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关于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反馈问题(序号25)整改情况公示

按照省委、省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及省整改工作专班工作要求,现将我市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反馈问题(省序号25)整改情况公示如下:
一、反馈问题
近年来,湖北省在调整沿江化工企业布局方面做了一些工作,但优化布局仍然任重道远。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明确要求优化长江经济带产业布局和规模,严禁污染型产业、企业向上中游地区转移,但湖北省一些地方仍引进一些污染较重的化工项目。
二、整改目标
按照长江经济带负面清单要求,突出规划引领和政策导向,认真落实《湖北省现代化工“十四五”发展规划》要求,不断优化沿江化工产业布局,严格项目入园,促进园区规范发展。
三、整改措施
(一)严格执行湖北省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严格落实“严禁污染型产业、企业向长江上中游地区转移”相关工作要求。
(二)认真落实《湖北省现代化工“十四五”发展规划》要求,布局化工企业。
(三)对照《湖北省化工园区确认指导意见》,完善城乡规划、安全风险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规划要件,完善污水处理、道路、供热、供电、安全、消防、信息系统等基础设施。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化工项目,禁止工艺落后、安全环境风险高的项目进入化工园区发展。明确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
(四)严格化工项目环境准入,持续推进日常执法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突出环境违法行为。
四、整改完成情况
(一)整改措施1完成情况。一是严格执行湖北省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开展全面自查。全面贯彻落实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将执行《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纳入《2022年宜昌市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工作要点》(2022年3月印发),及时转发《<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湖北省实施细则》至各相关单位。开展全市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执行情况自查,无违反负面清单的情形。二是严把项目环境准入关。对不符合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要求的项目环评一律不予受理。
(二)整改措施2完成情况。一是坚持规划引领。按照《湖北省现代化工“十四五”发展规划》要求,结合宜昌实际,印发了《宜昌市工业和信息化“十四五”高质量发展规划》《宜昌市化学工业“十四五”发展规划》《宜昌市建设全国精细磷化中心工作方案》,编制了《宜昌市新能源电池材料产业“十四五”发展规划》,进一步明确了宜昌市化工产业发展方向,推动传统化工加快向新能源新材料革命性裂变。修订印发《宜昌市化工产业项目入园指引》,指导县市区严格按照产业结构调整目录及相关政策开展项目备案和入园评估工作,推动化工项目按照规划布局,推进我市化工产业持续向循环化、绿色化、高端化、精细化方向发展。二是严格“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科学划定“三区三线”,在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进一步优化长江沿线产业用地布局,目前《宜昌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草案)已公示。沿江1公里范围内禁止新建化工项目,沿江1–15公里范围内禁止在园区外新建化工项目。严格建设用地审批准入管理,对高污染企业新增建设用地不予受理。三是加强化工项目安全审查。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开展化工项目安全审查,对不符合化工产业发展规划的项目一律不予通过,2022年累计组织召开安全审查会议35次;组织第三方机构对全市化工园区开展2轮安全风险等级评估复核,指导园区对标整治提升。
(三)整改措施3完成情况。一是强化化工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印发化工园区基础设施和安全设施建设任务清单,督促化工园累计投入超100亿元,开展园区内道路、管网(水、电、气、物料)、供热、消防、气体防护、危险化学品车辆专用停车场、通信、监测监控系统、封闭化管理系统等基础设施和安全环保设施建设。已建成一批基础设施项目,完全满足园区发展需求,保障一大批项目正常落地。二是严格园区化工项目准入。修订印发《宜昌市化工产业项目入园指引》,规范项目入园评估论证,将项目入园评审通过标准从75分提高到80分,对产业政策和规划符合性、环保生态、安全风险得0分的项目实行一票否决。
(四)整改措施4完成情况。市生态环境局印发《2022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和《宜昌市生态环境领域2022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将化工项目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执法监管范畴。抽查化工企业(项目)61家,检查存在问题15个,均已完成整改。
五、验收情况
(一)市级自行验收情况。2022年11月15日,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组成市级验收组,严格按照省、市验收销号相关工作要求,通过召开评审会的方式,对整改完成情况进行了市级自行验收,同意验收通过。
(二)省级验收情况。2023年3月13日,省发改委组织省直相关部门及各市州整改责任单位召开了视频验收会议。2023年3月16日,省发改委函告,我市第二轮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序号25)任务已经整改完成。
该项整改任务已完成。
如果对该问题整改公示情况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2023年3月24日–2023年4月10日)向宜昌市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专班办公室反映。
联系人:杨泽勋 联系电话:0717–67863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