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阳】当阳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市财政局 市经济信息化和商务局关于印发当阳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当财发〔2022〕9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开发区管委会:
《当阳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当阳市财政局 当阳市经济信息化和商务局
2022年9月6日
当阳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当阳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是指对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及转型升级项目进行补贴、试点示范奖励的市级财政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由市财政局、市经信商务局共同管理。
市经信商务局负责组织开展专项资金年度项目申报、审核、管理等工作,并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筹措和拨付,会同市经信商务局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 支持方式、对象和标准
第四条 对2021—2023年的技改项目采用补贴、奖励两种支持方式。
(一)补贴用于对当年在建或投产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及转型升级项目。
(二)奖励用于获得国家级、省级荣誉称号的工业企业。
第五条 补贴方式支持的对象和标准。
重点支持规上工业企业全面推进以智能化升级、集群化发展、服务化延伸、绿色化转型、安全化管控为重点的新一轮技术改造升级,不断提升产业能级。项目建成后:
(一)技改项目有银行贷款的,按项目建设有效期内(原则上不超过2年)企业实际投入技术改造及转型升级的银行贷款,对支付利息的50%给予贴息。
(二)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引进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及转型升级,2年内实际支付的租金按50%给予补助。
(三)企业通过发行债券融资用于技术改造及转型升级,2年内实际支付的债券利息按50%给予补助。
(四)技改项目没有银行贷款的,按购买生产性设备金额的10%给予补助。
单个项目只能选择上述四种方式之一申报补贴,当年最高补贴不超过200万元。
(五)同一项目获得国家、省、市同类专项资金补贴,超过当阳市级专项资金补贴额度的,不再享受当阳市级专项资金补贴;获得国家、省、市级同类专项补贴资金低于当阳市级专项资金补贴额度的,其差额部分可按当阳市级专项资金的政策补齐。
第六条 奖励方式支持的对象和标准。
(一)对获得国家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示范、国家技术创新示范、国家品牌培育示范、质量标杆、国家服务型制造示范、国家智能制造示范、国家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绿色工厂、国家单项冠军示范称号的企业,奖励50万元;获得国家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证、国家单项冠军培育、国家级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国家级单项冠军产品称号、国家级“5G+工业互联网”试验工厂的企业奖励20万元。
(二)对获得省级隐形冠军示范企业、科技小巨人、专精特新“小巨人”、单项冠军企业、单项冠军产品的企业奖励20万元;省级“两化融合”试点示范企业奖励10万元;制造业企业上一年度新取得军工三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认证),给予每证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鼓励企业晋级提能。对实施技术改造后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0亿元、50亿元的工业企业,获得省级奖励资金的,按照1:1比例给予配套支持。
第七条 同一年度同一企业获得多个荣誉,按最高级别荣誉予以奖励,不重复奖励;同一企业可以同时享受补贴、奖励的支持,且每个企业同一类型的奖补每年只能申报一个,享受一次。
第三章 申报、审核及拨付
第八条 申请补贴支持的技改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湖北省工业与技术改造投资指南》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纳入《湖北省年度工业和技术改造投资导向计划》。
(二)企业申报的项目应在当阳实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合规,必须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完成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无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生产经营及财务管理规范,能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表,无拖欠国家税费、财政借款、社保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在建设有效期内(原则上不超过2年)建成。
(四)企业全年享受专项奖补资金的总额不得高于企业上年度纳税总额的50%(省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不受此条款限制)。
(五)项目纳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并规范上报统计数据。
(六)专项奖补资金优先支持为提升产品质量,提高生产效率,减少能源消耗和污染排放所采取的绿色、智能等先进生产工艺和采用高端生产设备的改造项目。
(七)在项目申报及奖补年度期间,企业如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环境、安全事故或失信等行为的不予奖补。
(八)申报项目规定的其它要求。
第九条 申请补贴支持的技改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申请文件。
(二)填写《当阳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三)现场核实材料及相关证明资料。
第十条 申请奖励的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申请文件。
(二)企业(项目)获得相关荣誉称号的证明资料。
第十一条 镇(街道)和市直相关部门组织所辖企业(项目)申报、审核,报市经信商务局对申报情况进行汇总,财政、税务、人社、环保、应急等部门提供的无拖欠借款、税费、社会保险费用、环境事故、安全事故和已履行安全“三同时”手续等证明材料,由审核单位汇总后集中征求相关单位意见。
由市经信商务局和财政局共同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市经信商务局、市财政局提出专项资金的分配方案,报请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拨付资金。
第四章 监督检查及问责
第十三条 各镇(街道)和市直相关部门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认真审核项目的合法性、真实性,对项目和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市经信商务局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资金分配方案和项目评审程序,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财政局、市经信商务局应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采取通报批评、追回资金等方式进行处理。骗取资金的项目单位三年内不得申报国家、省、市级财政专项资金。
(一)编报虚假项目申报资料,套取专项资金的。
(二)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
(三)未按照专项资金支出范围使用资金的。
(四)因管理不善,造成国家资产损失和浪费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等行为。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市经信商务局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申请、审核、拨付等环节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做好检查监督及绩效评价等工作。对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专项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单个项目绩效目标由申报主体负责填报,作为项目跟踪管理的依据。市经信商务局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统筹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绩效目标审核,做好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并会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核查。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加大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力度,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资金预算、政策调整和优化完善的重要依据。市经信商务局积极配合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经信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