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关于环保督察反馈意见序号83整改情况公示
打印 按照省环保督察整改攻坚指挥部《关于认真做好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整改销号工作的通知(试行)》要求,现将我市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问题83整改情况公示如下:
一、反馈问题83
对于督察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深入调查,逐一厘清责任,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5〕45号)等有关要求,严肃责任追究。
二、整改目标
对督察中发现的问题,深入调查,依纪依规开展追责,查处到位。
三、整改措施
1.市纪委对照督察反馈意见清单,进一步深入调查,按照《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5〕45号)和《湖北省实施〈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细则》(鄂发〔2016〕22号)进行责任追究。
2.追责处理情况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
3.2017年底前出台《宜昌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四、整改措施完成情况
1.制定《关于对中央环保督察发现问题线索开展责任追究的工作方案》、《关于对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落实整改不力问题开展责任追究的工作方案》,成立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对中央环保督察发现问题线索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2.市纪委对中央环保督察发现的涉及宜昌中孚化工有限公司、宜昌东圣磷复肥有限公司、枝江山水化工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环境污染问题严肃责任追究,查处党员干部12人,其中给予党纪处分1人,政纪处分3人,问责处理8人,并将追责处理情况在省市媒体进行了通报曝光。夷陵区纪委就宜昌中孚化工有限公司环境污染问题追责问责党员干部9人,远安县纪委就宜昌东圣磷复肥有限公司环境污染问题追责问责党员干部2人,枝江市纪委就枝江山水化工有限公司环境污染问题追责问责党员干部5人。
3.市委办、市政府办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湖北省实施〈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细则》的通知。
五、今后工作打算
严格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和《湖北省实施〈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细则》,继续加大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和问责力度。
如果对该问题整改公示情况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2017年12月2日—2017年12月8日,共7天)向宜昌市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攻坚指挥部反映。
直接责任人:市纪委李伦华
承 办 人:卢彩容
市整改办:汪晓鸣
联系电话:0717-67863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