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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医药机构管理政策问答

日期:2021-11-17 17:41来源:宜昌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责任编辑:吴月打印

  1、新增定点零售药店需要提供哪些申报材料?

  答:(1)宜昌市医疗保险新增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

  (2)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宜昌市医疗保险新增定点零售药店评定项目评估标准表自评情况;

  (4)一名及以上执业药师职称证明材料;

  (5)国家、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2、新增定点医疗机构需要提供哪些申报材料?

  答:(1)宜昌市医疗保险新增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

  (2)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卫健部门确认的医疗机构等级证明;

  (4)科室设置及医务人员的执业信息;

  (5)宜昌市医疗保险新增定点医疗机构评定项目评估标准表自评情况;

  (6)国家、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3、定点零售药店基本信息变更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定点零售药店提交变更申请书时,涉及注册地址和(或)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附以下材料:

  (1)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宜昌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评定项目评估标准表自评情况;

  (3)一名及以上执业药师职称证明材料;

  (4)国家、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变更其他基本信息的,提供对应的资料,如变更银行账户的提供银行印鉴表。

  以上复印材料均需加盖公章(变更名称的,加盖变更前公章)。

  4、定点医疗机构基本信息变更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医疗机构提交变更申请书时,涉及地址和(或)法定代表人(关联到财产变更的)发生变更的附以下材料: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2)卫健行政部门确认的医疗机构等级证明(无级别的不用提供)复印件;

  (3)宜昌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评定项目评估标准表自评情况;

  (4)科室设置及医务人员的执业信息;

  (5)国家、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变更其他基本信息的,提供对应的资料,如变更银行账户的提供银行印鉴表复印件等。

  以上扫描件材料均需加盖公章(变更名称的,加盖变更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