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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出台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实施意见

日期:2019-12-02 09:45来源:宜昌市司法局
责任编辑:周云打印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湖北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精神,根据《中共宜昌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2019年工作要点》要求,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促进司法公正,积极发挥律师在刑事案件审判中的辩护作用,宜昌市司法局联合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宜昌市人民检察院、宜昌市公安局、宜昌市律师协会,研究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结合宜昌实际,重点就刑事案件全覆盖的值班律师办公室建设、衔接程序、律师办案规则、机制保障等内容进行了明确。一是推进值班律师办公室规范化建设。明确按地域管辖在值班律师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看守所建立值班律师办公室,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看守所和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市律师协会共同管理。二是规范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衔接程序。明确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办案机关”)分别在刑事诉讼审查起诉、案件受理阶段的法律援助权利告知义务。完善了当事人申请和办案机关通知辩护工作机制,规定了当事人申请辩护、办案机关通知辩护工作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辩护处置机制等事项。完善了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律师实施法律帮助和辩护的工作机制,细化了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律师实施法律帮助和辩护工作时的程序规定。三是规范了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办案程序。办案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案件,要求值班律师依法履行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建议等法定职责。承办律师每次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应制作会见笔录。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案件,承办律师应当做好开庭前准备;庭审中充分发表质证、辩护意见;庭审结束后,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辩护词。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案件,承办律师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不开庭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书面辩护词。四是强化了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机制保障。明确市、县(市、区)两级司法行政机关建立本地刑事诉讼骨干律师事务所和值班律师资源库,以强化值班律师工作队伍。建立律师辩护全覆盖案件经费保障机制, 纳入同级财政预和司法行政机关年度预算。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通过研讨会等方式定期会商通报实施情况,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总结经验,保障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在本市有效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