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贯彻落实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

日期:2017-08-04 15:06来源:宜昌市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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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坚决落实好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涉及宜昌生态环保问题的整改工作,根据《湖北省环境保护督察责任追究问题清单》,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关于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自觉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意识,坚持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全局工作的突出地位,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大力调整优化产业结构,积极发展生态环境友好型新动能,通过深化改革完善激励约束制度体系,建立保护生态环境的长效机制,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着力解决生态环境突出问题,切实抓好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整改落实。

  二、整改原则

  (一)坚持点面结合,举一反三

  各地各部门应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终身追责、权责一致”的要求,切实担负起整改工作责任,既要抓紧整改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中涉及宜昌的问题,也要认识到宜昌生态环保工作中存在的其他突出问题,主动认领,纳入整改范围。

  (二)坚持长短结合,严防反弹

  各地各部门要针对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既要注重解决具体问题,又要注重研究问题产生的原因,加强源头治理。对整改完成的问题,要防止反弹;对容易出现反弹现象的问题,要进一步落实监管责任、完善督察机制,持续巩固和扩大成果。

  (三)坚持责任治理,严格问责

  强化地方党委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的行业监管责任和企业的治理主体责任。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要按照《宜昌市生态环保责任清单》,依法履行责任,对失职渎职的行为依法依规问责。

  (四)坚持务求实效,取信于民

  把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与落实“五大发展理念”、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全面深化改革等工作结合起来,与贯彻落实省、市党代会精神结合起来,与污染防治“三大战役”结合起来,以人民群众的获得感作为检验整改工作成效的标准,切实改善环境质量。

  三、工作目标

  (一)全力推进,加速整改销号

  坚决按照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和省委、市委领导要求,切实推动整改落实工作,提高政治站位,严格时间节点,敢于较真碰硬,同时举一反三,严防问题反弹。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涉及宜昌市的48条整改内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期间交办的131个环境信访问题,对照整改方案,时限要求全力整改、坚决整改,确保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对已整改完成问题,逐一核实,销号备案。

  (二)不打折扣,全面完成环境质量考核目标任务

  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2017年宜昌城区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细颗粒物年均浓度、优良天数比例完成国家、省下达我市的年度目标任务要求。2017年纳入湖北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考核的9个地表水断面水质达标率达到100%,纳入湖北省跨界断面考核的7个断面水质达标率均大于70%,县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100%;纳入国家和湖北省考核的地表水断面水质达到或好于Ⅲ类的比例大于88.9%,无劣Ⅴ类水体。

  (三)完善机制,提高生态环保治理水平

  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整改为契机,进一步完善各类突出环境问题整改督办长效机制,切实将问题整改纳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层层传导压力,狠抓督办落实。

  四、主要措施

  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中涉及宜昌市的突出问题,严格按照“一个问题、一套方案、一名责任人、一抓到底”的要求,逐项逐条明确整改目标、整改措施、责任单位、责任领导和完成时限,建立问题清单、责任清单和时限清单。

  (一)提高政治站位,层层传导压力

  1.提高认识,履行政治责任。各地各部门、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刻认识生态文明建设在全局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责任,把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整改工作作为当前的工作重心,全力以赴、集中力量,坚决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反馈环境问题整改工作。

  2.明确职责,落实整改任务。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履职尽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整改方案实施整改。对能够立即解决的,要立行立改、限时解决;对需要一定时间解决的,要边制定方案边整改,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取得阶段性成果;对需要长期坚持整治的,要按照整改方案持续推进,保障整改工作有序有力有效开展。

  3.强化考核,严肃责任追究。将突出环境问题整改纳入地方和部门的年度考核,严肃整治“不担当、不作为、不落实”等问题。市委、市政府将开展严格督察,对各级党委政府、负有环保监管职责的部门和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推进整改工作措施不力、敷衍塞责、拒不整改或整改后问题依然突出的部门或个人,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坚决确保各项环保问题整改到位。

  (二)坚定不移抓好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工作

  1.强化引领保障。认真贯彻中央重要指示精神,坚决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严格落实《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大力推进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决定》,加快制定《长江流域宜昌段生态修复和绿色发展规划》。

  2.加强生态管控。划定并严守资源消耗上线、环境质量底线和生态保护红线。以改善长江水质为核心,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完善空间准入、产业准入和环境准入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推动沿江产业调整优化。加快制定《宜昌一江两岸生态保护规划》,科学划定岸线功能分区边界,严格分区管理和用途管制。

  3.强化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按照“一个饮用水源地、一套整改方案、一抓到底”的原则,对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违法违规设施或项目全面清理排查,登记造册,建立工作台账。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督察,对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整改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对整改进展缓慢的,采取挂牌督办、约谈、责任追究等措施,强力推进整改,确保按期完成整治任务。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问题整改工作。

  4.加快推进非法码头整治。在巩固取缔非法码头成果的基础上,抓紧推进规范、提升工作。结合《宜昌市长江干线及支流岸线整治方案》,建立港口岸线定期巡查执法机制,开展联合执法,持续推进非法码头治理工作开展及长江岸线修复工作,完善地方码头治理长效机制。

  5.开展入江排污口专项整治。对全市入江排污口现场核查并登记造册,建立入河排污口档案及问题清单。对现有入江排污口逐一组织进行评估并提出分类处置措施,依法取缔非法排污口。

  (三)调整产业结构,加快转型升级

  1.严格控制新增过剩产能。严格产业投资目录管理规定和行业准入条件,严控尿素、磷铵、黄磷、烧碱、聚氯乙烯、电石等过剩行业新增产能,对符合政策要求的先进工艺改造提升项目实行等量或减量置换。全市尿素产能控制在240万吨/年,肥料级磷铵产能控制在650万吨/年。

  2.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实施猇亭、宜都工业园、枝江姚家港化工园等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进能源梯级利用、水资源循环利用、废物交换利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企业循环式生产、园区循环式发展、产业循环式组合,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严把产业准入关,推动国家、省、市相关产业转型升级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3.优化能源结构。推动能源多元化发展,大力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工程和电能替代工程。建立合理的能源消费模式,大力推动节能减排,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严格控制煤炭消费增长,降低煤炭消费占比。

  4.严格专项规划环评,倒逼产业结构调整。严格落实《宜昌市环境总体规划》对产业发展、建设项目环评的指导作用。督促相关部门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对于没有通过环评审查的规划,不予发布实施,切实发挥环保优化发展的作用。

  (四)持续开展环境污染防治专项整治

  1.精准治理水体污染。持续开展超标流域限期达标行动和长江(南津关至云池段)水质改善行动。对水质较差、不能满足考核要求的流域,督促落实限产限排、实施特别排放限值、严管重罚、生态补水等强力措施,持续改善水质。完成乡镇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工作。开展涉磷企业污染治理专项行动,严格依法查处化工企业超标排放等问题,督促其按期落实污染防治配套设施、雨污分流系统、渗滤水收集处理设施等,确保排放达标。严格流域磷化工产业环境准入和管理,综合治理总磷污染。开展“十小”企业专项整治“回头看”,发现一家关闭取缔一家。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2017年底前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督促全市工业聚集区2017年底前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提升规模化养殖场粪污综合利用率。

  2.精准治理大气污染。全面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年度实施方案,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严格实施扬尘治理、秸秆垃圾露天禁烧、水泥行业错峰生产、冬季大气污染防治以及重污染天气管控等工作措施。加快推进集中供热、“煤改气”、“煤改电”、燃煤锅炉改造等工程建设,淘汰或改造全市范围内2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全面完成全市陶瓷行业专项整治任务。实施有机化工、医药、表面涂装、包装印刷、家具(乐器)制造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深入推进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加大路检、抽检频次和对排放不合格机动车治理和处罚力度。

  3.开展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专项行动。扎实抓好钢铁、火电、水泥、煤炭、造纸、印染、污水处理厂等行业企业全面达标计划落实工作,及时制定出台实施方案,明确目标要求、工作内容、实施步骤、保障机制等。2017年7月1日起对火电、造纸企业无证排污行为集中开展执法检查,责令无证排污企业依法停止排污,并依法依规处罚,对拒不执行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到2017年底,钢铁、火电、水泥、煤炭、造纸、印染、污水处理厂、垃圾焚烧厂等8个行业达标计划实施取得明效成效,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和环境监管机制进一步完善,环境守法良好氛围基本形成。到2020年底,全市各类工业污染源持续保持达标排放,环境治理体系更加健全,环境守法成为常态。

  (五)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1.加大日常执法力度,坚决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不符合排放标准的企业和单位,该整改的整改,该关停的关停,该断电的断电,该停贷的停贷,决不允许以罚代管,决不允许遮丑护短,坚决做到“不查清不放过、不处理不放过、不整改不放过、不落实不放过”。对偷排偷放、超标排放等各种恶意违法行为,要坚决实行零容忍,用齐用好《环境保护法》四个配套办法,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各级领导干部要严守工作纪律,切实做到执行政策公平公正、不打折扣,坚决不为环境违法企业说情、打招呼、搞变通。

  2.加强部门沟通协作,形成执法合力。负有生态环保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加强协调联动,相互配合,用严厉的监管推动环保责任的落实。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各类违法排污行为。通过驻点执法、监察稽查,强化重点领域执法监督,全方位加强对重点排污企业、城市环境基础设施的监管。大力推动生态环保网格化监管工作,全面排查和纠正各类环境违法行为。有计划、针对性地开展环境安全检查和污染隐患排查整治,对环境安全问题和污染隐患做到早发现、早处置、早消除。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宜昌市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组、案件查办组、整改督导组和宣传报道组四个小组,统筹推进宜昌市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重大问题。各县市区(含宜昌高新区)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工作专班,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细化分解任务,强化工作措施,按照“五个决不放过”(问题没有调查清楚决不放过,问题没有解决决不放过,违法行为查处不到位决不放过,问责不到位决不放过,群众不满意决不放过),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整改时限,确保落实到位。

  (二)强化检查督办

  按照《宜昌市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要求,结合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启动2017年市级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对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大气、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项目及措施落实情况、“一园两水四行业”等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等工作开展督察。将环保整改工作作为市级领导联系各县市区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

  (三)严格考核问责

  一是对在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落实过程中督促不力、职责履行不到位、长期整改不到位、搞选择性落实、象征性执行的以及在销号备案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移交市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二是市目标办将中央督察反馈意见问题整改和2017年突出环境问题整改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年度考评。按照《突出环境问题整改考核评分细则》进行考评,对突出环境问题整改严重滞后,整改不到位导致被省级以上部门通报、新闻媒体曝光、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实行一票否决。

  (四)加强信息公开

  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在三峡日报、三峡电视台、中国?宜昌网定期开设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问题整改专栏,对市委市政府整改工作部署、整改清单和落实情况、督察整改进展情况、整改典型案例等进行宣传报道。各县市区、市直相关部门持续开展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新闻宣传工作。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平台,按要求及时公开整改方案、整改落实情况以及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附件:宜昌市贯彻落实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整改任务清单

  宜昌市贯彻落实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整改任务清单

  一、对环境保护工作推进落实不够

  (一)一些地方和部门推进环境保护工作,说得多、做得少,喊的声音大、抓的力度小,重发展轻保护、重速度轻质量的思想观念没有根本转变。一些地方政府的招商引资,只要投资就批准,片面强调简化审批、限期办理,放松甚至放弃生态环保要求,这给今后保护好生态环境埋下隐患。有的地方环境问题突出,但党委一年到头很少研究环境保护工作。

  整改目标:教育和引导各级领导干部提升政治站位,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增强环境保护意识,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坚定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进一步增强环境保护意识,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考核机制,进一步压实环境保护责任,严格履职尽责。推动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环境保护的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强化全市各级党委、政府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坚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建立各级党委、政府研究环境保护工作机制,定期研究环境保护工作。

  整改措施:

  1.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指示精神和决策部署,坚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2013年视察湖北时提出的“四个着力”要求,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强烈意识,进一步正确处理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把良好的生态环境作为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坚守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坚定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

  2.牢固树立“绿色决定生死”的发展理念。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解决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市委常委会和政府常务会每季度至少研究1次生态环保工作,县、乡级党委、政府每月至少研究一次环境保护工作,切实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将生态文明与环境保护纳入各级中心组学习重要内容,列入党校主体班课程,并纳入2017年市级专题培训班计划,举办生态优先和绿色发展、生态文明与可持续发展等专题研讨班;依托三峡讲坛,邀请专家就“坚持绿色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开展专题讲座;依托干部在线学习平台,加强干部生态文明与环境保护网络专题培训。

  3.严格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当地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的要求。各县市区(高新区)要迅速出台本地生态环保责任清单(2017年8月底前完成),切实压实各级党委政府及部门的生态环保职责,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环境保护工作合力。将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履职尽责项目清单,加强履职尽责跟踪管理,及时发现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4.开展环境保护工作专题调研督办。加强生态环保指标的过程管理和督办落实,确保全年生态环境保护指标的顺利完成。建立定期督办通报机制,强力推进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到位。

  5. 加大考核及责任追究力度。强化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不力,导致严重后果的,严肃进行责任追究。制定并出台《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实施办法》,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度。将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并与领导班子的优化调整和干部选拔任用挂钩。

  督办领导:周 霁 张家胜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牵头,市委宣传部、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各县市区(高新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

  责任人:市委组织部牵头,市委宣传部、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各县市区(高新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时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二)产业结构调整工作缓慢,按照全市化工产业分类,2016年全年化工增加值占比为26.9%,按照重工业加上化工产业分类,2016年全年重化工增加值占比为63.5%,部分产能过剩行业产能不降反升。

  整改目标: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重要部署,统筹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绿色转型,深入推进《中国制造2025湖北行动纲要》和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十五条”,扎实开展“双九双十行动”和“万企万亿技改工程”,不断修复和巩固提升传统动能,加快新旧动能接续转换,推进产业调轻调高调优,优化全市产业结构。到2020年,全市重化工增加值占整个工业增加值比重比2015年下降5个百分点左右。

  整改措施:

  1.以规划为引导,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其增加值占GDP比重由2015年的4.8%提升至2020年的10%;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由2015年的17.5%提升至2020年的22.5%。

  2.严禁过剩行业新增产能。严禁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尿素、磷铵等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对符合政策要求的先进工艺改造提升项目实行等量或减量置换。

  3.严格执行《关于加强长江黄金水道环境污染防控治理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16〕370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迅速开展湖北长江经济带沿江重化工及造纸行业企业专项集中整治行动的通知》(鄂办文〔2016〕34号)等文件,沿江1公里不再新建重化工园区,不再审批新建重化工及造纸行业项目。

  4.积极落实化解过剩产能配套政策。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不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核准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

  5.清理整顿违规产能。2017年8月底前,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在建违规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凡不符合产业政策的违规项目一律停建。

  6.加大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企业兼并重组、转型转产、产品结构调整、技术改造和开拓境外市场的信贷支持,优先将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纳入就业扶持政策体系,落实促进自主创业、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和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等各项政策,推进产能过剩行业脱困发展。

  督办领导:张家胜 唐 超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人社局、市人行,各县市区(高新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

  责任人: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人社局、市人行,各县市区(高新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时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三)一些地方仍在违规上马重化工项目,不仅不利于大气环境治理,也为今后优化产业结构、促进转型发展带来负担。

  整改目标:贯彻全省包括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在内的冶金、建材和石化行业“十三五”发展规划相关要求。严格落实全省冶金、建材和石化行业“十三五”规划环评的要求。

  整改措施:

  1.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宜昌市工业和信息化“十三五”发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2.严控违规新增产能。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建设政策文件,严禁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尿素、磷铵等产能过剩行业和重污染产业违规新增产能。对符合政策的结构调整项目实行等量或减量置换。2017年底之前,暂停实际控制人不同的企业间水泥熟料、平板玻璃产能置换。

  3.按照《湖北省部分产能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细则》,不折不扣执行产能置换政策标准。贯彻落实国家、省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部署,2017年9月30日前组织开展全市违法违规新增产能和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行动。

  4.强化监督检查。逐步建立宜昌市产能过剩行业的项目库,2017年6月30日前,公开水泥、平板玻璃行业项目库。加强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开展经常性的督导与检查,确保产能置换公告项目批建一致,严肃查处违法违规项目建设。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引导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有效抑制违法违规项目建设行为。

  督办领导:唐 超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各县市区党委、政府

  责任人: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各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时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四)生态环保执法力量不足,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倒逼作用不明显。

  整改目标: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改革顺利推进,环保监测监察执法体系进一步完善。健全完善生态环保工作机构,充实完善生态环保执法力量。

  整改措施:

  1.完成全市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按照省统一部署,2018年6月底完成市、县各级环境监测监察执法机构、编制、人员的划转、核定等工作,市、县各级环境执法队伍按新机构、新职责、新体制运行。

  2.明确市县两级环境执法职责,规范和加强全市环境执法队伍和能力建设,推进环境执法重心下移,建立起运转高效、协调顺畅的环保工作机制。

  3.加强生态环保机构建设。成立市生态环保委员会办公室专设机构,落实编制和人员。成立排污权储备中心,为市环保局直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落实编制和人员。

  4.环保部门在核定空编范围内,申请用编进人的,给予充分保障。同时,对于机构改革和体制调整,结余的行政事业编制,优先保障调剂给环保部门使用。

  5.明确乡镇(街道、工业园区)至少有一名专职环保工作人员。

  督办领导:

  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各县市区(高新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

  责任人:市委编办,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各县市区(高新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时限:分阶段推进,长期坚持

  (五)绿色发展导向不鲜明。

  整改目标:进一步优化年度目标综合管理考评体系,增加对县市区生态环保类指标权重。

  整改措施:2017年,进一步调整和优化考核指标体系,继续保持生态环境类指标较高的考核比重,强化与绿色发展要求相适应的目标体系、考核办法、奖惩机制,将考核结果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评价、干部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督办领导:汪 伟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目标办,各县市区(高新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

  责任人:市委组织部、市目标办,各县市区(高新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时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六)水利(水务)部门在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审批、管理过程中统筹不够,不顾自然资源承载能力和生态系统环境容量,盲目开发、过度索取,一些河湖生态环境系统性、完整性破坏严重。

  整改目标:进一步增强尊重自然、保护环境的意识,将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理念贯穿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项目审批、行业管理的全过程。

  整改措施:

  1.修订流域水电开发规划,严格涉水行政审批及监督管理,科学、适度利用水资源,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推进重要河湖相关治理与保护规划的编制,避免破坏河湖生态环境。2018年底前编制完成黄柏河、玛瑙河等市内主要河流水量分配方案、流域生态保护与利用控制性规划,各县市区编制完成本区域内主要河流水量分配方案。

  2.强化规划对水资源开发利用的约束与引领作用,贯彻执行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充分做好规划项目的必要性、合理性论证,充分考虑水利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未纳入规划的项目坚决不予实施。

  3.强化生态调度理念。把水库生态调度提升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在水库调度运用中充分考虑生态调度,确保河流生态流量,2017年8月底前,出台关于推进水库电站生态流量泄放的文件,加强水库和农村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监管。在确保防洪安全、饮水安全的同时更加注重生态安全,在统筹发挥水库综合效益的同时更加注重发挥工程生态效益。

  4.全面停止审批新建引水式水电站。开展农村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和中小河流水能资源开发规划编制,严格规划论证管理,对引水式水电站项目、不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新建水电站项目,一律停止审批。

  5.分类实施已建水电站生态改造工程。在省水利部门明确小水电“取缔一批、规范一批、提升一批”清单后,依法依规对符合生态红线保护规定的保留项目进行管理。

  督办领导:刘洪福

  责任单位:市水利水电局、市环保局,各县市区(高新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

  责任人:市水利水电局、市环保局,各县市区(高新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时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七)农业部门对养殖污染治理不力。

  整改目标:规范湖库养殖行为,全面拆除围栏围网养殖,全面取缔珍珠养殖,坚决杜绝投肥(粪)养殖。按照畜禽养殖粪污治理“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原则,推广生态健康养殖模式,以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为抓手,采用过程控制与末端治理相结合的方式,实现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促进畜牧业绿色发展。强化养殖污染监管力度,有效解决全市养殖污染问题。

  整改措施:

  1.按照《关于规范整治湖库养殖行为的通知》(鄂农发〔2016〕15号)和《关于禁止投肥(粪)养殖和取缔珍珠养殖的通知》要求推进整改工作,成立推进全市湖库拆围工作领导小组和取缔围栏养殖推进渔业养殖污染综合整治督导工作专班,采取倒排工期、挂图作战、销号管理、定期督导通报的方式,确保2017年6月底宜都市、长阳县全面完成清江高坝洲库区网箱养殖取缔任务,2017年底全面取缔珍珠养殖、投肥养殖和围栏围网(含网箱)养殖。

  2.根据省水产局《关于做好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鄂渔办发〔2017〕8号)要求,在2018年6月30日前,严格按照《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大纲》,划定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规范养殖行为,保护水域生态环境。

  3.长期坚持对投肥养殖开展执法巡查,建立规范养殖行为巡查机制。

  4.长期坚持推广健康生态养殖技术和模式,组织渔业技术培训,推广稻田综合种养和池塘内循环生态渔业等“低排高效”的绿色环保养殖技术。

  5.进一步规范全市畜禽养殖“三区”划定,确定养殖区域布局规划,制定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责任清单,制定规模养殖场 “一场一策”粪污治理方案。

  督办领导:刘洪福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畜牧兽医局,各县市区(高新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

  责任人:市农业局、市畜牧兽医局,各县市区(高新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时限:2017年6月底前完成宜都市、长阳县高坝洲库区网箱养殖取缔工作,2017年底,全面取缔珍珠养殖、投肥养殖和围栏围网(含网箱)养殖。

  (八)经济和信息部门产能置换工作不严不实。2015年6月,省经信委将宜昌市福龙钢铁有限公司已使用的淘汰产能指标再次作为咸宁金盛兰钢铁项目产能置换指标来源,弄虚作假。

  整改目标:建立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长效机制,进一步规范产能置换工作程序,严格审核置换产能指标来源的合规性、真实性和有效性,依法依规推动全市传统产业调整改造和转型升级,提高产业发展质量和效益。

  整改措施:

  1.认真贯彻国家、省市关于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的要求。全面梳理我市产能置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列出清单,逐一整改到位。

  2.市纪委对相关问题进一步调查核实,厘清责任,追究到位。

  督办领导:鲍清芬

  责任单位:市纪委(市监察局)、市经信委,猇亭区党委、政府

  责任人:市纪委(市监察局)、市经信委,猇亭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时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九)2016年,宜昌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违反国家及湖北省新建化肥项目需等量或减量替代的要求,在未做产能置换的情况下,为宜都兴发化工有限公司300万吨/年低品位胶磷矿选矿及深加工和湖北大江集团有限公司20万吨/年工业级磷酸一铵两个项目出具符合产业政策的文件。

  整改目标:宜都兴发化工有限公司、湖北大江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项目新增化肥部分的建设,改进工艺路线,优化产品结构。对今后全市新建化肥项目履行等量或减量置换手续。

  整改措施:

  1.责令湖北大江集团有限公司 20 万吨/年工业级磷酸一铵项目停止建设,对已建成的装置调整工艺路线,优化产品结构,不得生产磷铵。

  2.责令宜都兴发化工有限公司 300 万吨/年低品位胶磷矿选矿及深加工项目改进工艺路线,优化产品结构,加大湿法磷酸精制生产工业级、食品级磷酸的比例。对副产品进行调整,不得生产磷铵。

  3.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关于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的要求,全面梳理产能置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列出清单,逐一整改到位。今后全市新建化肥项目全面履行等量或减量置换手续。

  4.市纪委对相关问题进一步调查核实,厘清责任,追究到位。

  督办领导:鲍清芬

  责任单位:市纪委(市监察局)、市经信委,宜都市党委、政府

  责任人:市纪委(市监察局)、市经信委,宜都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时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十)宜昌市2014年和2015年大气污染防治目标未达到湖北省考核要求,2016年空气优良天数比例未达到湖北省考核指标。

  整改目标:持续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确保完成国家和省大气环境质量年度考核目标任务。

  整改措施:

  1.将2017年环境空气质量目标分解到各县市区,纳入各地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强化考核督办。

  2.出台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将工作任务分解到各市直部门、责任单位,重点从产业结构调整、燃煤、工业大气、机动车、船舶、扬尘、餐饮油烟、禁烧、禁放等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时段落实实施,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3.坚持“问题导向、标本兼治、综合施策、群防群治”的工作思路,进一步强化“调产、减煤、治源、控车、抑尘、禁烧”治污措施,坚决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

  4.加大工业领域大气治污减排工作力度,开展大气重点排放行业全面达标行动。 2017年,全市主要实施VOCs整治、燃煤锅炉淘汰、工业企业治理、储油库和加油站油气回收、施工扬尘综合整治。加强机动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2017年基本淘汰黄标车。加强工业烟粉尘以及堆场、料场、矿山等扬尘污染控制,大力整治餐饮油烟,认真落实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

  督办领导:卢 军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环保局牵头,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高新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

  责任人:市政府办公室、市环保局牵头,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高新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时限:分阶段推进,长期坚持

  (十一)宜昌市2016年主要河流水质与2013年相比,总体稳定,但仍有部分地表水市控断面水质下降。2016年沮河(小桂林)断面水质未达到湖北省考核目标。

  整改目标:有序推进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确保完成年度治理任务。到2017年底,消除重点流域劣V类水体;确保县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稳定达标;现状水质优于Ⅲ类的水体持续改善。到2020年底,全市地表水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达到88.9%,无丧失使用功能(劣于Ⅴ类)水体断面,县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达到100%,消除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成果得到巩固提升。

  整改措施:

  1.深入推进“水十条”重点任务落实。加强工业企业、城镇生活、畜禽养殖、农业面源及船舶港口污染防治,落实部门责任,推进分类防治措施落实。重点对工业集聚区污染治理设施进行专项清查,省级及以上工业集聚区2017年底前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加快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完成黑臭水体年度治理目标。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提标升级改造和配套管网建设,强力推进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2018年底前基本实现城市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加强养殖污染防治,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全面完成湖泊水库围栏围网(网箱)养殖拆除工作。

  2.严格落实《国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湖北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和《宜昌市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制定《宜昌市2017年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开展不达标河流限期治理专项行动,确保河流水质改善。

  3.编制“一河一策”治理方案。2017年9月底前,完成主要河流“一河一策”方案,加快推进全市不达标流域治理和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对于宜昌市境内跨县市区的15条市级河流,实行“河长统筹、分级负责”,其“一河一策”治理方案由市级“河长”和市级联系单位牵头负责,由相关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对于县级及以下河流,实行“属地管理、属地负责”。

  4.选择典型流域,针对关键水环境问题,启动超标流域综合治理、黑臭水体整治、饮用水源地保护、村镇环境综合整治、涉磷工矿企业污染治理、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等6方面的试点示范项目建设,通过试点示范项目建设,以点带面、延伸辐射,全面推进水污染防治。

  督办领导:卢 军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环保局牵头,市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高新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

  责任人:市政府办公室、市环保局牵头,市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高新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时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二、水资源过度开发带来的环境问题凸显

  (十二)三峡库区支流香溪河上游引水式电站分布众多,仅兴山县就有82座小水电站,已导致多处河道断流,水生态破坏严重。

  整改目标:限制小水电站开发,按要求下泄生态流量,保护并修复河道生态,确保水资源合理开发,持续发展。

  整改措施:

  1.对引水式水电站项目、不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新建水电站项目一律停止审批。对环保手续齐全的建成项目,通过实施增效扩容等措施,落实河流生态流量。

  2.建立河流生态梯级调度机制。对香溪河流域梯级电站的生态泄流统一生态流量下泄标准、统一上网电价模式和运营管理机制。2018年底前,规范生态流量泄放措施,逐一落实生态流量泄放时段和泄放措施,建设流量泄放监控平台。

  3.积极争取项目对问题河段进行生态修复,恢复河道原貌,维护生态系统。

  督办领导:刘洪福

  责任单位:市水利水电局,兴山县党委、政府

  责任人:市水利水电局,兴山县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督导单位: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

  整改时限:2018年12月底前,长期坚持

  (十三)湖泊保护力度有待加强。宜昌境内纳入省政府公布的湖泊保护名录中有11个(枝江8个、宜都2个、当阳1个),存在非法养殖现象。漳河水库是湖北省唯一的Ⅰ类水体,2011年水利厅漳河水库管理局下属单位与部分养殖户签订围栏养殖租赁协议,并收取租赁费,至2013年养殖协议到期后,围栏养殖仍未及时取缔。

  整改目标:对纳入省政府湖泊保护名录中的11个湖泊逐一排查,确保非法养殖问题整改到位。对存在的湖泊围垸问题,2017年12月底前全面拆除湖泊围栏围网养殖,停止湖泊人工养殖,一律停发养殖证。解除漳河水库所有养殖合同,拆除所有养殖围网、拦网和筑坝拦汊,确保水质保持为优。

  整改措施:

  1.加大湖泊形态监测和核查力度,发现围垸或填湖占湖行为,坚决制止并依法查处。

  2.2017年底前,编制完成《宜昌市湖泊综合治理与保护总体规划》。并积极推进退(垸)渔还湖工作。2017年底前完成退(垸)还湖1100亩。

  3.成立全市湖库拆围工作领导小组,组建渔业养殖污染综合整治督导工作专班,确保2017年12月底前全面取缔珍珠养殖、投肥养殖和围栏围网(网箱)养殖。

  4.开展全市湖泊投肥(粪)养殖行为专项整治。对投肥养殖开展执法巡查建立巡查机制,对珍珠养殖、围栏围网(网箱)养殖和投肥(投饲、投粪)等非法养殖行为进行查处,坚决取缔和严厉打击湖泊投肥(粪)养殖行为。

  5.在2018年6月30日前,严格按照《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大纲》,划定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将全市11座湖泊划定为限养区。2017年9月30日前建立非法养殖执法巡查机制。

  6.对限养区湖泊通过人工投放滤食性鱼类,改善湖泊水域生态环境。

  7.全面排查我市涉漳河水库围网养殖情况,配合漳河管理处加强对水产养殖业的执法巡查力度,严格按省里规定取缔围栏养殖。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严处重罚各类危害漳河饮用水源安全行为。

  督办领导:刘洪福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水利水电局,枝江市、宜都市、当阳市党委、政府

  责任人:市农业局、市水利水电局,枝江市、宜都市、当阳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督导单位: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

  整改时限:2017年12月底前,长期坚持

  (十四)主要湖库水质优于Ⅲ类标准的水域占比有待进一步提高。

  整改目标:加强湖库保护管理,确保主要湖库水质优于Ⅲ类比例逐年上升。

  整改措施:

  1.加快推进“河(湖)长制”,建立各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任“河(湖)长”的组织体系,明确责任主体,建立考核机制,推进主要湖库水环境综合治理。

  2.对水质下降且不达标湖库制定达标方案并组织实施。

  3.湖库严格水环境质量目标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对主要湖库水质考核不合格的地方,实施通报、约谈、限批等措施。

  4.2017年底前,编制《宜昌市湖泊综合治理与保护总体规划》。持续推进“水十条”重点任务落实。强化固定源污染防治,扎实推进工业污染治理;加大城镇污水处理力度与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稳步开展黑臭水体整治;深入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加快防治畜禽养殖污染;完成全市湖库拆围工作,严厉查处投肥养殖等违法行为。

  5.2017年底前,符合要求直接入湖库排污口按要求完善手续,不符合要求的排污口一律关闭。

  6.2018年底前,完成湖泊的勘界立桩,明确湖泊保护区和控制区。

  7.开展水库管理千分制考核,促使各县市区加强水库管理保护。

  督办领导:刘洪福

  责任单位:市水利水电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农业局、市畜牧兽医局,各县市区(高新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

  责任人:市水利水电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农业局、市畜牧兽医局,各县市区(高新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时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三、长江环境保护问题多、环境风险突出

  (十五)与2013年相比,2016年宜昌市主要河流的30个可比断面中,达标率由2013的93.3%下降至2016年的80%,呈现“好水变少、差水增多”的趋势。

  整改目标:有序推进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确保完成年度治理任务;现状水质优于Ⅲ类的水体持续改善。

  整改措施:

  1.严格水环境质量目标考核。出台《宜昌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考核办法》,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按照宜昌市跨界断面水质考核办法规定,对跨界断面水质考核不合格的地方,实施通报、约谈、限批等措施。每月向各地方政府通报水质情况。

  2.印发《宜昌市2017年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确保河流水质改善。

  3.编制“一河一策”治理方案。2017年9月底前,完成15条主要河流“一河一策”方案,尽快推进全市不达标流域治理和城市黑臭水体整治。

  督办领导:卢 军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农业局、市畜牧兽医局、市水利水电局,各县市区(高新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

  责任人: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农业局、市畜牧兽医局、市水利水电局,各县市区(高新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

  督导单位: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

  整改时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十六)沮河宜昌段受磷化工企业排污等影响,总磷污染严重,其中铁路大桥(小桂林)断面2015年总磷浓度比2014年上升260%,水质由Ⅲ类恶化为劣Ⅴ类。

  整改目标:严格控制沮河沿线磷化工企业总磷污染,实现2017年沮河铁路大桥(小桂林)断面、沮河两河口(草埠湖)断面水质达到Ⅲ类。

  整改措施:

  1.持续推进磷化工企业和其他工业企业生产废水治理和清洁化生产,加快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垃圾填埋场渗滤液收集处理,加强畜禽养殖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全面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优化工业布局,加快工业集聚区水污染处理设施建设,强化沮河主要支流水环境治理,加强沮河水污染治理组织协调及督办,切实落实水污染防治各项工作措施,全面完成沮河水环境治理工作目标。

  2. 建立长效沟通协调机制,对沮河地表水环境质量问题联防联控,定期组织实施水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形成工作合力,持续推进沮河水环境改善。

  3.对沮河入河排污口开展核查并提出分类处置措施。规范沮河入河排污口审批,暂停或减量置换审批新设入河排污口。

  督办领导:卢 军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利水电局,远安县、当阳市党委、政府

  责任人:市环保局、市水利水电局,远安县、当阳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时限:2017年12月底前,长期坚持

  (十七)2016年部分支流断面水质有所改善,但总体形势仍不乐观。

  整改目标:到2017年底,长江主要支流水质均达到国家、湖北省考核要求并不断改善。

  整改措施:

  1.实施“河(湖)长制”,实行分级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按照宜昌市跨界断面水质考核办法规定,对跨界断面水质考核不合格的地方,采取通报、约谈、限批等措施。

  2.2017年底前提请市人大审议通过《宜昌市黄柏河流域保护条例》,完善黄柏河流域保护的法治保障。2017年底前完成黄柏河流域磷矿废水提标处理工艺及措施研究。持续加强黄柏河流域东支水资源保护综合执法力度,大力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督办领导:卢 军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利水电局、市住建委、市农业局,各县市区(高新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

  责任人:市环保局、市水利水电局、市住建委、市农业局,各县市区(高新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时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十八)宜昌市所有乡镇饮用水源地均未划定保护区。

  整改目标:2017年6月底前完成全市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8月底前完成上报工作。

  整改措施:

  全面清查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含乡镇饮用水水源地)的基本情况, 2017年6月底前,督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完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划分方案编制,8月底前上报省政府。

  督办领导:卢 军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利水电局,各县市区(高新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

  责任人:市环保局、市水利水电局,各县市区(高新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时限:2017年8月底

  (十九)长江干流宜昌段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还存在违法违规设施或项目。

  整改目标:2017年9月底前清理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内所有违法违规设施或项目。

  整改措施:

  1.2017年6月底前,沿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完成县级及乡镇级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违法违规设施或项目进行全面排查,登记造册,建立工作台账,针对排查结果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报市政府备案。

  2.2017年8月份开始,组织开展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综合整治督察,对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整改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对整改进展缓慢的,采取挂牌督办、约谈、责任追究等措施,强力推进整改,确保按期完成整治任务。

  3.利用2-3年时间集中开展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专项整治,依法全面清理违法违规设施和项目。

  督办领导:卢 军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利水电局、市交通运输局,秭归县、夷陵区、枝江市、宜都市党委、政府

  责任人:市环保局、市水利水电局、市交通运输局,秭归县、夷陵区、枝江市、宜都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督导单位: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

  整改时限:分阶段整改,长期坚持

  (二十)全市16个省级以上工业园区中,4个园区(湖北宜都工业园区、湖北当阳经济开发区、湖北远安工业园区、湖北夷陵经济开发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尚未建成;高新区白洋工业园、五峰民族工业园接入的沙湾污水处理厂,湖北兴山经济开发区平邑口污水处理厂虽已建成但未正常运行。

  整改目标:2017年底前,推进全市16个工业园区全部建成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集中整治重化工企业,依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促进企业守法自律、全面达标排放。

  整改措施:

  1.开展省级以上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专项集中整治,逐一摸清16个省级以上工业园区环境保护现状,督促各地园区2017年底之前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强化重化工企业环境监管,对检查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2.对未按时完成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建设的工业园区(开发区),实行评先评优评奖一票否决。

  3.加快推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

  督办领导:卢 军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各县市区党委、政府

  责任人: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各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督导单位: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

  整改时限:2017年12月底前,长期坚持

  (二十一)湖北宜化集团有限公司下属企业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高发频发,仅2015年以来,宜昌市环境保护部门已对其5家分公司下达督查通知、处罚文书共30份。督察进驻期间,宜化集团将生产废水混入太平洋热电公司锅炉冷却水排放,排水氨氮浓度超标,被媒体曝光,社会影响恶劣。湖北楚星化工有限公司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现场督察时,废水通过暗管偷排入江,偷排废水氨氮浓度高达77.2毫克/升,超标6.7倍;该公司氨氮浓度高达2360毫克/升的造气废水还通过渗漏、泄漏等方式经沟渠排入长江。

  整改目标:督促宜化集团合法合规生产,污染物达标排放。责令宜化集团对湖北宜化股份公司老厂区合成氨生产工艺进行更新换代,热电锅炉冷却水实现零排放。督促宜化集团全面完成湖北楚星化工有限公司防渗、雨污分流等工程,封堵江边竖井及排污口,彻底解决老合成氨因工艺落后导致的污染问题。

  整改措施:

  1.成立宜化集团突出环境问题整改督察工作专班,驻厂依法督办宜化集团环境违法问题整改,督促企业加快转型升级,彻底关闭宜化化工老厂区合成氨生产线,加快煤气化改造建设进度。

  2.将宜化集团环保工作纳入对宜化集团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并不断加大考核权重。

  3.由市国资委牵头,联合猇亭区、宜都市政府,抓好宜化股份、楚星化工等企业突出环境问题整改督察,督促相关企业抓好问题整改,把工艺升级改造方案做实做细,圆满完成中央环保督察组交办的整改任务。

  4.由当地政府牵头,联合相关部门对宜化猇亭、宜都市片区全面进行环境问题排查,对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严肃查处。

  5.督促宜化集团加快合成氨老厂区煤气化节能技术升级改造项目。市国资委督促宜化集团将合成氨生产工艺升级改造、宜化集团将楚星化工环境违法问题整改完成情况等工作纳入宜化集团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目标。

  6.举一反三,2017年8月至12月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对化工园区及重点化工企业的专项执法行动,彻底摸清底数,建立问题台账清单,督促整改落实。

  7.加强对重点化工企业的日常环境监管,依据《环境保护法》及四个配套办法,严惩各类环境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市纪委对相关问题进一步调查核实,厘清责任,追究到位。

  督办领导:鲍清芬 卢 军

  责任单位: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国资委、市环保局,各县市区(高新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

  责任人: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国资委、市环保局,各县市区(高新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时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二十二)长江沿岸磷化工产业集中,干流水质总磷浓度长期超过国家考核标准。

  整改目标:全面开展沿江地区磷化工企业及化工园区清理整顿,严格产业准入条件,严控违规新增磷化工产能,加强长江流域总磷污染防控,确保长江干流水质稳定达到水环境功能区划或国家考核要求,及时预防和处置长江流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保障水环境生态安全。

  整改措施:

  1.开展全市磷化工综合整治。全面摸清磷化工企业排放情况,建立工作台账,专项整治,依法依规关停淘汰环境污染重和安全生产隐患大的磷化工生产企业,扎实推进磷化工企业搬迁入园。重点开展沿江猇亭工业园、宜都工业园、枝江姚家港工业园等磷化工业较集中的园区的循环化改造,减少含磷排放。

  2.严格流域磷化工产业准入。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指导目录技术标准,严格磷矿项目和磷化工企业产业准入,严控磷铵、黄磷、化肥等磷化工过剩行业违规新增产能。对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必须执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凡是未按规定开展产能置换导致新增产能的建设项目,要严肃追责问责。扎实组织推进沿江磷化工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

  3.在长江干流生态敏感区域实施化肥用量总量控制,到2020年,化肥用量实现零增长。增加有机肥资源利用,从农业生产源头控制农田氮磷流失对长江干流水质的影响。

  4.2017年6月底前,结合猇亭工业园区生产废水排放现状,研究出台猇亭工业废水接入污水处理厂的实施方案。2017年8月底前,分析长江干支流云池断面总磷变化规律,提出有针对性的总磷污染控制工作方案。

  督办领导:唐 超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农业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猇亭区、宜都市、枝江市党委、政府

  责任人: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农业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猇亭区、宜都市、枝江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督导单位: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

  整改时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二十三)国家和湖北省从2011年起严控磷化工产业发展,要求不再新建或扩建湿法磷酸及配套的磷酸一铵、磷酸二铵装置,但宜昌市政府违反上述规定,出台《宜昌市磷产业发展总体规划(2012-2020年)》,大量上马磷肥项目,2013年以来已新上磷肥项目5个,新增产能超过100万吨/年。

  整改目标:修编宜昌磷产业发展规划,引导宜昌磷产业科学发展,严把产业准入关,开展园区循环化改造,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整改措施:

  1.修编《宜昌磷产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严控磷资源开采,优化磷产业结构,提高精细磷化工和资源综合利用水平,走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循环经济之路,做强做优磷化工产业,促进磷产业科学发展。

  2.严格新上项目备案(核准)把关。禁止新上包括磷肥在内的过剩产能项目,对违反国家、省关于化肥产业结构调整等有关规定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建设。

  3.开展园区循环化改造。全面开展沿江猇亭工业园、宜都工业园、枝江姚家港工业园等园区循环化改造,构建产业内部、产业之间、产业与社会间的原料、产品、废弃物之间的新型共生耦合关系,促进资源节约、废弃物集中处理和生产聚集。

  督办领导: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各县市区党委、政府

  责任人: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各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时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二十四)一些磷化工企业生产废水偷排、超标排放,磷石膏渣场和尾矿库防洪、防渗设施不完善等环境问题也十分突出。

  整改目标:对磷化工企业实行严格的管控措施,严格监管执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磷石膏渣场进行综合整治,有效解决突出环境问题。

  整改措施:

  1.把涉磷化工企业作为环境监管的重点,进行全方位、全时段监管。严格环境执法。保持环境执法的高压态势,充分运用《环境保护法》赋予的新手段,重点严厉打击磷化工企业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超标排污、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恶意违法行为,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2.规范企业废水排口,对厂区外围进行地毯式检查,取缔一切未经批准设立的排口,按排口建设规范设立和建设合法生产废水排污口。

  3.实现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系统全覆盖,具备截污、分类、防渗、畅通的功能。

  4.督促沿江涉磷企业提高污染治理能力,落实磷石膏渣场和尾矿库防渗、截洪和排洪措施。加强厂区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管理,确保废水达标排放。

  5.对磷石膏渣场开展内容为装卸、运输、堆放等环节及其派生环境问题的综合整治,主要包括出厂冲洗、扬尘控制、堆放规范、滤液收集、清污分流、风险防范、形象管理等方面。

  督办领导:卢 军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水利水电局、市国土局,夷陵区、猇亭区、枝江市、宜都市、远安县、当阳市、兴山县党委、政府

  责任人: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水利水电局、市国土局,夷陵区、猇亭区、枝江市、宜都市、远安县、当阳市、兴山县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时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二十五)2016年11月,环境保护部检查发现,宜昌中孚化工有限公司厂区地面渗漏严重,造成长江一级支流玛瑙河及其支流白河严重污染。

  整改目标:依法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督促宜昌中孚化工有限公司限期完成环境问题整改。厂区地面渗漏问题彻底解决,厂区周边完成防渗墙等基础设施建设,厂区内部完成雨污分流,白河水质显著改善。

  整改措施:

  1.督促企业在2017年7月底前完成垂直阻控墙+地下渗水抽提措施。对厂区的地面裂缝、道路、沟界点裂缝进行修补,防止污水雨水渗漏。封闭厂区磷石膏临时堆场,周边设置截流措施。

  2.督促企业在2017年9月底前完成设备冷却水自循环系统改造。督促完成扩建改造的污水处理站建设,调试并试运行。督促完成厂区清污分流改造,做到雨水、污水有效收集处理,无外排。

  3.2017年7月20日前,由鸦鹊岭镇党委政府组织完成对企业外围实施雨污分流。

  4.不定期开展突击性日常监督性监测工作,及时掌握周边水体污染物变化情况,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依法调查处理。

  督办领导:卢 军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夷陵区党委、政府

  责任人:市环保局,夷陵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时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二十六)2016年11月,环境保护部检查发现,宜昌东圣磷复肥有限公司已停产超过半个月,但总排口还有渗水不断外排,排水氨氮、总磷浓度均严重超标。

  整改目标:依法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督促宜昌东圣磷复肥有限公司限期完成环境问题整改。全面完成防渗、雨污分流等工程,确保总排口生产废水不外排,并依法对其超标行为进行处罚。

  整改措施:

  1.督促企业进一步完善防渗和雨污分流工程,确保生产废水不外排。

  2.远安县政府成立工作专班,按照《远安县环境质量网格化监控分配方案》,专人驻厂,全面排查企业环境问题,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3.不定期开展突击性日常监督性监测工作,及时掌握周边水体污染物变化情况,监测结果异常的,依法调查处理。

  督办领导:卢 军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远安县党委、政府

  责任人:市环保局,远安县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时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二十七)2016年11月,环境保护部检查发现,宜昌鄂中化工有限公司、湖北宜化股份有限公司的磷石膏渣场渗滤液外排,严重污染附近地表水和地下水,其中宜昌鄂中化工有限公司磷石膏渣场附近水塘总磷和氟化物浓度,分别超过地表水Ⅲ类标准239.5倍和15.9倍。

  整改目标:依法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督促鄂中化工有限公司、湖北宜化股份有限公司限期完成环境问题整改。磷石膏渣场无废水外排,减少渣场对周边环境尤其是水环境的影响。

  整改措施:

  1.2017年10月底前,组织专班对宜昌鄂中化工有限公司、湖北楚星化工有限公司的磷石膏渣场环境问题进行全面整治,对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确保渣场渗滤液收集完全,无外排。对渣场周边受其影响的堰塘、沟渠进行生态治理和恢复。

  2.在各渣场出口安装车辆冲洗装置,落实场内移动式喷淋抑尘控制措施,完善渣场沿线边沟建设,对运渣道路实行分段管理,形成具体管理制度,加强日常运行维护,减少渣场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3.切实落实边坡复绿、渣场清污分流等工作,对各个渣场截洪沟进行全面排查清理,修复冲毁、塌陷部分,保证沟渠畅通。

  4.对渣场收集池、回水池进行整修,强化日常管理,确保渣场渗滤液收集完全,无外排。

  5. 不定期开展突击性日常监督性监测工作,及时掌握周边水体污染物变化情况,监测结果异常的,依法调查处理。

  6. 由当地政府牵头,联合相关部门,对企业渣场全面进行环境问题排查,对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严肃查处。

  督办领导:卢 军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宜都市党委、政府

  责任人:市环保局,宜都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时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二十八)宜昌境内入江排污口多数未经审批,其中枝江山水化工有限公司排污口2009年即被要求取缔,但督察组现场检查时仍未落实。

  整改目标:对宜昌境内入江排污口开展逐一核查并提出分类处置措施,限期补办审批手续或按要求关停;2017年6月底前取缔枝江山水化工有限公司排污口。

  整改措施:

  1.开展全市入江排污口核查并登记造册,建立入河排污口档案及问题清单。

  2.对现有入江排污口逐一组织进行评估并提出分类处置措施,对现状水质达标、入江排污口设置基本符合监管要求的,限期补办手续;对不符合监管要求的,2017年9月底前依法责令限期拆除。

  3.由市水利水电局督促枝江市政府2017年6月30日前取缔枝江市山水化工有限公司排污口。

  4.由市水利水电局督促猇亭区政府2017年9月底前关闭猇亭工业园区内拟接入猇亭污水处理厂所有企业的入江排污口。

  督办领导:刘洪福

  责任单位:市水利水电局,秭归县、西陵区、伍家岗区、点军区、猇亭区、宜都市、枝江市党委、政府

  责任人:市水利水电局,秭归县、西陵区、伍家岗区、点军区、猇亭区、宜都市、枝江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时限:2017年9月30日前

  (二十九)全市17个危化品码头,其中7个无环评手续;均有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但9家未进行年度核查。

  整改目标:按照无环评手续、无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两个类别组织开展危化品码头整改工作,对不具备环评手续或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的码头要求其尽快完善手续,对不能限期整改到位的码头由各地政府采取停止作业、取缔、搬迁等综合措施解决。

  整改措施:

  1.全面排查无环评手续和未进行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年度核查的企业。

  2.组织各地按照“一个企业一个整改方案”的原则,制定无环评手续或无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的整改方案。整改方案明确企业整改措施、责任人、主管部门督办责任人,并进行跟踪督办。

  3.对无环评手续的码头、无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的港口企业依法进行查处,整改到位前责令其停止危险货物作业。加大现场巡查力度,对违规作业的加大处罚力度并严肃追责。2017年9月前,组织开展全市危化品码头整改专项督察。

  督办领导:唐 超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安监局、市环保局,相关县市区党委、政府

  责任人:市交通运输局、市安监局、市环保局,相关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时限:2017年12月底前,长期坚持

  (三十)宜昌市兴发集团猇亭区工业园危化码头大量硫磺露天堆放,事故应急池装满生产废液,环境风险突出。

  整改目标:禁止硫磺露天堆放,事故应急池保持应急状态,消除环境风险隐患。

  整改措施:

  1.已对露天堆放的硫磺进行了转运,对事故应急池生产废液进行了处置,目前为空池状态。

  2.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完善应急预案,加强日常环境监管及后督察,确保问题不反弹。

  督办领导:卢 军

  责任单位:猇亭区党委、政府,市环保局

  责任人:猇亭区党委、政府,市环保局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时限:已整改,长期坚持

  四、意见建议

  (三十一)湖北省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增强“四个意识”,将环境保护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之中,推进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

  整改目标: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将环境保护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之中,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各方面和全过程,推进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

  整改措施:

  1.各级党委、政府把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环境保护、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尤其是重新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2013年视察湖北时重要讲话精神,以及中央、省委一系列决策部署等作为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不断提升环境保护认识,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

  2.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认真组织实施宜昌国家生态文明建设先行示范区方案,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加快推进宜昌国家第二批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宜昌城镇污泥干化及水泥窑协同资源化处理处置试点、枝江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县、长阳国家低碳县试点等试点示范建设,努力把宜昌打造成为全国绿色发展引领区。

  3.积极推进三峡生态治理宜昌试验。认真编制和组织实施三峡生态治理“1+6”改革方案,即长江宜昌段生态环境修复和三峡生态治理试验总体方案及长江宜昌段干支流生态治理修复、化工产业转型升级、港口和船舶污染治理、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城市生态修复6个子方案,构建生态治理体系,提升生态治理能力,形成“共抓大保护”的体制机制。

  督办领导:周 霁 张家胜

  责任单位: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各县市区(高新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

  责任人: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各县市区(高新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时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三十二)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严守资源消耗上线、环境质量底线、生态保护红线,强化资源环境刚性约束,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

  整改目标:严守资源消耗上线、环境质量底线、生态保护红线。

  整改措施:

  1.深入学习《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精神,抓好贯彻落实,实现一条红线管控重要生态空间,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维护全市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2.严格落实《宜昌市环境总体规划(2013-2030)》红线管理要求,强化资源环境刚性约束。

  督办领导: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各县市区(高新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

  责任人: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各县市区(高新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时限:分阶段推进,长期坚持

  (三十三)正确处理水资源开发与水环境保护关系,做到水资源利用合理、保护先行,推进水生态环境持续改善。

  整改目标: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全面落实,水生态文明建设持续推进,水生态环境持续改善。

  整改措施:

  1.全面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强化用水总量、用水效率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指标控制。

  2.全面推进“河(湖)长制”,建立市县乡村四级河长体系。

  3.不再审批新建引水式电站,加强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水资源论证,严格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严格控制拦河坝、水库建设。

  4.严格涉水行政许可审批及规划审查,从源头上落实水资源合理利用、保护优先。

  5.加强中小河流生态保护,减少避免人工渠化硬化,推进水生态环境持续改善。

  督办领导:刘洪福

  责任单位:市水利水电局、市环保局,各县市区(高新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

  责任人:市水利水电局、市环保局,各县市区(高新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时限:2017年12月底前,长期坚持

  (三十四)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

  整改目标: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坚持问题导向,全面修复长江宜昌段生态环境。

  整改措施:

  1.2017年底前编制完成长江流域宜昌段生态修复和绿色发展规划。针对长江生态环境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高起点、高质量编制长江宜昌流域生态环境修复规划,指导全市生态修复和环境治理工作。

  2.围绕山、水、林、田、湖等生态要素,谋划实施一批生态修复项目。

  3.2017年底,编制完成宜昌市化工园区规划,优化沿江化工产业布局。今后符合产业政策的新建项目,一律进入园区统一管理。

  督办领导:张家胜

  责任单位: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水利水电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各县市区(高新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

  责任人: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水利水电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各县市区(高新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时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三十五)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强化空间管控,统筹规划沿江岸线资源,严格准入标准,推动沿江产业调整优化。

  整改目标:把实施重大生态修复工程作为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项目的优先选项,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为主线,以生态保护为底线,加快推动宜昌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保障一江清水向东流。

  整改措施:

  1.制定宜昌市加快推进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实施方案。坚持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恪守长江“上游”定位,切实站好保护中华民族母亲河的宜昌岗哨,努力把宜昌长江经济带建成生态更优美、交通更顺畅、经济更协调、市场更统一、机制更科学的黄金经济带。

  2.进一步加强对沿江化工企业整治工作。严格沿江化工项目建设准入制度,沿江1公里范围内坚决杜绝新上化工项目,沿江1公里外的化工企业和项目,加大监测和治理力度,确保达到环保标准。

  督办领导: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各县市区(高新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

  责任人: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各县市区(高新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时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三十六)着力加强长江干流,以及主要支流、重要湖库的污染综合防治,持续推进重点行业、重点区域的总磷污染治理。

  整改目标:加强黄柏河流域水资源保护执法,促进黄柏河、沮漳河等重要支流以及长江干流宜昌段水质不断改善。

  整改措施:

  1.2017年8月底前,会同环保部规划院完成《宜昌市地表水总磷研究报告》。

  2.2017年底前提请市人大审议通过《宜昌市黄柏河流域保护条例》,完善黄柏河流域保护的法治保障。

  3.2017年底前完成黄柏河流域磷矿废水提标处理工艺及措施研究。持续加强黄柏河流域东支水资源保护综合执法力度,大力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4. 认真贯彻执行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全面推行河湖长制的实施方案》,按照“河长制”确定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对于每条不达标河流制定“一河一档”和“一河一策”。

  5.强力推进黑臭水体整治工作,严格落实《城区黑臭水体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按期完成运河、沙河、卷桥河、柏临河、牌坊河、紫阳河、联棚河、云池河、罗家小河、鄢家河和黄柏河等黑臭水体整治工作任务。

  督办领导:刘洪福

  责任单位:市水利水电局、市住建委、市环保局、各县市区(高新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

  责任人:市水利水电局、市住建委、市环保局、各县市区(高新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时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三十七)狠抓沿江工业企业污染防治,强化危险货物运输环境风险管理。

  整改目标:加强工业企业污染防治,推动全面达标排放,及时预防和处置长江流域污染事件。全市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环境风险管理能力明显提升。

  整改措施:

  1.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2017年重点整治造纸、印染、污水处理厂。加强工业园区环境监管,对超标排放的企业或园区一律采取按日计罚、限产停产等措施。

  2.严格把控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关。对于现有的水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加大资质跟踪力度,定期开展安全和防污染知识培训,增强企业安全和环保意识。

  3.严格落实长江水系对内河单壳化学品船和600载重吨以上单壳油船实施禁航措施。重点加强全省水路液货危险品船运输企业经营资质检查,对不达标经营者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达标,按规定撤销其经营资质,同时建立重点跟踪名单,加强日常的监督检查。

  4.严格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审批。全面排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各环节安全风险,严格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管理,加强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加强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提高危险货物运输应急处置能力。

  5.督促水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完善各类应急预案,定期开展船舶和人员共同参与的应急演练,不断提高相关企业和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加强我市水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行业监管单位和政府之间的信息报送力度,建立健全信息传递联络机制,确保重大安全问题和防污染问题在最短的时间向上反馈、增强突发事件救援处置力度。

  督办领导:卢 军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安监局

  责任人: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安监局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时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三十八)加大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保障水源安全。

  整改目标:规范饮用水源地建设,保持全市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

  整改措施:

  1.每年定期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评估工作,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立查立改。

  2.2017年6月底前,开展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的河道、水库管理范围内违规建筑物、入河排污口调查。

  3.2017年9月底前,市政府组织环保、水利等部门完成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执法检查,对发现的问题限期督办整改到位。

  督办领导:卢 军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利水电局,各县市区(高新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

  责任人:市环保局、市水利水电局,各县市区(高新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时限:2017年底完成,长期坚持

  (三十九)建立完善流域联防联控、协同治理机制,注重断面水环境质量管理和考核;进一步落实生态补偿,健全财政转移支付、绩效考核等机制。

  整改目标:建立完善“河(湖)长”制跨部门跨地区协调联系机制。进一步加大生态环境保护投入力度;进一步加大对生态环保资金的绩效考评工作。

  整改措施:

  1.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建立“市县乡村”四级河长,建立完善“河(湖)长”制跨部门跨地区协调联系机制。

  2.结合生态环境奖补推进精准扶贫。按照《宜昌市创建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奖励办法》,对创建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及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给予扶持奖励资金。重点开展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对农村环境改善工作进行生态补偿。

  3.结合绩效评价推进生态环保建设。出台《宜昌市市级财政项目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分别对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中小河流治理、空气质量标准站建设、生态文明以奖代补等项目资金进行绩效评价,推进生态环保项目建设。

  督办领导:刘洪福

  责任单位:市水利水电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高新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

  责任人:市水利水电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高新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时限:2018年底前完成,长期坚持

  (四十)大力推进大气污染防治,严格落实国家产业政策,避免重污染产业、过剩行业盲目扩张,优化产业结构,加快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整改目标:大力推进大气污染防治,进一步优化调整产业结构,强化工业领域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严格落实产业政策,坚决遏制产能过剩行业盲目扩张。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推进传统产业改造升级,优化产业发展结构。

  整改措施:

  1.严格限制高污染行业项目。严禁核准、备案产能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新、改、扩建项目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严禁新建重污染型项目,禁止新改扩建(除上大压小、热电联产外)燃煤电厂。

  2.深入推进清洁生产。落实《宜昌市重点工业行业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清洁生产技术改造计划(2014年-2017年)》,全面完成7个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项目。加快完成建材、化工等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加快淘汰落后、过剩产能。严格对照落后产能标准进行全面清理,分年度制定我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开展煤炭、建材、化工等重点行业落后产能专项清理整顿。支持优势企业兼并、收购、重组落后产能企业。制定并实施2017年9万吨/年以下的煤炭采矿业关闭计划。严格控制产能过剩行业新增产能,健全过剩产能台账,制定年度化解过剩产能目标任务和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4.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鼓励引导循环经济发展,开展工业园区循环化改造。2017年底,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应比2012年降低20%以上,全市30%以上的省级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

  5.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制定《全市煤炭消费总量削减实施方案(2017-2020年)》和年度削减项目清单,到2017年底,我市煤炭消费总量较上一年度实现负增长。

  6.全面整治燃煤锅炉。严格落实《宜昌市燃煤锅炉专项整治工作方案》,2017年6月底以前,全市范围内所有2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完成改造或淘汰。各县市(含夷陵区)制定出台燃煤锅炉淘汰补贴政策。对全市20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制定执行特别排放限值技术改造清单,有条件的火电机组燃煤锅炉执行超低排放。两年内全市所有20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完成技术改造,执行特别排放限值或超低排放标准。加快开展在用燃煤工业锅炉能效普查,健全工作台账,编制燃煤锅炉清单,提升锅炉系统运行水平。

  7.推进集中供热项目建设和有效利用。热电联产项目规划建设工作与燃煤锅炉淘汰、提标升级工作统筹安排并同步推进。加快在建和拟建热电联产项目建设进度。加快热电联产发电机组供热改造和供热管网建设,提高供热比例。

  8.大力推进清洁能源替代。加快天然气管网等配套设施建设,扩大天然气覆盖范围,加快推进光伏发电应用。在天然气未覆盖的区域积极推广电力、成型生物质燃料等清洁能源。实施“气化乡镇”工程,逐年推进落实天然气入村入户工程。

  9.严格落实禁燃区内管理规定。进一步扩大禁燃区范围,各县市(含夷陵区)完成禁燃区划定工作,禁燃区范围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70%,严格执行禁燃区的管理规定。

  督办领导: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

  责任人: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时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四十一)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特别是加强产业发展、流域开发等规划环评工作,切实发挥环保优化发展的作用。

  整改目标:强化产业发展的空间、总量、准入环境管理,切实发挥环保优化产业发展的作用,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整改措施:

  1.坚持绿色发展,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编制宜昌市工业和信息化“十三五”发展规划环评。

  2.依法开展流域开发利用规划环评工作。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在编制我市流域开发利用规划过程中,应同步开展规划环评。按照“资源利用上线、环境质量底线、生态保护红线和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的要求,强化空间、总量、准入等方面的环境管理。

  督办领导:卢 军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各县市区党委、政府

  责任人: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各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时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四十二)建立实施好河长制,加强上下游水资源开发利用和环境污染防治的统筹规划和调度管理。

  整改目标:进一步完善“河(湖)长”制,恢复和改善湖泊生态环境。消除重点流域劣Ⅴ类水体,长江干流水质稳定达到Ⅲ类并不断改善,全市纳入国家“水十条”地表水考核的断面水质达标率达到88.9%以上。

  整改措施:

  1.2017年6月底前,进一步完善“河(湖)长”制,建立“市县乡村”四级河(湖)长,建立 “河(湖)长”制跨部门跨地区协调联系机制。

  2.2017年8月底前,对沿江及重点流域沿线废水排放工业企业开展环境执法专项行动,对违法企业一经查清、查实,依法依规处理处罚到位。

  3.2017年12月底前,开展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落实情况专项督察工作,对各地重点流域水质达标、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禁养区内规模畜禽养殖场关闭或搬迁等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全市水环境质量有效改善。

  4.2017年底前编制《宜昌市湖泊综合治理与保护总体规划》,严控沿湖围湖开发。

  5.积极推进退(垸)渔还湖、湖库禁肥养殖清理;加强湖泊巡查执法,严肃查处填湖占湖违法行为。

  督办领导:刘洪福

  责任单位:市水利水电局、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各县市区(高新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

  责任人:市水利水电局、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各县市区(高新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时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四十三)加强建筑垃圾的处置管理,提高综合利用率,切实打击非法倾倒行为。

  整改目标:健全建筑垃圾管理体制机制,逐步实现建筑垃圾减量排放、分类收运、规划处置和有效利用。强化部门联动,严格执法管理,有效防范并打击非法倾倒行为。

  整改措施:

  1.出台政府规章。2017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宜昌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2.加快专项规划出台。2017年12月31日前出台《宜昌市中心城区弃土消纳场专项规划》。落实弃土消纳场。

  3.源头减量排放。大力推广装配式建筑,积极倡导绿色建筑、绿色施工、绿色装修,规范工作拆除管理,实现建筑垃圾减量排放。

  4.规范清运市场。指导各地健全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资质许可和运输车辆准运许可制度,组织渣土车改装。

  5.大力推进资源化利用。合理规划布局,保障建筑垃圾处置和资源化利用设施用地,制定完善相关标准,积极推广再生产品应用。

  督办领导:卢 军

  责任单位:市城管委、市法制办、市规划局、市住建委,各县市区(高新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

  责任人:市城管委、市法制办、市规划局、市住建委,各县市区(高新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时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四十四)加大环保投入,不断完善生活污水收集处理、污泥无害化处置、生活垃圾处理等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

  整改目标: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升级改造,推进57个尚未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乡镇在2年时间内完成建设任务。

  整改措施:

  1.加快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提标改造,提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现有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于2017年底前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加快城镇污水收集管网特别是支线管网建设,重点对污水截流和收集、雨污分流、初期雨水收集制定改造措施。2017年底前,城区污水收集处置率达到93%以上,各县(市、夷陵区)县城污水管网覆盖率达到85%以上。认真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乡镇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17〕6号),2018年底前完成57个尚未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乡镇的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任务,实现全市所有乡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

  2.大力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整合市县和部门资金,分批推进建制村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重点解决农村垃圾收集转运、农村分散式污水处理以及畜禽养殖治污设施等问题。

  3.巩固和扩大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创建成果,优化生活垃圾收运体系,对现有垃圾填埋场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清理和整改,强化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的处理,确保渗滤液处理稳定达标。

  4.完善城市治污基础设施建管体制。进一步明确城市污水处理、垃圾处理行业管理职责,推进管网系统建设并进行移交,对污水处理实行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一体化管理。

  督办领导:卢 军

  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城管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宜昌城建投资控股集团,各县市区(高新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

  责任人:市住建委、市城管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宜昌城建投资控股集团,各县市区(高新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时限:2018年底,长期坚持

  (四十五)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队伍和能力建设,强化监管执法。

  整改目标:加大调剂力度,全力保障生态环保队伍建设的人员编制需求。优化机构设置,增加人员力量,增强人员素质。

  整改措施:

  1.结合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合理配备人员力量,保障执法、监测所需。

  2.结合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动环境保护执法纳入乡镇综合执法中心管理,实现生态环保执法的全覆盖。

  3.保障用编加强执法力量。在现有空编范围内,优先保障环境监管和执法岗位的用编需求。

  督办领导:

  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各县市区(高新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

  责任人:市委编办、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各县市区(高新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时限:分阶段推进,长期坚持

  (四十六)按照《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要求,结合湖北实际,尽快健全完善、并严格落实适应绿色发展要求的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压力传导,推进部门联动,强化工作落实,狠抓考核问责,形成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的工作机制。

  整改目标:按照《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健全完善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压力传导,强化工作落实,狠抓考核问责。

  整改措施:

  1.明确指导思想。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工作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并严格落实适应绿色发展要求的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实施履职尽责管理,改进考评方法,强化结果运用。

  2.完善考评管理体系。按照工作目标化、目标项目化、项目清单化思路,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对接适应绿色发展要求的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指标,坚持以年度工作目标任务为基础,加强跟踪管理和考核。

  3.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坚定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制定生态环保责任清单,加强检查考核,建立生态环保实绩档案;建立生态环保信息收集和反馈制度,为追责问责提供依据。

  督办领导:汪 伟 刘建新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市统计局、市环保局

  责任人: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市统计局、市环保局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时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四十七)对于督察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深入调查,逐一厘清责任,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5〕45号)等有关要求,严肃责任追究。对督察组移交的问题线索,认真调查、严肃处理,具体处理意见按相关程序报批同意后向社会公开。

  整改目标:对督察中发现的问题,深入调查,依纪依规开展问责,查处到位。

  整改措施:

  1.市纪委对照督察反馈意见清单,进一步深入调查,按照《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5〕45号)和《湖北省实施〈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细则》(鄂发〔2016〕22号)进行责任追究。

  2.追责处理情况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

  3.2017年底前出台《宜昌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督办领导:鲍清芬

  责任单位: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环保局,各县市区(高新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

  责任人: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环保局,各县市区(高新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时限:2017年8月形成调查处理意见上报

  五、全省举一反三问题

  (四十八)污泥违法处置情况突出,武汉正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从2011年投运至今,为规避监管伪造污泥处理协议和管理台账,近9000吨污泥去向不明。汉西污水处理厂设计处理能力60万吨/日,从2013年以来,多次因偷排或乱倒污泥被群众投诉,并被环境保护部门处罚。督察期间,该公司仍顶风作案,于2016年12月16日至26日,利用潜水泵将二沉池近7000立方米泥水抽排至雨水系统偷排。

  整改目标:加强对全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监管,确保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率达100%。

  整改措施:

  1.严格落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有关规定,建立完善污泥运输处置联单制度,加强对污泥处理处置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2017年12月底前组织开展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专项检查,依法严肃查处突出环境问题。

  2.积极推进污泥处理处置设施改造和建设,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于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达标改造,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于2020年底前达到90%以上。

  3.对污泥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2018年底前,完成城区污泥干化工程并投入运行。

  督办领导:卢 军

  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城管委、市环保局,各县市区(高新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

  责任人:市住建委、市城管委、市环保局,各县市区(高新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时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