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关于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反馈问题(省序号23)整改情况公示

日期:2025-12-15 09:51来源:宜昌市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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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现将我市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省序号23)整改情况公示如下:

  一、反馈问题

  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量大,管理水平低,部分未编码登记、超标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违规在禁用区内使用。

  二、整改目标

  优化禁用区划分方案,提升监管水平,通过多种方式倒逼高排放不达标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

  三、整改措施

  (一)持续开展摸底调查工作,建立健全常态化监督检查机制,落实编码登记制度,强化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

  (二)严格落实《湖北省加力做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实施方案》相关要求,推进老旧农业机械淘汰更新。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柴油农业机械必须符合国四排放标准。

  (三)健全部门会商、信息通报、联合执法机制,完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出场登记管理制度。持续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性检测,确保检测比例不低于登记保有量的10%,依法查处排放不达标非道路移动机械。

  (四)2025年9月底前,结合实际进一步优化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协同开展多部门联合监管,严格执行非道路移动机械高排放禁用区使用要求。

  四、整改完成情况

  (一)整改措施1完成情况。印发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及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实施方案,禁止未经编码登记或排放检验达不到第三阶段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入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作业。强化物流园区、港口码头、工业园区、机场、施工工地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监督性检查。2024年共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1567台,2025年已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1693台。

  (二)整改措施2完成情况。2024年以来,累计为26732个农户(主体)报废各类农机35893台,申请资金3426万元;为42077个农户(主体)53593台农机办理农机购置补贴,申请补贴资金9436万元。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柴油农业机械执行国四排放标准的有关通知》(鄂农函〔2022〕407号)要求,我市所有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柴油农业机械均符合国四排放标准。

  (三)整改措施3完成情况。严格落实《宜昌市2023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专项监管执法工作方案》,将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出场登记管理纳入《宜昌市建筑工地环境治理标准图例》及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工程机械进场验收要求。2024年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检测1376台,检测量占保有量的13%,依法查处不达标车辆116台、超标机械8台。2025年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检测1294台,检测量占保有量的10.78%,依法查处不达标车辆81台、超标机械10台。

  (四)整改措施4完成情况。2025年7月,市政府修订印发《关于划定城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通告》,自2025年8月26日正式实行。2025年9月印发实施《宜昌市国Ⅳ及以下非营运中重型柴油货车和第一阶段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前淘汰更新工作实施方案》。

  五、验收情况

  2025年12月5日,省生态环境厅对该项整改任务开展了省级验收,认为该项整改任务已完成,同意通过验收。

  该项整改任务已完成。

  如果对该问题整改公示情况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2025年12月15日–2025年12月26日)向宜昌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专项工作机制办公室反映。

  联系人:韩国平;联系电话:0717–67863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