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报。符合条件对象需在子女一周岁以内,向该子女首次入户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卫计办自行主动申报。
(2)初审。乡镇街道卫计办对申请对象提交资料进行核查初审。
(3)审核。县市区卫健局对乡镇街道提交的资料进行汇总和审核。
(4)发放。每年结算1次,起止时间分别为:2022年9月22日至2023年9月30日,以后为上年10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