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关注】劳动关系政策小问答

1.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从何时起算?
答:《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也就是说,无论企业和职工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只要发生了实际的用工行为,从用工之日起双方就建立了劳动关系。
2.《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如何规定的?
答:《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劳动者在什么情形下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答: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情况下,劳动者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后续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答:用人单位应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依法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向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在解除劳动合同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5.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