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6月13日)

日期:2024-06-13 22:16来源:宜昌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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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
(第二十七批   2024年6月13日)
序号 受理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区域 问题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属实 办结目标 处理和整改情况 是否办结 责任人被
处理情况
1 D3HB202406030054 宜昌市伍家岗区金花路统领家俬家具厂内(进大门直走200米,左拐200米)有一个露天小作坊,回收拆迁门窗、装修材料进行破碎,破碎时灰尘、噪声都非常大。该作坊地面未硬化,下雨也会造成土壤污染。 宜昌市 大气, 噪
音, 土壤
(1)信访人反映的“露天小作坊回收拆迁门窗、装修材料进行破碎,破碎时灰尘、噪声都非常大”事项,经调查核实为:信访人反映的露天小作坊为宜昌市伍家岗区发鑫木材经营部(以下简称“该经营部”),2021年7月30日经伍家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注册地址为宜昌市伍家岗区金巴岭路16号,主要经营范围为木材、橡胶制品、塑料制品、生物质液体燃料、智能农机装备、消防器材、机械设备、生态环境材料、建筑材料和林业产品等销售,经营范围未包含生产加工类的许可。该经营部木材加工建设项目属于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42)中非金属类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无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该经营部位于伍家岗区宜昌市统领傢俬有限公司围墙外,进出口均需通过统领傢俬院内。该地块原属宜昌高新区生物产业园梅花村,于2014年被宜昌市城投公司收储,完成了征收但尚未招拍挂。统领傢俬在2016年建设期时,施工单位将该地块临时占据使用,建有2层临时板房,2018年统领傢俬项目建成后未拆除恢复。2020年,统领傢俬将该地块租赁给该经营部,签订场地租赁合同,其生产用水用电由统领傢俬提供。该经营部主要从事废弃木料加工,将回收的废弃建筑模板、废木板材、树枝等通过粉碎设施加工成锯末后销售。现场建有木材粉碎生产线1条,主要生产设备有粉碎机1台、敞开式输送皮带1条、抱车2台。木材粉碎线建在四周未封闭的钢构棚内,粉碎机及输送皮带未配套粉尘收集处理和降噪设施,粉碎设备上有明显积尘。经营部生产时间为上午7点—9点,现场检查时该经营部正常经营,木材加工生产线未生产。该经营部除进出口紧邻统领傢俬外,周边为山林荒地无居民。本事项属实。
(2)信访人反映的“该作坊地面未硬化,下雨也会造成土壤污染”事项,经调查核实为:该经营部木材粉碎生产线位于钢构棚内,生产工段及进出场道路地面已硬化;粉碎工段东侧另有一敞开式钢构棚,地面已硬化,存放有废包装袋及塑料篷布等;废模板及木料存放区域地面未硬化,堆存物料为木材,不存在土壤污染。本事项属实。
属实 (1)拆除设备清理场地。由于无土地使用权,该经营部决定不在此地从事木料收购、破碎生
产经营,6月7日已完成生产设备拆除。
(2)强化日常监管。高新区生物产业园区办加强该地块的后续日常管理。
(一)拆除设备清理场地。由于无土地使用权,该经营部决定不在此地从事木料收购、破碎生产经营,6月7日已完成全部生产设备拆除。
(二)强化日常监管。高新区生物产业园区办加强该地块的后续日常管理。
已办结
2 D3HB202406030052 宜昌市当阳市草埠湖镇郑湖村宜昌浦润新能源有限公司,无环保措施,每天夜间作业,粉尘、灰尘满天飞,噪声污染严重,原材料中混有建筑垃圾等固废。 宜昌市 大气, 噪
音, 土壤
信访人反映的“宜昌市当阳市草埠湖镇郑湖村宜昌浦润新能源有限公司,无环保措施,每天夜间作业,粉尘、灰尘满天飞,噪声污染严重,原材料中混有建筑垃圾等固废”事项,经调查核实为:宜昌浦润新能源有限公司位于当阳市草埠湖镇郑湖村,于2022年成立,主要开展生物质燃料加工,占地面积9.9亩,有1个原料仓库,2个生产车间 (粉碎车间、制粒车间),年加工生物质燃料3万吨。该公司筛分工段配套建有袋式除尘设备(混合搅拌、压缩制粒)1套、旋风除尘设备1套,切片工段配套建有袋式除尘设备1套、排气筒1套,厂区建有消防水池1500m3。宜昌浦润新能源有限公司成立后收购了当阳市金埠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金埠农业原有秸秆综合利用加工项目,项目于2016年9月通过环评批复(当环审〔2016〕63号),2022年9月完成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完成了排污许可登记该公司生产工艺为原料切片、粉碎、除铁、混合搅拌、压缩制粒、冷却、筛分,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粉尘和噪声。环评报告中要求该公司安装4套除尘设施,经15m高排气筒排放,采取减振、消声措施降低噪声。该公司在建设中,切片工段产生的粉尘经脉冲袋式除尘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粉碎工段与混料、制粒工段产生的粉尘分别经袋式除尘和旋风+脉冲除尘后一并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筛分工段自带袋式除尘器,所以该公司共建有5套除尘设施。另外该公司在厂房安装了隔音棉和2个消声器,环评要求的所有环保设施均落实到位。该公司2023年11月、2024年4月委托第三方开展了自行检测,结果均合格。信访人反映的“无环保措施”不属实。6月5—6日,当阳市环境监测站对该公司开展了监督性监测,监测结果显示昼间、夜间厂界噪声均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功能区标准限值要求;1#、2#排气筒颗粒物浓度均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标准;废气无组织排放监测TSP(总悬浮颗粒物)浓度达到1.0mg/m3标准限值要求。该公司生产实行二班倒,每班工作8小时,一般情况生产至夜间24时,有时加班至次日凌晨4时。6月4日上午,镇村工作人员对该公司周边200米内在家的27户居民进行了走访。关于粉尘问题,该公司后方的20户居民反映粉尘大,特别是起南方风时,对居民正常生活有影响,其余7户表示影响不大;关于噪声问题,14户反映噪音大,对正常生活有影响,13户反映对正常生活影响不大。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集气管道多处破损且连接处未密封,且有多名群众反映该公司生产的时候门未关闭,粉尘和噪声影响大。信访人反映的“夜间作业、粉尘、噪声扰民问题”属实。该公司环评报告中主要生产原、辅材料表述为农作物秸秆、花生壳、玉米芯、稻壳、麦秸麦糠等。经核查该公司原材料购销合同,合同载明内容为林业三剩物和秸秆,并对灰分、水分、垃圾含量等做了详细规定。现场核查时仓库内主要堆放有农作物秸秆和锯末等,未发现混有建筑垃圾。本事项属实。 属实 核实群众反映的情况,现场调查核实该公司的环保设备建设、运行现状,对粉尘、噪音进行检测和走访周边群众,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有违法行为的进行查处,保障人民群众生活环境。 (一)立行立改。督促该公司立即对厂内存在的设备问题进行维修、调试,重点对排气系统进行全面检查、维修;生产时约束工人关闭后门,减少粉尘和噪声排放;生产原料运输时落实全覆盖措施,切实减少粉尘污染;加强厂区环境日常管理,每天安排专人洒水保洁,减少扬尘产生,从根源上解决粉尘、噪声扰民问题。
(二)入户宣传。当阳市草埠湖镇政府、郑湖村村委会与该公司组成专班,对周边农户继续入户走访宣传,用整改实际行动取信于民,获得群众支持与认可。
(三)强化监管。当阳市草埠湖镇政府、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当阳市分局加强对该公司巡查和监管,一旦发现扰民问题,迅速督促改正,并严查环境违法行为。
阶段性办结
3 D3HB202406030035 宜昌市夷陵区罗河二巷32号垃圾堆放点离居民厨房不到2米,异味扰民,影响居民生活。 宜昌市 土壤 信访人反映的“宜昌市夷陵区罗河二巷32号垃圾堆放点离居民厨房不到2米,异味扰民,影响居民生活”事项,经调查核实为:信访人反映的“罗河二巷32号垃圾堆放点”为一处标准化生活垃圾分类棚亭,位于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街道东湖社区罗河路二巷32号。该生活垃圾分类棚亭所在点位系20余年前片区居民自发形成的集中投放生活垃圾的点位,服务覆盖周边居民400余户。2019年,宜昌市全面推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在遵循居民长期生活习惯的前提下,已将原生活垃圾投放点按标准改建为生活垃圾分类棚亭。该生活垃圾分类棚设置6个其他垃圾分类桶、1个厨余垃圾分类桶,占地面积约为5平方米,每天进行3次清运,上午、下午、晚上各一次。经测量该点位距离最近居民房屋3.2米,放置的厨余垃圾桶确有异味。本事项属实。 属实 小溪塔街道东湖社区将督促垃圾分类引导员加强该垃圾分类棚亭的管理,及时检查并关闭桶盖,同时号召居民做好定时定点分类投放,提升垃圾分类质效,改善片区居住环境,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一)多措并举立行立改,降低异味影响。由夷陵区综合执法局迅速将该垃圾分类棚亭内7个旧垃圾桶全部更换为新垃圾桶,根据每天的生活垃圾投放量安排车辆加大清运频次;小溪塔街道东湖社区安排垃圾分类引导员在生活垃圾转运后及时清洗垃圾桶,对棚亭周边喷洒空气清新剂,多措并举最大程度降低异味影响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二)积极开展入户走访,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夷陵区小溪塔街道东湖社区对该点位周边居民进行入户走访,全面了解受异味影响居民的范围、程度及意见建议,及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引导居民相互监督,共同维护垃圾分类棚亭的环境。
(三)组织召开居民议事会,民主决策棚亭选址。由夷陵区东湖社区牵头组织该片区居民召开居民议事会,小溪塔街办、区综合执法局具体负责人共同参与,就该片区垃圾分类棚亭选址问题充分研判、民主决策。(整改时限:6月30日前)
(四)加强棚亭管理,落实长效机制。夷陵区小溪塔街道东湖社区督促垃圾分类引导员加强该垃圾分类棚亭的管理,及时检查并关闭桶盖,同时号召居民做好定时定点分类投放,提升垃圾分类质效,改善片区居住环境。
阶段性办结
4 X3HB202406030015 宜昌市西陵区美岸长堤小区业主对受理编号为: D3HB202405120052 办理情况的不满意:1.弃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于不顾,把问题的矛盾推向经营后的监测及管理。是执法者不作为,故意拖延。2.无实际文件佐证这个地方可以开餐饮,何谈后期的整改?群众的诉求一直都是禁止油烟重污染的餐饮,而不是餐馆整改;3.公示为小楼宴5月14日停业整顿,但实际为餐馆仍有食品加工活动。居民的诉求希望该地点禁止开餐饮店,禁止新建烟道,还居民好的生活环境。 宜昌市   (1)信访人反映的“弃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于不顾,把问题的矛盾推向经营后的监测及管理。是执法者不作为,故意拖延”事项,经调查核实为:“小楼宴”中餐厅《营业执照》名称为:宜昌市健群和餐饮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2MAD306JB0M),位于宜昌市西陵区西陵一路2—5—101号。该餐厅位于美岸长堤小区东门裙楼,产权人系宜昌东湖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规划用途为商业,原租户为泰国古法按摩,后来改成餐饮(与泰国古法按摩属于同一个经营者),经营性质现已变更为餐厅。该餐饮单位于3月12日开始加装烟道,5月1日开始试营业,排烟管道安装在美岸长堤小区5号楼旁裙楼3楼平台上,居民担忧开业后产生的油烟及噪声会影响居民身心健康,不允许住宅楼附属裙楼经营中餐等污染项目,要求烟道必须拆除恢复原貌。小楼宴餐馆既不在居民住宅楼内,也不与住宅楼的居住层相邻,在经营之前就已经安装有专用烟道及油烟净化设施,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81条相关规定。该信访件为本轮环保督察重复投诉件,自5月11日首次接到信访件以来,宜昌市、西陵区政府高度重视,多次组织美岸长堤5号楼居民代表、业委会相关部门召开议事协商会,积极推动矛盾化解,但部分居民对提出的多项解决措施有不满意的情况,不存在故意拖延的问题。5月22日,西陵区住建局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5月24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西陵区分局下达工作督办函,5月25日,该商户自行停业,5月26日,学院街道办事处对门店张贴封条。5月27日,该餐馆已自行拆除烟道、室外摄像头,检修空调外机和出水管,并更换部分临近居民窗户。本事项不属实。
(2)信访人反映的“无实际文件佐证这个地方可以开餐饮,何谈后期的整改? 群众的诉求一直都是禁止油烟重污染的餐饮,而不是餐馆整改”事项,经调查核实为:宜昌市西陵区美岸长堤小区小楼宴餐馆所在楼栋于2008年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载用地性质(证号:宜市规建 (2008)027号)为居住用地,根据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居住区内可配备部分商业设施,该建筑1、2层使用性质为商业,3至15层使用性质为居住。小楼宴涉及的房屋产权已于2015年转让给宜昌东湖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根据房产证显示,该商户房产(西陵一路2—5—101号)规划用途为商业。该地建设餐饮店属于民事市场经营行为,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相关法律法规中无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商户可以自行经营餐饮业态。本事项不属实。
(3)信访人反映的“公示为小楼宴5月14日停业整顿,但实际为餐馆仍有食品加工活动。居民的诉求希望该地点禁止开餐饮店,禁止新建烟道,还居民好的生活环境”事项,经调查核实为:墨池巷社区于5月14日向小楼宴商户下达工作联系单,建议商户在处理意见回复之前停止营业,该商户口头承诺暂停对外经营,但厨房仍有食品加工活动。在办理本信访件期间,西陵区住建、生态环境等部门多次开展现场检查督办,并下达相关文书。5月25日,小楼宴餐厅已全面停业,5月26日,学院街道办事处对门店张贴封条,5月27日,该商户已自行拆除了烟道。本事项属实。
属实 妥善解决群众举报件反映问题,对存在问题整改到位,力求群众对办理结果满意。 (一)加强日常监管。西陵区学院街办牵头,会同宜昌市生态环境局西陵区分局、西陵区城管局、西陵区市场监管局、西陵区住建局等职能部门,开展日常巡查,在居民群众和商户未达成一致意见前,商户不开展经营。
(二)加强沟通协商。5月25日、6月4日由西陵区委副书记牵头,抽调区、街两级干部,组建工作专班,全面开展美岸长堤小区5号楼入户工作,点对点告知50户居民信访件办理情况,表明政府立场态度,进一步摸清群众具体诉求。通过居民微信群、小区公示栏、上门入户等方式,及时告知政府工作动态。西陵区政府将继续运用“共同缔造”理念组织5号楼居民代表、商户、业委会和相关部门召开议事协商会,力争化解矛盾、达成共识,以“群众满意”作为信访件是否办结的标准。
阶段性办结
5 X3HB202406030009 宜昌市宜都市华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违法处置湖南企业硫酸钡废渣,生产时产生的硫化氢气体在未经过任何污染防治设施处理情况下直排进入大气。目前该企业处于停产,拟在6月8日中央环保督察结束后再进行非法生产。 宜昌市 大气 (1)信访人反映的“宜昌市宜都市华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违法处置湖南企业硫酸钡废渣”事项,经调查核实为:宜昌华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昊公司)位于宜都市枝城镇官坪村二组(东经111.5379度,北纬30.2368度),成立于2018年7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20581MA4953YN2H,主要从事电子级氢氧化钡、电子级碳酸钡、电子级氯化钡、高纯纳米硫酸钡、电子级二氧化钛及环保化工产品研发、生产、销售及进出口业务,由原宜昌华能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从宜昌市猇亭区迁建至宜都化工园区。华昊公司陶瓷电容及电子级原材料生产加工项目于2018年7月30日在宜都市发改局立项备案,2019年9月9日取得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宜昌华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陶瓷电容及电子级原材料生产加工项目(一期及二期电子级二氧化钛生产线)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宜市环审〔2019〕62号)。2021年5月26日取得排污许可证,明确废水污染因子主要为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氯化物 (以 Cl-计)、石油类、总磷 (以P计)、悬浮物、总钡等;废气污染因子主要为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主要为固钡残渣、硅钙渣等,危险废物主要为废矿物油、废活性炭(为提高处理效果,在原污水处理设计基础上增加生化处理工艺,原吸附装置的吸附性能被替代,故活性炭至今未更换,实际未产生废活性炭)、污水处理站污泥等。明确含钡固废共有两类,一类为污水处理站污泥,为危险废物,贮存在危废暂存间后,委托有资质部门进行处置;另一类为固钡残渣,为第Ⅰ类工业固体废物,自行贮存,委托利用。电子级氯化钡生产线和电子级氢氧化钡生产线于2021年5月31日完成系统调试,2021年6月1日开始试生产。2022年8月完成一期工程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12万吨电子级氯化钡及3.8万吨/年副产氯化钙生产及配套装置、2万吨电子级氢氧化钡及1.8万吨/年副产氯化钙生产及配套装置)。高纯纳米硫酸钡生产线已于2022年11月建成,目前未生产。电子级碳酸钡和电子级二氧化钛生产线暂未建设。2023年12月19日,华昊公司因生产经营问题停产至今。华昊公司外购的硫酸钡废渣,来自湖南澧县红林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林公司),红林公司主要从事硫酸钡、硅酸钡、磷酸钡、重晶石、偶氮四唑钠生产、加工、销售。该公司于2020年7月17日办理了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现已注销,根据排污许可证(副本)描述,红林公司固体废物排放信息主要涉及污泥、煤灰渣、粉尘三类,均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经与红林公司法人电话核对,华昊公司购买的红林公司硫酸钡废渣,即是红林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中描述的污泥。2022年2月15日,宜昌华臻兴商贸有限公司(为华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与红林公司签订了硫酸钡渣购买合同。2月15日至28日,华昊公司累计从红林公司接收硫酸钡渣723.16吨,华昊公司于2022年5月7日将硫酸钡渣采购款39774元通过中间人付予红林公司法人个人。经调查核实,华昊公司跨省接收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未在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备案。根据华昊公司对从红林公司采购的硫酸钡渣化验分析,该硫酸钡渣碳酸钡含量为15.8%、碳酸钙含量为14.5%,华昊公司于2022年3月至5月,按照毒重石矿石与硫酸钡渣约4比1的比例陆续投料于毒重石矿石破碎工序。经调查核实,华昊公司利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期间,未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本事项属实。
(2)信访人反映的“生产时产生的硫化氢气体在未经过任何污染防治设施处理情况下直排进入大气”事项,经调查核实为:华昊公司2022年3月至5月生产运营期间,毒重石矿石与硫酸钡渣掺混破碎、球磨后得到矿浆,矿浆与盐酸反应后尾气经DA002排气筒排放,经查阅华昊公司生产运营期间监测报告,DA002排放口氯化氢气体达标排放。根据华昊公司环评报告,毒重石矿石主要成分为硫酸钡、碳酸钡、碳酸钙、二氧化硅等,毒重石矿浆与盐酸反应工序无硫化氢气体产生条件,故华昊公司环评报告及排污许可证中均未考虑硫化氢气体的排放。华昊公司掺混投料的硫酸钡渣未进行全成分分析,且该行为已终止,硫酸钡渣是否含有游离硫及其化合物不明确,无法认定掺混投料硫酸钡渣期间,矿浆与盐酸反应是否有硫化氢气体产生,但该工段对应的“水洗+碱洗+水洗”废气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废气排放口(DA002)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即使该反应过程有硫化氢气体产生,“水洗+碱洗+水洗”废气治理设施对硫化氢气体也有一定的去除效率,不存在大气污染物直排外环境的情形。本事项不属实。
(3)信访人反映的“目前该企业处于停产,拟在6月8日中央环保督察结束后再进行非法生产”的事项,经调查核实为:华昊公司已于2023年12月19日停产,目前因经营问题正处于破产重整阶段,重整完成后需全面进行安全、环保整改,达到相关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目前暂无恢复生产的条件和计划。本事项不属实。
属实 全面强化对华昊公司的现场监督管理,要求华昊公司在破产重整期间加强废水、废气、固废、噪声各项污染防治设施的维护,全面进行环保整改,确保恢复生产前各类环保设施正常运行,环境污染物达标排放。 6月4日,宜都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对华昊公司信访件办理情况进行督导。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宜都市分局对华昊公司非法处置省外一般固废的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但因该行为已于2022年5月终止,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宜都市生态环境分局对华昊公司非法处置省外一般固废的行为做出不予处罚决定 。下一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宜都市分局将全面强化对华昊公司的现场监督管理,要求华昊公司在破产重整期间加强废水、废气、固废、噪声各项污染防治设施的维护,全面进行环保整改,确保恢复生产前各类环保设施正常运行,环境污染物达标排放。 已办结
6 X3HB202406030001 投诉人对 X3HB202405190033 信访件存疑:1.宜昌市宜都市枝城镇华昊公司于2022年委托武汉华正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固钡后的反应残渣进行了危险废物鉴定,鉴定结果为“宜昌华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固钡残渣不属于危险废物”。这里提到武汉华正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此公司为三方检测公司,没有权限定性危险固废。应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 版),HW47 含钡废物主要来源于钡化合物(氯化钡、氢氧化钡等)生产过程之中产生的反应残余物(也就是华昊公司产生的固钡残渣)。2.2021年10月至2023年11月华昊公司采用毒重石盐酸法生产氯化钡60876.74吨,同时会副产液体氯化钙57832.90吨(30%浓度),在此期间,华昊公司大部分液体氯化钙非法外排,并且液体氯化钙里含0.5%氯化钡,对当地环境造成很大污染。建议调查华昊公司对外销售液体氯化钙的发票,销售数量和生产数量严重不符。3.华昊公司同时生产氢氧化钡,生产1吨氢氧化钡会产生3吨左右高盐废水,为了节约成本,华昊公司也是采取非法偷排的方式处理。 宜昌市 其他污染 (1)信访人反映的“投诉人对 X3HB202405190033号信访件存疑:1. 宜昌市宜都市枝城镇华昊公司于2022年委托武汉华正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固钡后的反应残渣进行了危险废物鉴定,鉴定结果为“宜昌华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固钡残渣不属于危险废物”。这里提到武汉华正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此公司为三方检测公司,没有权限定性危险固废。应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HW47含钡废物主要来源于钡化合物(氯化钡、氢氧化钡等)生产过程之中产生的反应残余物(也就是华昊公司产生的固钡残渣)”事项,经调查核实为:宜昌华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昊公司”)位于宜都市枝城镇官坪村二组(东经111.5379度,北纬30.2368度 ), 成立于2018年 7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20581MA4953YN2H,主要从事电子级氢氧化钡、电子级碳酸钡、电子级氯化钡、高纯纳米硫酸钡、电子级二氧化钛及环保化工产品研发、生产、销售及进出口业务,由原宜昌华能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从宜昌市猇亭区迁建至宜都化工园区。华昊公司陶瓷电容及电子级原材料生产加工项目于2018年7月30日在宜都市发改局立项备案,2019年9月9日取得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宜昌华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陶瓷电容及电子级原材料生产加工项目(一期及二期电子级二氧化钛生产线)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宜市环审〔2019〕62号)。2021年5月26日取得排污许可证,明确废水污染因子主要为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氯化物 (以 Cl-计)、石油类、总磷 (以P计)、悬浮物、总钡等;废气污染因子主要为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主要为固钡残渣、硅钙渣等,危险废物主要为废矿物油、废活性炭(为提高处理效果,在原污水处理设计基础上增加生化处理工艺,原吸附装置的吸附性能被替代,故活性炭至今未更换,实际未产生废活性炭)、污水处理站污泥等。明确含钡固废共有两类,一类为污水处理站污泥,为危险废物,贮存在危废暂存间后,委托有资质部门进行处置;另一类为固钡残渣,为第Ⅰ类工业固体废物,自行贮存,委托利用。电子级氯化钡生产线和电子级氢氧化钡生产线于2021年5月31日完成系统调试,2021年6月1日开始试生产。2022年8月完成一期工程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12万吨电子级氯化钡及3.8万吨/年副产氯化钙生产及配套装置、2万吨电子级氢氧化钡及1.8万吨/年副产氯化钙生产及配套装置)。高纯纳米硫酸钡生产线已于2022年11月建成,目前未生产。电子级碳酸钡和电子级二氧化钛生产线暂未建设。2023年12月19日,华昊公司因生产经营问题停产至今。2021年9月3日,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1〕419号),要求“对需要开展危险废物鉴别的固体废物,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单位(以下简称“鉴别委托方”)可委托第三方开展危险废物鉴别,也可自行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并对危险废物鉴别单位作出“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应满足《危险废物鉴别单位管理要求》,并在全国危险废物鉴别信息公开服务平台注册”规定。经调查,武汉华正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满足《危险废物鉴别单位管理要求》,已在全国危险废物鉴别信息公开服务平台注册,具有开展危险废物鉴别资格。华昊公司于2019年9月9日取得环评批复,危险废物管理执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版),该名录规定“HW47含钡废物为钡化合物(不包括硫酸钡)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熔渣、集(除)尘装置收集的粉尘、反应残余物、废水处理污泥”。2021年1月1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开始施行,华昊公司危险废物管理自2021年1月1日起应执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2021年版名录与2016年版相关规定一致。华昊公司环评批复明确要求:“若你公司对反应残渣和污水处理站污泥进行硫酸钠溶液浸泡固钡处理,则须按照危险废物鉴别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对处理后的残渣和污泥开展危险特性鉴别,根据鉴定结果进行相应的危险废物或一般固废管理”。由于华昊公司对反应残渣采取投加硫酸钠固钡措施,将钡离子转化为硫酸钡沉淀,反应残渣须按照危险废物鉴别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危险特性鉴别,根据鉴定结果进行相应的危险废物或一般固废管理。本事项不属实。
(2)信访人反映的“2.2021年10月至2023年11月华昊公司采用毒重石盐酸法生产氯化钡60876.74吨,同时会副产液体氯化钙57832.90吨(30%浓度),在此期间,华昊公司大部分液体氯化钙非法外排,并且液体氯化钙里含0.5%氯化钡,对当地环境造成很大污染。建议调查华昊公司对外销售液体氯化钙的发票,销售数量和生产数量严重不符”事项,经调查核实为:氯化钙为华昊公司副产品,执行《工业氯化钙》(GB/T26520—2011)标准。根据华昊公司提供的资料,2021年10月至2023年11月华昊公司生产氯化钡60876.74吨,副产液体氯化钙57832.90吨,其中,液体氯化钙38710.16吨,无水氯化钙5463.65吨(生产1吨无水氯化钙消耗30%浓度钙水3.5吨,折算为液体氯化钙19122.775吨。经对华昊公司提供的氯化钙销售台账及发票进行核实,2021年10月至2023年11月华昊公司实际销售液体氯化钙38632.2吨,销售无水氯化钙4620.45吨 (折算销售液体氯化钙16171.575吨),合计折算销售液体氯化钙54803.775吨,贮存无水氯化钙740.6吨 (折算液体氯化钙2592.1吨)。经梳理,华昊公司有437.025吨液体氯化钙去向不明,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宜都市分局正在进一步核查。现场检查还发现华昊公司在对蒸发车间高低氯化钙水池、事故应急池清理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导致废水经雨水管网排入外环境,宜都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已于6月5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宜市都环责改〔2024〕33号),要求华昊公司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改正违法行为。另外还发现华昊公司于2023年将约20220吨液体氯化钙外售给宜昌市平武商贸有限公司(未记入公司销售台账),宜昌市平武商贸有限公司将该部分液体氯化钙存放在租赁厂房(猇亭区下马槽循环经济园华能厂区)废水收集池后,通过架设水泵、软管将液体氯化钙导入租赁厂区内雨水沟、污水管,最终经市政雨污管网排入外环境。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已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宜市环罚告字〔2024〕18号),拟对宜昌市平武商贸有限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36万元,后续并移送公安部门。另外根据华昊公司已批复的12万吨电子级氯化钡及3.8万吨/年副产氯化钙项目环评,华昊公司生产60876.74吨氯化钡,应产生19277.63吨无水氯化钙,折算成液体氯化钙产生量应为67471.7吨。同时经核查,华昊公司2021年10月—2023年11月实际生产氢氧化钡3804.83吨、产生高盐废水(含氯化钠、氢氧化钠)9512.075吨。华昊公司将此9512.075吨高盐废水用于盐酸尾气洗涤后参与氯化钡反应,最终与液体氯化钙液一起外售,所以华昊公司液体氯化钙实际产生量应为76983.775吨。但华昊公司提供的销售及贮存台账显示华昊公司销售液体氯化钙54803.775吨,贮存液体氯化钙2592.1吨,加上2023年华昊公司外售给宜昌市平武商贸有限公司未记入台账的20220吨液体氯化钙,合计外销、贮存和非法处置总量为77615.875吨,与上述实际产生量仍相差632.1吨。根据现有的台账、销售记录等资料梳理,华昊公司存在台账记录不全等问题。本事项属实。
(3)信访人反映的“3. 华昊公司同时生产氢氧化钡,生产1吨氢氧化钡会产生3吨左右高盐废水,为了节约成本,华昊公司也是采取非法偷排的方式处理”事项,经调查核实为:华昊公司生产1吨氢氧化钡的同时实际会产生2.5吨高盐废水。华昊公司环评批复要求将高盐废水预处理后送三板湖污水处理厂处理,但因三板湖污水处理厂污水接管标准氯离子不超过800ppm,华昊公司高盐废水预处理后不能达到三板湖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故此高盐废水未进入三板湖污水处理厂处理。华昊公司将产生的高盐废水用于氯化钡反应工段盐酸尾气洗涤后参与氯化钡反应,最终与液体氯化钙液一起外售,经梳理,华昊公司存在437.025吨液体氯化钙去向不明的问题。本事项属实。
属实 持续强化监管,调查核实华昊公司437.025吨液体氯化钙去向不明问题,对存在违法行为依法查处;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详细整改方案,督促整改到位后、通过专家验收方可复工复产。 (一)立案查处。对华昊公司高低氯化钙水池、事故应急池在清理过程中,废水经雨水管网排入外环境问题,宜都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已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依法查处。同时对华昊公司437.025吨液体氯化钙去向不明问题,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宜都市分局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二)持续整改。督促华昊公司以停产 (因生产经营问题正处于破产重整阶段)为契机,聘请专业团队开展自查,重点围绕企业固体废物、液体氯化钙、高盐废水处理处置是否规范、污染治理设施是否符合要求、各类台账管理是否完善等方面进行检查,并对已存在的问题制定全面详细的整改方案,整改完成后通过专家验收方可复工复产。
(三)强化监管。由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宜都市分局牵头,联合松宜矿区管委会、高新园区管委会,对整改方案、整改效果进行分析研判,加强整改全过程监管,督促华昊公司生态环境治理设施全面提升。
阶段性办结
7 D3HB202406030001 宜昌市当阳市玉阳街道坳口村5组正合农牧有限公司,正在建造一个大型养猪场,投诉人担心建成后会产生异味和养殖噪音。 宜昌市 大气 信访人反映的“宜昌市当阳市玉阳街道坳口村5组正合农牧有限公司,正在建造一个大型养猪场,投诉人担心建成后会产生异味”事项,经调查核实为:信访人所述“正合农牧有限公司”为湖北正合农牧有限公司,位于玉阳街道坳口村五组,毗邻半月镇宇宙村交界处,项目占地35112.33平方米,计划建设1440㎡标准化猪舍9栋、年出栏生猪2.5万头。该项目办理了设施农用地备案,正在办理环评审批手续。项目拟分两期建设,目前一期项目包括5栋标准化猪舍、员工生活区、环保处理设施等,已于2024年4月底开工,现阶段已完成场平基础,正在建设5栋标准化猪舍,预计于2024年9月完工 (该公司开工建设时还未取得项目环评批复,存在未批先建违法行为)。二期项目未开工包含4栋标准化猪舍。该公司2024年3月编制了年出栏25920头牲猪养殖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报告书制定的主要污染防治措施有:一是猪舍恶臭拟采用科学喂养、通风换气、及时清除粪污、控制圈养密度、加强垫料管理、饲料添加益生菌等治理措施。污水处理系统臭气主要采用化学除臭、在沼气工程上加密封盖,将污水处理系统布局在厂区内侧风向,并对周围进行绿化,使企业厂界无组织排放源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厂界二级标准的要求。干粪暂存间恶臭通过及时喷洒除臭剂等措施,降低恶臭气体对周边环境影响。二是场区严格实行雨污分流制度,养殖废水采用 “固液分离+厌氧发酵处理+农肥利用”的处理方式,经处理后全部用于周边农田施肥,不外排。三是猪粪收集至干粪暂存间堆肥用于农肥,沼渣经好氧堆肥后用于农肥。2024年1月22日,该项目在当阳市人民政府网进行环境影响第一次公示。1月29日,坳口村村民委员会组织召开党员、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建设坳口村五组养猪场事宜。后续组织在坳口村村委会公示栏对该项目建设情况进行了公示。3月25日,当阳市人民政府网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公示,均未收到反对意见。经走访养殖场距离500米内全部14户居民,有11户居民对该项目无意见、2户居民反对、1户居民不在家。此外,该公司与养猪场周边土地承包农户坳口村村民,宇宙村村民等征求意见并取得同意。关于可能存在的水、气、噪声污染问题,养殖项目设计方案、环评报告中明确要求该公司建设全封闭水泥化粪池、双喷淋除臭设备、隔音墙等环保设施,将最大限度降低对环境的影响。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当阳市分局于2024年4月25日组织召开了《湖北正合农牧有限公司年出栏25920头牲猪养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专家评审会,经评审,专家组出具了“项目建设内容阐述较清楚,区域环境现状调查较全面,工程分析体现了生猪养殖行业的特点,所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具有针对性,总体可行,评价结论可信”意见。项目建成后会对周边环境造成有限影响。本事项属实。 属实 核实群众反映的养猪场问题,对该养猪场的建设、环保设备使用情况进行调查,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保障群众权益,保护群众居住环境。 (一)立案查处。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当阳市分局对该公司未批先建行为责令改正并立案查处。
(二)入户宣传。当阳市玉阳街办、坳口村村委会、宇宙村村委会与该公司组成专班,对项目周边农户继续进行入户走访宣传,消除群众疑虑,取得群众支持。
(三)加强监管。相关部门督促该公司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保 “三同时”要求,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并严格组织验收,确保养猪场主体设施建成时环保设施同步运行。
阶段性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