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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新建住宅用电报装

日期:2018-05-11 16:12来源:宜昌市人民政府
责任编辑:周云打印

可依据

《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价格的通知》(鄂价环资规【2011】4号文);

申请材料

1、用电申请书(含用电负荷特性说明、近期及远期用电容量)、(盖章原件)
2、用电需求表(盖章原件)
3、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有当年年审印章)
4,、企业法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个人电力客户提供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5、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有当年年审印章)
6、总平图原件及复印件、建筑总平面图
7、建设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8、政府主管部门立项或批复文件
9、住宅小区户型明细表
注:提供复印件的需加盖客户公章

承诺时限

1、提交供电申请资料(送电前8个月)
2、签订《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合同》
3、初步设计(送电前6个月)
4、物资招标(送电前4个月)
5、供电施工周期1个半月
6、验收、送点手续半个月

受理单位

国家电网宜昌供电公司

收费标准

1,商品住宅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7元收取新建住宅供电胚胎工程建设费用(经济适用房、廉租房按上述标注85%收取)。收费依据项目立项批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提供数据为基础,按照房屋土地测绘中心要求超过基本容量配置标准的,居民住宅每户每提高1千瓦,收费标准提高10%:公建设施每平方米超过1瓦,收费标准提高1%
2、别墅、低密度联排高档住宅、居民自建房、农村集体土地上的住宅建设和住宅小区内设计用电复合容量大于100千伏安(千瓦)的大型配套公建项目,按照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定额编制施工预算,另行由电力工程单位与建设单位合同约定工程费用
3、小区内设计用电负荷容量大于100千伏安(千瓦)的大型配套公建项目按合同约定工程费用的,收取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应扣除相应的计费面积
4、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政策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收费依据

湖北省物价局于2011年2月9日下发《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价格的通知》(鄂价环资规【2011】4号文)。文件规定宜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房地产开发项目将按住宅建筑面积收取供电工程建设费,供电公司将提供“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的供电服务。

联系电话

葛洲坝片:0717--6206543;东山片:0717--6202332;万寿桥片:0717--6202615;伍家片:0717--6202597;西陵片:0717--6202624

备注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至12:00,下午2:00至5:00

联系地址

国家电网宜昌供电公司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