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导游行业劳动报酬保障性标准》解读

日期:2016-12-15 16:52来源:宜昌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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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游业是宜昌市经济发展的六大战略性支柱产业之一。“十二五”期间,全市累计接待游客1.65亿人次,实现旅游综合收入1388亿元,旅游综合收入相当于GDP比重从6.7%增长到13.3%,跃上千亿新能级。2016年宜昌市步入国家重点旅游城市行列。随着宜昌旅游经济快速增长,产业规模不断壮大,旅游功能日臻完善,旅游市场主体不断发展壮大。到今年10月,全市拥有A级景区40家,旅行社125家,星级饭店54家;大型旅游领军企业11家,旅游上市公司1家。全市导游队伍也不断发展,到目前为止,持有全国导游资格证人员达到3808人,实际从业导游达到60%以上。

  自《旅游法》实施以来,我市积极探索导游薪酬协商的机制,规范旅行社用工行为,维护导游合法权益,保障旅游市场秩序,提高旅游服务质量,建立旅行社分会和导游分会定期交流机制,研究讨论旅行社、导游共同关切的问题,于2014年5月出台了《关于导游薪酬相关问题的协商意见》,对专职导游和社会导游的带团补助明确了指导性标准。通过两年实践检验,这个指导性标准对于规范旅行社劳动用工制度、维护导游合法劳动权益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今年4月,国家旅游局确定我市为全国导游劳动报酬集体协商试点城市。市旅游委、市人社局、市总工会三部门共同努力,迎难而上,顺势而为,全力开展导游劳动报酬集体协商工作。

  围绕《宜昌市开展导游劳动报酬集体协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导游行业劳动报酬保障性标准》(以下简称《标准》)针对我市部分旅游企业经营者对保障导游劳动报酬认识不足、部分导游执业不规范、部分导游权益保障不到位等劳资双方关切的问题,重点解决导游基本工资、带团补助、社会保障等报酬标准。

  旅游业是一个新兴服务业,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旅游业逐步走向大众化、个性化、休闲化。作为旅游业主要市场主体的旅行社和作为具有自由职业性质的导游之间,利益关系更加复杂,具有独立特性。因此,我市导游劳动报酬集体协商试点工作坚持秉承“依法依规是前提,尊重民意是基础,标准合理是导向,互利共赢是根本,严格实施是关键”的理念,努力把改革工作做成创新,把试点工作做成示范。《标准》主要体现四个特色。

  问题导向,聚集难点。针对我市部分旅游企业经营者认识不高,部分导游劳动权益保障不到位,部分导游执业不规范,旅行社对社会导游管理难度大等问题,坚持尊重劳资双方的切身利益,体现按劳分配、优劳优酬的原则,既协商解决导游关心的基本工资、带团补贴、社会保险等重点问题,又协商解决旅行社关心的导游执业不规范等突出难题。

  保障底线,重在约束。我市在《标准》的制定过程中,体现的是保障性原则而非指导性原则。主要是充分考虑协商中导游群体的集体愿望,保障导游在与旅行社合作中能够放心、安心、省心。但同时也考虑旅行社企业不同经营情况,提出了“上浮不限、下浮有度”标准考量。

  平等协商,动态调整。充分发挥导游工会、旅行社分会的作用,创新工作方式,充分利用新媒体、微媒体,搭建网络交流平台,建立对话机制。通过民主推荐、公示公告选举集体协商代表候选人各7名。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原则开展多轮协商,最后形成一致意见并签署《集体合同》。同时,双方议定保障性标准实行一年一协商的制度,充分体现实事求是精神。

  多方参与,依规而制。坚持以劳资双方为实施主体,部门工作人员“只当裁判员,不当运动员”,主动提供政策咨询服务、组织建设服务、监督协调服务。通过集体协商工作,引导旅行社和导游成为真正的利益共同体、命运共同体和事业共同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