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台被征地农民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政策的建议》的答复

日期:2019-09-01 14:05来源:宜昌市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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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宜昌市六届人大三次会议

第257号建议的答复

  分类:C

岳宏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出台被征地农民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政策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土地征收政策环节

  《宜昌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宜府发〔2015〕26号)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研究制定,保障对象为被征地时户口在征地所在地的被征地农民;被征地时男60周岁、女55周岁及以上的未参保人员,统一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时已年满60周岁的人员,在享受原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基础上,再根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其计发月数,按被征地时的实际年龄确定(以省政府批准征地时间);补征地时男16周岁至59周岁,女16周岁至54周岁的人员,根据国家现行政策,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其中,被征地后在用人单位就业的,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伍家区国土资源局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宜昌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宜府发〔2015〕26号)要求,严格审核土地征用的合法性,被征地农民失地面积,并会同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确认应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的对象,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不落实的征地项目一律不予审批通过。

  二、社保经办政策环节

  自2015年1月1日起,全省统一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出台的《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为本意见实施后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助资金全部划入其个人账户。

  根据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相关规定,原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宜昌市城区被征地农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13〕23号)自行废止,停止执行。目前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在办理参加养老保险时,只能按2015年1月1日后,省政府发文(鄂政发〔2014〕53号)的规定执行。

  三、提案建议受理对策

  关于被征地农民办理了上述养老保险参保手续后,自行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经济来源困难的参保对象,经联系市有关职能部门,暂无适用的此类灵活就业困难参保社保补助政策。我们已将您提案中关于“出台被征地农民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政策”的建议反馈了相关部门,但由于此项政策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有关部门将向上级部门反映。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4月24日

  责任领导:周永华

  承 办 人:杨德国

  邮政编码:443000

  公开情况: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