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宜昌市黄柏河流域保护条例(草案)》的起草说明
打印——2017年5月31日在宜昌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
市政府副市长 刘洪福
主任、常务副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17年立法计划,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起草了《宜昌市黄柏河流域保护条例(草案)》。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流域基本情况
(一)黄柏河是本市境内长江中游左岸的一级支流,分东西两支,流经远安县、夷陵区七个乡镇,全长162公里,流域面积1902平方公里。流域自上而下建有玄庙观、天福庙、西北口、尚家河、汤渡河5座水库,具有供水、防洪、发电、灌溉等综合功能,承担着夷陵、远安、当阳、枝江、西陵、伍家、猇亭共七个县市区200万人口的供水重任,是我市重要的供水水源地。同时,黄柏河流域又是磷矿资源富集地。截至目前,流域内累计探明的磷矿资源储量超过30亿吨,主要分布在东支流域上游地区。东支流域现有采矿企业54家,选矿厂5家,2017年磷矿开采计划总量为1000万吨(夷陵区600万吨,远安县400万吨)。2016年,远安县、夷陵区磷矿开采企业税收占全市规模工业企业税收的4.2%,全市磷化工企业(不含磷矿开采企业)税收占全市规模工业企业税收的7.7%。
(二)近年来,随着流域内矿产资源开发及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对流域水环境承载能力带来了严峻挑战。一是矿山企业废水及矿井涌水的大量排放,氮磷等污染总量超过水体纳污能力,造成水质污染。二是集镇、矿区等人口集中区生活污水直排,沿河倾倒垃圾,矿山堆场沿河布设导致大量矿粉随雨水进入河道,加剧水质污染。三是大量含磷矿渣(泥)随河流输入水库并不断沉积,水库底泥在一定条件下将总磷等污染物释放至上层水体,成为严重的内源污染。根据长期水质监测结果,2012年以前东支流域4座水库水质基本保持在Ⅰ~Ⅱ类。2012年开始水库水质逐步下降,下游西北口、尚家河水库出现Ⅲ类水质,上游天福庙、玄庙观两座水库局部水域出现Ⅳ类水质,并于2013年5月首次发生大面积水华,目前在局部水域水华仍时有发生。
(三)2013年9月份以来,市政府在黄柏河流域组织开展综合治理。一是加强水质监测,大力推进磷矿企业排污在线监控系统建设。二是开展专项行动,对存在的问题逐一督办整改,清理西北口库区养殖网箱,关闭规模化养殖场。三是加强企业环保设施建设,加快推进流域集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四是实施流域内矿业权总量和开采总量控制、矿山项目会审核查、矿产开采总量与水质挂钩等制度。五是实行综合执法,经省政府批复,市水利水电局加挂市黄柏河流域水资源保护综合执法局,集中行使流域核心区行政执法权,强化执法监管。六是开展科学研究,实施生态治理。经过治理,流域水质恶化的趋势有所减缓,2016年东支流域26个监测点水质达到Ⅲ类及以上的占比为93.18%,较2015年提高了0.59%,较2014年提高了3.76%,但流域总磷和氨氮平均浓度等指标仍呈逐年上升趋势,说明流域水质恶化趋势尚未得到根本扭转。
当前情况下,有效解决流域内生态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矛盾,加强生态保护,促进绿色发展、协调发展,是流域保护管理面临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在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下,根据流域实际,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巩固流域治理取得的成效,同时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措施,为流域保护管理提供长效法治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二、起草过程
从今年年初到4月份,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立法起草小组,到黄柏河流域进行了实地调研,赴十堰、广州、南宁等地进行了立法考察。在调研、学习借鉴及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基础上,市水利水电局起草了初稿于4月下旬报请市政府审查。市政府法制办按照有关程序进行审查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5月8日,市政府办公室将征求意见稿下发远安县、夷陵区政府及市政府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市政府法制办根据各单位反馈的意见对文稿进行了修改。5月12日,遵照家胜代市长的批示,市政府法制办将文稿送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征求意见,并根据反馈的意见进行修改形成了目前的草案。5月20日,市政府召开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草案。
三、立法依据
主要依据水法、水污染防治法、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起草。
四、主要内容
起草条例总的指导思想,是鉴于黄柏河流域水环境功能(饮用水水源)及水污染现状,通过地方立法进一步强化保护措施;同时兼顾流域内矿产资源开发和产业发展需要,力求处理好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促进协调、可持续发展。起草过程中把握的基本原则,一是不与上位法抵触,并保持与相关法律、法规的有效衔接;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进行有针对性的制度设计,注重解决实际问题;三是总结已有经验和好的做法,以立法形式予以固化,体现地方特色。按照上述思路和原则,草案主要明确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明确管理体制与职责。市政府全面负责流域的保护管理,设立流域水资源保护综合执法机构,集中行使授权范围内(核心区)的行政执法权,代表市政府实施统一管理;流域内县级政府承担属地管理职责,履行属地主体责任;各部门依法强化行业管理。(第二章)
二是实行分区保护。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市县政府提出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划定后对项目建设实行严格限制(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改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改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我市1999年制定的《宜昌市黄柏河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办法》曾划定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但后续未报省政府批准,法律上未生效。一方面,若依法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将会严重影响到流域内矿产资源开发及产业发展,不符合流域当前发展实际;另一方面,按一般流域进行保护,又不足以达到黄柏河流域作为饮用水水源的保护要求。为此,草案拟定对流域实行分区保护:尚家河水库以上以及东西支流源头区部分,作为城区饮用水水源划为核心区;汤渡河以上除核心区的部分,作为城区备用水源划为控制区;上述两个区域以外的部分划为影响区。(第三条)
通过分区保护,一方面,规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项目建设的严格限制,以兼顾流域内产业发展现状与需求;另一方面,从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的角度,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借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部分规定,分区明确了必要的保护管理及产业发展限制措施,并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四十二至四十四条,第五章)
三是提高排放标准。流域内企业污染排放按国家现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的最高标准(一级)执行,但因排污企业数量多、流域水体纳污能力总量有限,仍不足以保证流域水体达到作为城区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标准(核心区水质不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Ⅱ类标准,控制区水质不低于Ⅲ类标准)。为此,需要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按法定程序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在流域内施行,保障流域水质达标。(第二十八条)
四是将已经施行的措施法定化。将我市已在实施的流域内矿业权总量和开采总量控制、矿山项目审核及矿产开采总量与水质挂钩、禁止新改扩选矿及化工项目等制度,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为流域保护提供有效的法治保障。(第二十三、三十三、四十三条)
草案的其他内容,属对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进一步贯彻落实。法律责任方面只列了草案创设的部分,其他部分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以上说明连同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