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知识问答
打印新《安全生产法》在安责险上有哪些规定?
答: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自2021年9月1日施行,其中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同时,规定了罚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高危行业具体的范围有哪些?
答:2020年4月,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湖北省高危行业领域强制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其中,明确全省范围内的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购买安责险。鼓励其他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购买安责险。
和其他险种相比,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有哪些特点?
答:在强制实施安责险之前,很多生产经营单位都投保了工伤保险、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承运人责任险、意外伤害险等险种,这些险种与安责险的保障范围有重复和交叉,但安责险与它们是明显不同的险种。
在政策上,安责险是一种带有公益性质的强制性商业保险,八大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投保,同时在保险费率、保险条款、预防服务等方面必须加以严格规范。
在功能上,安责险的保障范围不仅包括企业从业人员,还包括第三者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相关救援救护、事故鉴定和法律诉讼等费用。最重要的是安责险具有事故预防功能,保险机构必须为投保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服务,帮助企业查找风险隐患,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从而有效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是对工伤保险的一个补充。
安责险事故预防服务方面有哪些要求?
答:2019年应急管理部出台了安全生产行业强制性标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明确了服务的强制性原则,细化了7类服务项目和4种服务形式,对保险机构服务环节也提出了具体要求。