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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注销企业?
日期:2025-03-18 09:44来源:湖北政务服务网
责任编辑: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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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答: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普通注销公告(清算组备案公告、债权人公告)或简易注销公告。普通注销公告公示期45天,简易注销公告公示期20天,公示期满后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相关文件: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的文件。
(3)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4)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5)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6)仅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的,需要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
(7)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的证明。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注销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9)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以及第1、9项材料。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简易注销的,还需提交公司全体股东名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