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因重复户口身份信息被注销后,如何重新补领婚姻登记证?
日期:2024-07-02 17:25来源:宜昌市民政局
责任编辑: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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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有关规定,公民身份信息应具有唯一性。当事人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因重复户口,在公安部门清理户籍时被注销,需重新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做如下处理:
(一)当事人需要持户籍清理后保留的身份证、户口簿和公安部门出具的《公民重复户口注销证明》,并对补领证件的原因等情况作出书面说明。
(二)婚姻登记机关要在《审查处理表》“备注”栏中对补领原因进行标注,注明婚姻当事人曾于何时使用不同户口信息办理过婚姻登记(注明婚姻登记字号),公安部门清理户籍后,补领该婚姻证件。
(三)婚姻登记机关为婚姻当事人补发婚姻证件后,应当将原婚姻证件注销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