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关于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反馈问题(省序号13)整改情况公示
按照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现将我市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省序号13)整改情况公示如下:
一、反馈问题
磷石膏污染治理还有漏洞。《湖北省磷石膏污染防治条例》明确规定,禁止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磷石膏。2022年以来,国家有关部门多次检查发现部分地市非法转移倾倒磷石膏,存在非法堆放点及填埋点多个。此次督察又发现,宜昌市宜都永鑫环保建材公司未经备案跨省转移磷石膏,编造虚假台账应付监管。进驻期间督察组受理转办多起反映磷石膏非法转移倾倒的群众举报件。
二、整改目标
完善磷石膏污染综合性防治监管机制,加强磷石膏综合利用,加大磷石膏转运处置执法力度,坚决遏止磷石膏非法转运处置的环境违法行为。完成宜都市永鑫环保建材公司相关问题整改。
三、整改措施
(一)制定出台磷石膏综合利用监管规范。督促磷石膏产生企业建立“产生一利用一反馈”全链条闭环管理制度,依法履行磷石膏综合利用的主体责任。
(二)2025年6月底前,查清宜都市永鑫环保建材公司非法跨省转移的磷石膏去向,对存在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立案查处,并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三)进一步核实督察期间交办的磷石膏非法转移群众举报件,明确整改目标和时限,督促整改到位。
四、整改完成情况
(一)整改措施1完成情况。一是制定出台磷石膏综合利用监管规范。市政府印发《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磷石膏综合利用工作的通知》,从严控跨区域转移,规范运输管理,压实主体责任,严防安全环境风险等方面全面加强磷石膏利用监管。二是指导和督促全市磷石膏产生企业建立磷石膏“产生一利用一反馈”全链条闭环管理制度,构建磷石膏利用管理体系,明确利用流程和责任分工,规范磷石膏利用过程管理。三是督促产废企业按规填报磷石膏产生台账、转移利用台账,严格执行磷石膏跨省转移备案和省内转移平台填报制度,严格核实磷石膏利用处置情况。
(二)整改措施2完成情况。针对永鑫公司未经备案跨省转移磷石膏及编造虚假台账的行为,市生态环境局宜都市分局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年以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宜都市分局对永鑫公司开展监督帮扶检查22次,持续加强永鑫公司监督管理。宜都市启用磷石膏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平台,将磷石膏产生、利用企业以及运输车辆信息尽数录入系统,为磷石膏运输车辆安装北斗定位装置,实时获取各企业运单数据、车辆轨迹和报警信息,实现了磷石膏产生、运输、综合利用、堆存全流程闭环监管。
(三)整改措施3完成情况。第三轮中央生态环保督察期间交办的磷石膏非法转移群众举报件共4件,均已按程序办结。
五、验收情况
2025年11月28日,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省经信厅对该项整改任务开展了省级验收,认为该项整改任务已完成,同意通过验收。
该项整改任务已完成。
如果对该问题整改公示情况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2025年12月10日–2025年12月23日)向宜昌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专项工作机制办公室反映。
联系人:管于瑶;联系电话:0717–6786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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