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阳】当阳市科技创新贷款实施细则
市科经局市财政局市金融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当阳市科技创新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为规范科技创新贷款管理,提高服务质效,确保贷款安全、高效运行,市科经局、市财政局和市金融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制定了《当阳市科技创新贷款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施行。
当阳市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
当阳市财政局
当阳市金融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6月21日
当阳市科技创新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全市科技创新工作的具体措施》(当办文〔2022〕5号)规定,为规范科技创新贷款管理,提高服务质效,确保贷款安全、高效运行,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科技创新贷款是市政府为缓解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困难,促进科技型企业发展,通过建立风险分担补偿机制,由当阳市国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担保(以下简称担保公司),携手合作银行推出的科技创新专项贷款产品。
第三条 科技创新贷款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贷款必须符合风险管理要求,确保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与收益性。
第四条 市财政设立总额1000万元的科技信贷风险基金,对金融机构发放的单笔不超过500万元、单家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的科技型企业融资发生实际损失的,风险损失按照《新型政银担合作协议》执行。
第五条 全市科技创新贷款工作由市科经局、市财政局、担保公司与合作银行建立信息沟通和管理协调机制。担保公司及时向市科经局、市财政局反馈科技创新贷款信贷投放、管理和回收情况。
第六条 科技创新贷款单个企业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其中信用贷款额度为200万元,贷款期限原则上为一年,最高不超过三年。
第二章 合作银行及担保公司
第七条 科技创新贷款合作银行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当阳市设有营业网点并设有专门的中小企业服务部门;
(二)有可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专项授信额度,信贷额度高者优先;
(三)开展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信用贷款等贷款业务,有专门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产品的优先;
(四)对科技创新贷款实行当月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LPR 利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点不超过100个BP(指的是基点,1个基点是0.01个百分点,即为0.01%),优惠最大者优先;
(五)科技创新贷款担保金与贷款比例不低于1:10,比例大者优先。
第八条 科技创新贷款由担保公司担保,年底向市财政局提供担保名册,由市财政局对担保类科技创新贷款按实际担保费的50%给予企业补贴。
第九条 市科经局、担保公司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供求情况,择优选择合作银行,并与之签订合作协议。
第十条 合作银行受理科技创新贷款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尽职调查和审贷工作,对合格企业向担保公司发放推荐函。担保公司按照新型政银担业务模式办理。
第三章 支持对象
第十一条本细则所指科技型企业,包括当阳市辖区内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已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企业或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入库企业,“战略新兴产业”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省科创“新物种"企业、隐形冠军企业。
第四章 贷款申请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科技创新贷款实行科技型企业随时申请,及时受理制度。由市科经局组织,企业直接向合作银行申请,银行审核受理。
第十三条 企业申请科技创新贷款程序
(一)填写《当阳市科技创新贷款申请表》一式四份(企业领取申请表时需提供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和上一年度财务报表、企业基础资料、企业基本情况说明及银行所需其他材料);
(二)市科经局就企业填报的《当阳市科技创新贷款申请表》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推荐意见;
(三)合作银行和担保公司根据企业贷款申请予以受理,并对所申请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贷款审批,按照各自内部程序相关规定予以办理。
第十四条 合作银行及担保公司对通过审贷程序的拟贷款项目,由合作银行与企业签订贷款协议,担保公司完善相关反担保措施,并向市财政局、市科经局进行备案。
第五章 风险损失补偿
第十五条 科技创新贷款到期后,企业确实无法还款的,由担保公司在120日内完成代偿。
第十六条 当担保公司科技创新贷款代偿率超过3%后,经与市财政局、市科经局协商后可予以调整或停止。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应按照合同规定,保证贷款使用符合要求,按期还贷付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者个人信用将作为贷款项目立项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对不能按约归还贷款的企业,将不再享受任何财政扶持项目。合作银行根据有关规定在征信系统登记其企业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者个人的不良信用,担保公司依法追偿其欠款。
第十九条 对有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申报、骗取科技创新贷款的企业,合作银行和担保公司有权提前终止和追讨企业的贷款,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力。
第二十条 每年对合作银行科技创新贷款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对完成较好者予以适当嘉奖。对弄虚作假骗取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的合作银行,一经查实,除收回有关资金、取消合作资格外,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向社会通报。
第二十一条 由企业提供银行认可担保的,按照第十三条(一)、(二)款审批通过的,可享受科技创新贷款相关政策,风险由银行自行承担。
第二十二条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按《当阳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实施办法》(当知发〔2023〕1号)执行,本政策措施与《当阳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实施办法》担保费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与其他同类政策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科经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期间有政策调整的,按照新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