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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燃气管理办法》解读

日期:2018-05-31 09:00来源:宜昌市人民政府
责任编辑:周云打印

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编者按

  近年来,我市燃气事业得到快速发展,形成了天然气为主、液化气为辅的燃气市场格局。燃气事业的发展为优化我市能源结构,改善城乡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加强我市燃气管理工作,规范燃气经营市场秩序,保障燃气供应和使用者合法权益,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燃气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我市研究制订出台《宜昌市燃气管理办法》。

  为什么要制定该《办法》

  近年来,我市燃气事业得到了快速发展,现有燃气管网长度3474公里,服务用户52万余户。2017年,天然气供气量33581万立方米,液化气供气量13611吨,已形成天然气为主、液化气为辅的燃气市场格局。燃气事业的发展为优化我市能源结构、改善城乡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燃气安全和服务管理任务日益繁重,燃气管理中一些问题和矛盾日益突出,一是随着城市建设发展,燃气行业监管有待加强;二是燃气设施新(改、扩)建管理有待进一步规范;三是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责任有待进一步压实;四是燃气企业经营行为有待进一步规范;五是燃气燃烧器具管理有待进一步加强。为加强燃气安全管理,促进燃气事业健康持续发展,加快推进燃气利用,推动能源结构向清洁低碳迈进,构建宜昌绿色发展、转型跨越的坚实能源保障,有必要出台《宜昌市燃气管理办法》。

  《办法》的适用范围

  本《办法》对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和建设、经营和使用、设施保护、器具管理及燃气事故预防和处置等管理活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办法。

  《办法》如何加强我市燃气行业监管

  本《办法》明确住建部门为燃气主管部门,实行市、县(市、区)两级管理。要求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相关机构具体承担燃气管理职责,安监、质监、公安消防、交通运输、工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燃气管理相关工作。其中,宜昌城区(不含夷陵区)管道燃气和宜昌高新区燃气管理工作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及其所属燃气管理机构负责,各区(不含夷陵区)燃气(管道燃气除外)管理工作由属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

  《办法》对燃气设施建设提出了哪些要求

  本《办法》明确,燃气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向燃气主管部门申请施工许可;燃气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并应受燃气主管部门监管;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及时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文件报当地燃气主管部门。

  《办法》对燃气设施保护做出了哪些规定

  本《办法》明确,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规划等有关部门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办法》明确规定了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的禁止性行为,明确要求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任何单位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相关建设活动时,应当制订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和安全保护措施。

  《办法》如何规范燃气企业的经营行为保障用户权益

  本《办法》按照“放管服”要求,将燃气经营许可权限适当下放,其中城区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和宜昌高新区燃气经营企业的《燃气经营许可证》由市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核发,宜昌城区燃气(不含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各县(市)和夷陵区燃气经营企业的《燃气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核发。同时,为了保障燃气用户人身财产安全和用气权益,本《办法》规定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经营服务质量等事项向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进行查询、投诉,相关企业应予以答复或处理。

  《办法》对燃气器具监管做出了哪些规定

  为加强对燃气器具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办法》明确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其从业人员应当经岗位培训、持证上岗。同时为加强燃气器具安全使用监管,要求燃气器具销售单位应当依法设立或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置具有资质的专业人员,负责提供售后服务。

  《办法》对燃气用户安全用气提出了哪些要求

  《办法》明确规定了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个人的禁止性行为;明确管道燃气用户拆除和改装燃气设施应由具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