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休干部、1-6级伤残军人、1953年底前复退军人医保政策问答
打印1、我市城区离休干部缴费标准?
答:离休干部缴费标准为23000元/人/年,半年缴费一次,1月、7月核定征收。
2、我市城区一至六级伤残军人缴费标准?
答:一至六级伤残军人缴费标准为14000元/人/年,按季度缴费,1月、4月、7月和10月核定征收。
3、我市城区离休干部在宜昌本地门诊治疗有些什么规定?
答:离休干部门诊可自主选择4家市直城区离休干部协议医疗机构并在市医保服务中心离休干部医疗费审核科备案。治疗时持市民卡到选定的协议医疗机构就医,本人只需支付自费费用即可。如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需调整的,可直接拨打电话6740928进行变更。
4、我市城区1-6级伤残军人在宜昌本地门诊治疗有些什么规定?
答:1-6级伤残军人门诊可自主选择3家市直城区1-6级伤残军人协议医疗机构并在市医保服务中心离休干部医疗费审核科备案。治疗时持市民卡到选定的协议医疗机构就医,本人只需支付自费费用即可。如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需调整的,可直接拨打电话6740928进行变更。
5、我市城区离休干部如在外地突发疾病产生的医疗费该如何报销?
答:离休干部在外地突发疾病,急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先行垫付,然后由离休干部本人或家属、所在单位人员每月20-30日携带相关资料到市医保服务中心离休干部医疗费审核科审核报销。门诊医疗报销需提交急诊病历、有效的医疗费发票、门诊处方原件;住院医疗报销需提交诊断证明、有效的医疗费发票、医疗费用汇总清单、出院小结原件等资料。
6、我市城区离休干部患病多年且病情复杂,在本地治疗效果不佳,想去外地大医院治疗,该怎样办手续?
答:由市内三级甲等的协议医疗机构主治医生填写转诊申请表,科主任签字,医疗机构医保办审核审批即可。其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每月20-30日,由本人或家属、所在单位人员持有效的医疗发票、医疗费用汇总清单、诊断证明、出院小结、转诊申请单原件到市医保服务中心离休干部医疗费审核科审核报销。
7、我市城区离休干部、1-6级伤残军人常年跟随子女在外地居住,该如何办理异地就医手续?
答:由本人或家属填报《宜昌市离休干部、1-6级伤残军人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按照就近方便原则自主选择3-4家当地医保协议医疗机构,并在市医保服务中心离休干部医疗费审核科备案即可。
8、我市城区离休干部已经办理了异地就医手续,该如何报销?
答:离休干部在选定的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后,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先行垫付,然后由本人或家属、所在单位人员每月20-30日携带相关资料到市医保服务中心离休干部医疗费审核科审核报销。门诊医疗报销需提交门诊病历、有效的医疗费发票、门诊处方原件;住院医疗报销需提交诊断证明、有效的医疗费发票、医疗费用汇总清单、出院小结原件等资料。
9、我市城区1953年底前复退军人医疗补助的报销范围和报销标准?
答:报销范围:1953年底前参军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退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住院、门诊慢性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个人支付部分(不包括药店购药)可予以补助。报销标准:补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先由本人从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中支付,超出其当年个人账户配置额部分,住院、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按90%给予补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按90%给予补助,但每年补助额最高不超过其当年(按自然年度核算)个人账户配置额。
10、我市城区1953年底前复退军人医疗补助每年申请报销的时间?
答:每年元月1日至2月28日为上年度医疗补助申请时间,超过申请时间的视为自动放弃上年度医疗补助。企业主体消亡的1953年底前复退军人向市医保服务中心申请,有企业的由本人或家属向所在企业申请,由企业自行审核和支付。
11、我市城区1953年底前复退军人医疗补助报销申请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申请补助时,需提交上一年度所有住院及门诊发票原件(已在市医保服务中心办理报销手续的异地居住人员可提供发票复印件)、住院结算单、门诊清单、门诊病历原件及本人本地开户存折账号等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