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点医药机构管理政策问答
打印1、新增定点零售药店需要提供哪些申报材料?
答:(1)宜昌市医疗保险新增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
(2)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宜昌市医疗保险新增定点零售药店评定项目评估标准表自评情况;
(4)一名及以上执业药师职称证明材料;
(5)国家、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2、新增定点医疗机构需要提供哪些申报材料?
答:(1)宜昌市医疗保险新增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
(2)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卫健部门确认的医疗机构等级证明;
(4)科室设置及医务人员的执业信息;
(5)宜昌市医疗保险新增定点医疗机构评定项目评估标准表自评情况;
(6)国家、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3、定点零售药店基本信息变更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定点零售药店提交变更申请书时,涉及注册地址和(或)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附以下材料:
(1)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宜昌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评定项目评估标准表自评情况;
(3)一名及以上执业药师职称证明材料;
(4)国家、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变更其他基本信息的,提供对应的资料,如变更银行账户的提供银行印鉴表。
以上复印材料均需加盖公章(变更名称的,加盖变更前公章)。
4、定点医疗机构基本信息变更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医疗机构提交变更申请书时,涉及地址和(或)法定代表人(关联到财产变更的)发生变更的附以下材料: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2)卫健行政部门确认的医疗机构等级证明(无级别的不用提供)复印件;
(3)宜昌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评定项目评估标准表自评情况;
(4)科室设置及医务人员的执业信息;
(5)国家、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变更其他基本信息的,提供对应的资料,如变更银行账户的提供银行印鉴表复印件等。
以上扫描件材料均需加盖公章(变更名称的,加盖变更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