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有关政策的解读

日期:2017-07-10 07:04来源:宜昌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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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令2016第6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我市于近日制定颁布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城区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17〕1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宜府办发〔2017〕37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指导意见》(宜府办发〔2017〕36号,以下简称《合乘出行指导意见》)。

  面对出租汽车行业新规,如何准确把握相关政策?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就相关政策进行解读。

  一、什么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什么是巡游出租汽车?两者有什么区别?

  根据《指导意见》,出租汽车按经营服务方式不同,划分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和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

  网约车是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由互联网技术与出租汽车行业融合发展而产生的新型服务模式。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巡游车经营服务是指可在道路上巡游揽客、站点候客,喷涂、安装巡游车标识、设备,以七座及以下乘用车和驾驶劳务为乘客提供出行服务,并按照乘客意愿行驶,根据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的经营活动。巡游车即传统出租汽车。

  两者在服务方式、车辆标准和价格机制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巡游车喷涂、安装专门的巡游车标识、设备,主要通过“扫马路”方式巡游揽客,在机场、客运枢纽站场等站点候客,也可通过电话、互联网等方式提供预约服务;网约车车辆外不得张贴或喷涂网约车标识,不能以“扫马路”的方式和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等设立统一巡游出租汽车调度服务站或实行排队候客的场所揽客,只能通过预约方式提供服务。

  二、宜昌市城区出租汽车实行数量控制吗?

  宜昌市《实施意见》要求“改革巡游车运力调控方式。综合考虑建成区面积、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道路交通结构、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等因素,科学制定巡游车发展规划,合理把握巡游车运力规模和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负担比例。组建出租汽车运力咨询委员会,定期对市场供求状况进行分析评估,进一步完善我市巡游车运力动态调控机制,逐步实现市场调节,保持巡游车运力规模与社会经济发展的适应性增长”。

  宜昌市《实施细则》规定“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适度、有序发展网约车。网约车数量实行市场调节。建立网约车运力规模动态监测机制,必要时实行动态调控”。

  三、宜昌市城区巡游车客运经营权管理制度改革包括哪几个方面的基本内容?

  一是自2016年7月1日起,实行巡游车客运经营权无偿使用。政府免征的巡游车客运经营权有偿出让金主要用于提高驾驶员劳动待遇及巡游车企业提高管理服务水平等。

  二是调整巡游车经营许可期限及车辆运营年限。巡游车经营许可期限由5年调整为6年,经营许可终止后需重新申请许可。巡游车车辆运营年限调整为6年,自机动车初次注册登记之日起满6年退出营运,此处的“退出”是指营转非,不是指强制报废。

  三是实行服务质量行政合同制度。建立完善以服务质量信誉为导向的经营权配置和管理制度。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与巡游车经营者签订服务质量行政合同,对经营权期限届满或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等情形的,按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收回经营权。

  四、为什么要将巡游车8年报废改为6年退出运营?

  目前宜昌市城区巡游车客运经营许可期限为5年,车辆运营报废年限为8年。本次改革将许可期限及车辆营运年限均调整为6年。据统计巡游车年运行里程约17万公里,6年运行里程约100万公里,已大幅高于网约车60万公里报废的标准。巡游车运营6年后,车辆外观及技术状况已不能保证为市民提供优质、安全的运营服务,因此规定巡游车运营6年后退出市场是合理的。

  宜昌市现有巡游车经营许可期限届满后,运营年限达到6年以上的车辆不再符合重新许可的条件要求,必须更新车辆。此项改革将有效提升我市城区巡游车车辆综合技术性能,进一步保障乘客安全、舒适出行。

  五、本次改革是否调整巡游车打表计价范围、方式和标准?

  宜昌市《实施意见》要求“完善巡游车营运价格体系。建立多层次的巡游车运价体系。巡游车实行政府定价,并逐步探索政府指导价。根据不同车辆档次实行差别化定价,综合考虑运营成本、居民和驾驶员收入水平、交通状况、服务质量等因素,建立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健全作价规则、完善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机制,适时调整出租汽车运价水平、结构和计价范围,实现城市建成区内巡游车打表计价运营”。

  下一步计价机制调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调整打表计价范围。按照宜昌市城区目前的规定,许多新的建成区不在打表计价范围内,如:三峡机场、猇亭区、点军区大部分区域、三峡物流园、职教园等地。目前执行的巡游车打表计价范围不能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在城市内乘坐巡游车需要议价,增加了乘客负担,群众反映强烈。调整后在城市建成区内乘坐巡游车一律实行打表计价。

  二是适当调整出租汽车计价方式。根据《实施意见》关于巡游车运价调整原则,重点解决目前计费找零、等候费、带货费等问题,并解决好因返空费设置不符合实际情况,驾驶员不愿意承接边远城区乘客而采取议价方式等问题。

  同时夷陵区X牌照巡游车执行宜昌城区统一的打表计价方式和标准。

  具体的运价和计价范围调整,将由市物价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按照价格调整的相关规则适时出台。

  六、本次改革取消夷陵区X牌照巡游车区域经营限制吗?

  取消限制。

  宜昌市《实施意见》要求“推动建立统一的巡游车经营市场。取消夷陵区X牌照巡游车经营区域限制。城区巡游车实行统一的运价标准、经营权政策、车辆牌照标志和经营区域范围”。

  夷陵区于2000年前后投放X牌照巡游车130辆。因当时夷陵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与中心城区(西陵区、伍家岗区)有一定差异,为保障小溪塔片区出租汽车市场供给,X牌照巡游车限定不能进入中心城区。此做法是国内大多数城市针对区域发展差别,保障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地区和城市人口相对分散区域出租汽车市场供给的通行做法。近年来,随着夷陵区与中心城区的融合,人口和道路条件的变化,夷陵区市民强烈要求取消X牌照巡游车经营区域限制。通过改革,将在统一宜昌城区巡游车客运经营权管理体制、计价范围、运价机制后,取消夷陵区X牌照巡游车区域经营限制。

  七、目前市民对巡游车拼客行为多有诟病,管理部门如何加强管理?

  我市《实施意见》要求“规范巡游车拼客经营行为。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第64号)及出租汽车相关经营服务规范要求,规范巡游车拼客经营行为。拼客经营以乘客同意为前提,分别打表计价。具体办法由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制定”。

  近年来,由于城区人口、机动车保有量剧增,城市道路交通压力逐步显现,市民“打的难”现象日益突出,巡游车在经营过程中的拼客行为也逐步增多,甚至未经乘客同意,驾驶员强制拼客,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根据相关行业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巡游车拼客是指车上已载有乘客,且有空余座位的情况下,经征得车上乘客同意另载他人的行为。从降低城市交通拥堵,节能减排的角度看,巡游车拼客经营行为具有积极意义。为规范巡游车拼客经营行为,我市将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严格坚持车上已载乘客同意为前提,不能强行拼客;二是巡游车安装多相智能计价器,不同批次乘客分别计价;三是对打车费用适当进行打折优惠。

  八、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办理宜昌市城区网约车经营许可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宜昌市城区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经营许可的条件,与国家《暂行办法》的规定保持一致。我市《实施细则》规定: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注册地在宜昌市城区行政区域内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在宜昌市城区行政区域外的法人企业,应当在宜昌市城区行政区域内取得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公安、交通运输、税务、网信、通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宜昌市网约车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有保障服务的办公场所,按照相关要求配备安全监管和服务质量、投诉处理等管理人员,具有在宜昌市城区开展网约车经营的服务能力。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九、申请办理宜昌市城区网约车运输证,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国家《暂行办法》的授权,宜昌市城区网约车车辆许可的条件充分考虑了网约车和巡游车两个市场的实际,经广泛征求意见、参考国内其他城市的做法,并考虑宜昌城市特点(旅游城市、丘陵地带城市)制定的。我市《实施细则》规定: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安装符合国家规定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等运营设备,尾气排放符合本市执行的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四)车辆在宜昌市城区登记注册,且车辆初次注册日期距申请时未满三年。

  (五)燃油车辆轴距不小于2650mm,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在12万元以上;使用新能源车辆的,轴距不小于2650mm,功率不小于90kw,其中纯电动汽车纯电驱动状态下续航里程不小于200km,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纯电驱动状态下续航里程不小于50km。

  (六)投保营业性交强险、营业性第三责任险和承运人责任险,其中承运人责任险保额不得低于每车每座80万元人民币。

  (七)车辆所有人应当与在宜昌市城区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入网营运合同或协议(网约车平台公司自有车辆提供入网证明)。

  (八)车辆属于个人所有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且其名下没有登记其他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约车。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这里所说的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是指国家税务机关对车辆购置人新购车辆,按购置时国家统一规定的该品牌型号的车辆购置税征收政策计算的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而不是指车辆购置的销售发票价格。

  十、申请办理宜昌市城区网约车驾驶员证,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国家《暂行办法》对网约车驾驶员的条件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并授权地方人民政府可规定其他条件。按照国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市《实施细则》对网约车驾驶员的条件作了如下具体规定: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具有宜昌市城区户籍或取得宜昌市城区居住证;

  (五)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身体健康;

  (六)自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无被吊销道路运输或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记录;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一、驾驶员参加网约车从业资格考试,要考什么内容?

  根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的规定,驾驶员需要通过“全国公共科目”和“地方区域科目”两门考试。全国公共科目按照交通运输部公布的考试大纲执行。我市区域科目考试按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制定的考试大纲执行,主要包括湖北省和我市出租汽车政策、法规、运营服务规范,驾驶员职业道德、精神文明创建,人文地理、营运线路,安全行车与应急处理等内容。

  十二、办理宜昌市城区网约车经营许可需要遵守什么程序?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我市《实施细则》规定的材料。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网约车经营服务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十三、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具体流程是如何规定的?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提出申请;

  (二)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本细则规定的条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完成初审,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预审核受理通知,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申请人持预审核受理通知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或变更手续;

  (四)申请人按照国家规定安装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及符合国家规定的运营设备;

  (五)申请人提交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相关承运人责任险及其他规定保险投保证明,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对车辆进行勘验,符合规定条件的,自申请人提交本项前述材料之日起10日内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十四、为什么规定网约车车辆外不得张贴或喷涂网约车标识?

  我市《实施细则》规定“网约车车辆外不得张贴或喷涂网约车标识,不得安装顶灯、空载灯、计价器等巡游出租汽车专用服务设施设备”。

  网约车与巡游车不同,不能以“扫马路”的方式和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等设立统一巡游车调度服务站或实行排队候客的场所揽客,只能通过预约方式提供服务。若网约车车辆外张贴或喷涂网约车标识,极易发生网约车巡游揽客的现象,引发与巡游车的矛盾冲突。网约车通过网络订单运营,车外不张贴或喷涂网约车标识,不会影响其正常营运。

  十五、宜昌市城区网约车如何定价?

  我市《实施细则》规定“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为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对网约车运价实行临时管控”“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不得随意加价;确需动态加价的,应当制定动态调整机制,并向社会公布”。

  按照上述规定,我市城区网约车原则实行市场调节价,实行明码标价,需动态加价的,应事先制定调整机制,并向社会公布。若网约车平台公司不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重损害公众利益或者乘客、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时,我市网约车运价可实行临时管控。

  十六、网约车平台公司如何落实承运人责任?

  一是提供连续服务,不得擅自中止服务。保证运营安全,对服务中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等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二是投保营业性交强险、营业性第三责任险和承运人责任险,其中承运人责任险保额不得低于每车每座80万元人民币;

  三是制定并公布符合规定的服务质量管理标准,对达不到服务质量管理标准要求的驾驶员和车辆,应当按规定处理,解约的应当及时将解约人员、车辆信息报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四是向社会公布服务质量评价制度、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和服务质量承诺。及时受理乘客投诉,并进行调查处理,对乘客的投诉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调查处理完毕;

  五是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不得随意加价。确需动态加价的,应当制定动态调整机制,并向社会公布。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

  六是向宜昌市网约车监管平台实时传输运营动态数据,确保数据信息真实、完整;

  七是建立并落实服务质量管理、安全管理、营运管理、投诉处理和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等各项制度;

  八是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

  九是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

  十是履行和承担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十七、乘客在接受网约车服务过程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损失和理赔问题该怎么办?

  我市《实施细则》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保证运营安全,对服务中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等承担先行赔付责任”。因此,乘客在接受网约车服务过程中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等问题,可依法向平台公司主张权利。

  十八、乘客遇到网约车服务质量问题时,向哪里投诉?

  我市《实施细则》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向社会公布服务质量评价制度、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和服务质量承诺。及时受理乘客投诉,并进行调查处理,对乘客的投诉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调查处理完毕”。因此,乘客可以直接向平台公司公布的监督电话进行投诉,对平台处理情况不满意的,可拨打12328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投诉。

  十九、政府管理部门如何监管网约车平台公司?

  一是把好事前准入审核。对网约车平台、车辆和驾驶员设置准入条件,实施事前审核;二是建设和完善宜昌市网约车监管平台,要求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我市监管平台,实时传输运营动态数据,掌握运营情况;三是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实现部门间的信息共享与互联互通;四是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及时向社会公布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违法行为处理等信息;五是及时受理有关投诉、咨询、建议,并按规定进行处理,加强网约车行业监管;六是对平台公司、驾驶员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二十、什么是私人小客车合乘?私人小客车合乘的原则是什么?

  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私人小客车合乘应当遵循公益合乘优先、民间互助自愿、维护合法权益、合乘信息真实、分摊成本合理、严禁非法运营的原则。

  二十一、私人小客车合乘费用如何分摊?为什么这样规定?

  一是鼓励提供免费互助合乘。二是合乘服务提供者与合乘者可以合理分摊合乘里程消耗的油、气、电费用和道路(桥梁、隧道)通行费用,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私人小客车合乘作为各方自愿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民事行为,不属于经营性客运活动。因车辆折旧、保险及驾驶员时间成本等间接费用难于界定和计算,因此规定分摊直接费用是合理的。

  二十二、合乘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提供合乘的车辆必须是合乘服务提供者本人所有的、具有本市号牌且经检验合格的7座以下小客车,车辆所有人为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非营业性小客车不得提供合乘出行服务。

  合乘服务提供者应具有1年以上驾龄,身体健康。合乘中应当依法自律、安全驾驶。所选择的线路应当符合顺路便行的原则。

  合乘服务提供者应当事先发布出行信息,与合乘者约定行驶线路、出行时间、乘车地点、费用分摊、安全责任、人身保险等事宜。平台只能为出行线路相同的合乘者提供服务。合乘服务提供者发布出行信息及提供合乘出行服务每天不得超过2次。合乘双方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确保合乘规范和安全。

  二十三、合乘各方的法律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私人小客车合乘应当遵循公益合乘优先、民间互助自愿、维护合法权益、合乘信息真实、分摊成本合理、严禁非法运营的原则。合乘出行作为合乘服务提供者、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各方自愿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民事行为,不属于经营性客运活动,相关责任、义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

  二十四、相关名词解释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是指可在道路上巡游揽客、站点候客,喷涂、安装出租汽车标识,以七座及以下乘用车和驾驶劳务为乘客提供出行服务,并按照乘客意愿行驶,根据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的经营活动。

  “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是指以符合条件的七座及以下乘用车通过预约方式承揽乘客,并按照乘客意愿行驶、提供驾驶劳务,根据行驶里程、时间或者约定计费的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巡游出租汽车电召服务”,是指根据乘客通过电信、互联网等方式提出的服务需求,按照约定时间和地点提供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服务。

  “拒载”,是指在道路上空车待租状态下,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在得知乘客去向后,拒绝提供服务的行为;或者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未按承诺提供电召服务的行为。

  “绕道行驶”,是指出租汽车驾驶员未按合理路线行驶的行为。

  “议价”,是指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与乘客协商确定车费的行为,目的地超出打表计价范围的才可以议价。

  “甩客”,是指在运营途中,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擅自中断载客服务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