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山县人才安居暂行办法
打印为营造人才发展良好环境,结合兴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安居对象
兴山县企事业单位新引进的全日制博士、硕士毕业生、毕业5年内的全日制本(专)科、中专毕业生,在兴山县首次就业且无自有产权住房,无产权交易行为的各类人才,在正式签订聘用合同或就业协议后3年内可提出申请。
二、安居方式和标准
1.免费入住人才公寓。原则上博士、硕士、本(专)科毕业生,3年内可免费入住人才公寓;
2.发放租房补贴。本人及家庭成员(夫妻、子女、未婚者含父母)在古夫城区范围内无所有权的住房、非住房,未承租公有住房或政策住房,在人才公寓房源不足时发放租房补贴,博士、硕士、本(专)科毕业生分别按每年12000元、9600元、6000元的标准发放,补贴年限不超过3年;
3.发放购房首付款补贴。无自有产权住房且5年内无产权交易记录,在指定楼盘购买商品房,符合条件的全日制博士、硕士、本(专)科、中专学历毕业生,分别一次性发放20万元、15万元、6万元、5万元购房首付款补贴。
以上安居方式不得同时享受。
三、安居程序
(一)公寓入住
1.个人申报。符合条件的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兴山县人才公寓入住申请表》,由用人单位提出具体初审意见。
2.部门审核。部门审核。用人单位初审后,报主管部门审核并集中申报,由县教育局对学历进行审核,学历审核完毕后,事业单位报县人社局审核,企业单位报县科经局审核。
3.集中审批。县人社局或县科经局严格审核申报材料后,报县人才服务中心审批。
4.办理入住。县人才服务中心审批后,由县住房保障建设中心办理入住手续、对入住人员进行管理。
(二)租房补贴
1.个人申报。符合条件的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兴山县人才住房补贴申请表》,由用人单位提出具体初审意见。
2.部门审核。用人单位初审后,报主管部门审核并集中申报,由县教育局对学历进行审核,学历审核完毕后,事业单位报县人社局审核,企业单位报县科经局审核。
3.集中审批。县人社局或县科经局严格审核申报材料后,报县人才服务中心审批。
4. 租房补贴发放。县人才服务中心完成审批后,由县财政部门按照人才类型、数量、金额全额拨付至县住房保障建设中心,由县住房保障建设中心对符合条件人员发放租房补贴。
(三)购房首付款补贴
1.个人申报。符合条件的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兴山县人才购房首付款补贴申请表》,由用人单位提出具体初审意见。
2.部门审核。用人单位初审后,报主管部门审核并集中申报,由县教育局对学历进行审核,学历审核完毕后,事业单位报县人社局审核,企业单位报县科经局审核。
3.集中审批。县人社局或县科经局严格审核申报材料后,报县人才服务中心审批。
4.首付款补贴兑现。县人才服务中心完成审批后,由县财政部门按照人才类型、数量、金额全额拨付至县住房保障建设中心,县住房保障建设中心统一兑现。购房首付款补贴仅限本人使用且只享受一次。
5.首付款补贴条件。申请人凭《兴山县人才购房补贴券申请表》在古昭南规划区购买指定楼盘商品房,申请人凭《兴山县人才购房首付款补贴申请表》、购房合同和发票等相关资料,向用人单位申请购房补贴,并报县人才服务中心审批,对符合条件人员发放购房补贴。购房自产权登记之日起5年内原则上不可转让交易,确需转让的,须全数退回购房补贴。
四、其他事项
安居期间,有下列情况的,取消安居资格:
1.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2.连续 6 个月及以上不在人才公寓居住的;
3.拒不服从人才公寓管理规定的;
4.因个人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安居条件的;
5.其它不适合继续安居情况的。
人才及其配偶均符合安居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由其中一人享受人才安居政策。
用人单位应加强人才信息动态管理,对离职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报告相关审批部门,终止或变更其享受的人才安居政策。未及时报告导致人才违规享受安居政策的,由用人单位负责赔偿相应损失。
本办法出台前已入住人才公寓的仍按原办法约定管理。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由县人才服务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