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妥善解决民师遗留问题的建议》提案的答复
打印关于宜昌市政协2018年第106号提案的答复
李筱霞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妥善解决民师遗留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2001年,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一次性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01]14号)精神,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解决民办教师问题“关、转、招、辞、退”五字方针和省政府有关要求,采取招选一批、退养一批、辞退一批的方式,一次性解决民办教师问题2216人,其中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人数446人,退养民办教师315人,辞退民办教师1451人。我市辞退的民办教师均已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全部纳入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2009年,市人社局按照省人社厅《关于辞退民办教师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说明》(鄂人函[2009]217号)精神,对辞退民办教师参保的办法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和完善。
2011年,教育部、人社部、财政部、中央编办《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的指导意见》(教人[2011]8号)中明确指出“地方是解决代课教师问题的责任主体。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统一思想,坚定信心,抓紧部署,省级政府要加强统筹,建立协调机制,制定实施办法和工作方案明确具体政策,保障经费,落实加大工作指导力度。”2015年3月,为落实教人[2011]8号文件精神,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编办出台了《关于妥善解决我省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的意见》(鄂教人[2015]4号),主要是妥善解决代课教师问题,文件中明确不能将代课教师问题与非在册民师问题、民师遗留问题混淆起来。对于七、八十代断断续续有从教经历,不在鄂办发[2001]14号文件解决范围之类的人员反映的问题,我们也积极多次向省政府、省教育厅反映,目前省政府未出台解决相关人员的政策文件。
我局在召集县市区教师管理工作会议上,也征求过所有县市区教育局分管人事领导和人事科长的意见。部分县市积极支持,建议省政府出台相关政策,解决“有从教经历人员”的历史遗留问题。还有部分县市反对出台相关政策,认为在特定的历史时期,乡村教育均由地方(乡村)负责,包括教师在内的各类岗位都由乡村组织自行安排,无论“教书”还是“种地”的,其身份大都是农民,均由乡村组织落实报酬,当时的“民办教师”在教学岗位上的去留也相对自由。目前这部分人数难以摸清具体的人数,且能证明其“从教经历”的文字资料缺失,出台政策后可能会引起激发更多不稳定的因素。
关于提出的“对没有民办教师任用证的临时代课教师,则交由所在乡、村在农村低保、大病救助等方面优先考虑的建议”,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规定,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纳入医疗救助范围。按照《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民政规〔2013〕1号)规定,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均可以申请低保。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16〕29号)规定,我市将持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救助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其他困难对象纳入了医疗救助范围。
目前,我市严格按照中央、省、市三级要求,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等政策,实行应保尽保、应救尽救,不存在优先纳入问题。同时,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对遭遇急难型、支出型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按照不超过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开展临时救助。因此,对没有民办教师任用证的临时代课教师,若其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政策,均可按政策、程序申请享受救助。
宜昌市教育局
2018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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