设定,从“硬件”上保证了基金管理团队的专业性,有效降低了资金运行潜在的“技术”风险。

  其三,子基金设立有注资要求。《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子基金应在宜昌市注册,投资于宜昌市企业的资金原则上应不低于子基金投资总额的70%或不低于引导基金对该子基金出资额的2倍等等,都有具体约定。社会资本之所以愿意配资,主要是看好政府对产业引导所能产生的社会积极响应,同时,与政府合作,无疑是风险最小化的稳定投资。因此,财政资金的放大效应得以实现。与此同时,《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引导基金与其他出资人的资金应当同步到位,共享收益,共担风险。这条规定的背后,更强化了对基金的绩效评估。这就决定了其在进行市场化选择项目时,会对拟投资的项目进行多方位,多角度的论证、考察,界定风险和预期收益,最终优中选优确定项目。

  问:按照“同股同权同收益”原则,有没有可能出现基金池亏空?

  答:原则上不会。正如上面所讲,政府公开遴选的基金管理人,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度,是专业化团队,因此也不可能与项目单位串通一气来骗取补贴。它们会以更专业的运作手段,去实现自己的商业目的。因此,即便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几十个项目中有一两个项目出现亏损,也会通过其他赢利项目予以弥补,政府基金非但不会出现亏空风险,反而还会因投资分红越做越大。

  为最大限度规避基金风险,在制度设计层面,《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若发生未按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等5种情况,引导基金公司可选择中止合作。

  问:政府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的市场期望回报是什么?

  答:政府设立基金的根本目的是扶持产业发展,而不是为实现商业目的投资。政府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是一种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策性基金,引导基金退出及利益分配的过程中,通常要遵循“保障政府资金”和“让利于民”的原则。《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子基金投资项目的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确需延展的,经引导基金公司批准,可适当延长,总存续期限不得超过7年。也就是说,政府引导基金必须按照投资协议约定,可通过到期清算、股权转让、社会股东回购等方式退出,而不是与企业长期争利。 (记者 危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