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受理条件
日期:2021-01-29 09:44来源:宜昌市劳动就业管理局
责任编辑: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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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1.建档立卡贫困人员;
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和愿望且属于失业状态,并进行了失业登记的以下人员:
(1)女性年满四十周岁或者男性年满五十周岁的失业人员;
(2)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
(3)失地农民;
(4)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或者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5)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
(6)毕业一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7)残疾人;
(8)各级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和社会成年孤儿;
(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