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关于环保督察反馈意见序号74整改情况公示
打印 按照省环保督察整改攻坚指挥部《关于认真做好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整改销号工作的通知(试行)》要求,现将我市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问题74整改情况公示如下:
一、反馈问题74
建立完善流域联防联控、协同治理机制,注重断面水环境质量管理和考核;进一步落实生态补偿,健全财政转移支付、绩效考核等机制。
二、整改目标
建立完善“河(湖)长”制跨部门跨地区协调联系机制。进一步加大生态环境保护投入力度;进一步加大对生态环保资金的绩效考评工作。
三、整改措施
1.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建立“市县乡村”四级河长,建立完善“河(湖)长”制跨部门跨地区协调联系机制。
2.结合生态环境奖补推进精准扶贫。按照《宜昌市创建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奖励办法》,对创建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及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给予扶持奖励资金。重点开展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对农村环境改善工作进行生态补偿。
3.结合绩效评价推进生态环保建设。出台《宜昌市市级财政项目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分别对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中小河流治理、空气质量标准站建设、生态文明以奖代补等项目资金进行绩效评价,推进生态环保项目建设。
四、整改措施完成情况
1.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河湖长制的实施方案》、《宜昌市市级河湖长会议制度》、《宜昌市河湖长制信息工作制度(试行)》、《宜昌市河湖长制工作督查办法(试行)》、《宜昌市河湖长制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宜昌市河湖巡查管理办法(试行)》、《宜昌市河湖保护投诉举报办理制度(试行)》等,全面推行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河(湖)长”制,建立“市县乡村”四级河长体系及“河(湖)长”制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完善了跨部门跨地区协调联系机制。
2.结合精准扶贫工作,安排资金160万元对兴山县榛子乡育林村等开展了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对争取的中央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资金向贫困村倾斜。整合资金121万元,分别用于支持生态村、镇、绿色社区“以奖代补”等项目,按照《宜昌市创建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奖励办法》,分别对16个生态村和3个绿色社区给予奖励。
3.出台了市级财政项目资金绩效评价管理规定,完成了2016年省级生态文明建设、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2项“以奖代补”资金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完成了农村环境保护综合整治、饮用水源水质自动监测能力、空气质量标准站建设等绩效评价工作。
五、今后工作打算
认真贯彻执行河(湖)长制方案,加强跨部门跨地区的协调联系。继续筹措资金,支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相关工作,完善各类生态补偿政策,为生态环保治理工作提供财力保障。加大对生态环保资金的绩效考评力度,保障财政对生态环保项目的资金投入发挥应有效益。
如果对该问题整改公示情况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2017年12月2日——2017年12月8日,共7天)向宜昌市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攻坚指挥部反映。
直接责任人:市财政局柳兵 市水利水电局靳鹏
承 办 人:卢彩容
市 整 改办:杜晓舒
联 系 电话:0717-67863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