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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猇亭】区财政局区国资局关于做好2023年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租减免、缓缴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3-03-07 14:59来源:宜昌市猇亭区财政局
责任编辑:李敏打印

区直各预算单位、区属国有企业:

  为进一步帮助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降低成本、减轻负担,提振市场主体发展信心,根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区人民政府印发的《猇亭区推动经济运行加快重振十条措施》,现就做好我区2023年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租减免、缓缴工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承租区内行政事业单位、区属国有企业房屋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小微企业)。小微企业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或《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有关规定确定。

  二、减免标准

  服务业小微企业3个月租金减免、3个月租金缓缴;其他小微企业1个月租金减免、3个月租金缓缴。具体为:2023年租期不满一年的,按相应承租月份折算后进行减免;合同期内,尚未缴纳的租金中,可缓缴3个月租金,缓缴时间不超过3个月,且不超过2023年12月31日。

  三、减免方式

  尚未收取房租的,直接按规定减免后收取;已收取房租但还未上缴财政的,减免部分由单位直接退还;已上缴财政的按非税收入相关规定办理退库手续后予以退还。

  四、减免流程

  (一)承租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的,由各预算单位按规定办理减免,经主管部门同意后,与承租户签订减免房租协议,并将减免房租的减免协议、租赁合同等资料报区财政局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承租区属国有企业房屋的,由出租企业按规定办理减免,经集团公司审批同意后,与承租户签订减免房租协议。

  五、其它要求

  各单位、国有企业要认真组织、抓好落实,确保依法依规操作,防止出现借机输送利益等违规行为。同时,按照“每月一统计”工作机制,在减免、缓缴工作未完成前,请各单位、国有企业于每月5日前填报《2023年度猇亭区减免、缓缴房租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将纸质盖章版分别报区财政局、区国资局(联系人:向金沛,电话:6512045,邮箱:1138145194@qq.com)。

  附件:2023年度猇亭区减免、缓缴房租情况统计表

宜昌市猇亭区财政局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